交通事故碰撞自家人保险能否理赔

来源:广东南磁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案件基本情况 事主A女士到本所咨询称,其丈夫B先生在倒车中不慎碰撞了女儿C,其女儿抢救无效,不幸身亡。交警部门认定其丈夫B先生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女儿C无责任。

案件基本情况
事主A女士到本所咨询称,其丈夫B先生在倒车中不慎碰撞了女儿C,其女儿抢救无效,不幸身亡。交警部门认定其丈夫B先生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女儿C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其丈夫被交警部门以交通肇事罪立案侦查,后被取保候审。其丈夫驾驶的车辆是挂靠经营的,挂靠于D公司名下。该车辆在E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50万元。其向E保险公司理赔,被拒绝。E公司拒赔的理由为死者C与肇事车辆驾驶人为父女关系,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不属于赔偿范围。A女士无比绝望,无奈咨询律师,并委托本所代理。
法院判决
2020年1月7日,法院一审判决E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A女士11.25元及抢救费,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A女士50万元,D公司赔偿A女士36.2万元。
案件评析
本案系较为特殊的交通案件,受害人为肇事者的女儿,对于该种情况,考虑到可能存在道德风险等不利后果,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一般约定属于免责事由。例如保险行业协会制订的车辆示范条款第五条“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明确约定对于本案的情况免赔。那么,对于碰撞自己家庭成员的情况保险公司应否赔偿呢?我们认为,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不能突破法律的规定,保险法并没有排除家庭成员属于保险事故第三者的身份,因而保险条款的该约定与法相悖。保险条款为格式条款,其约定家庭成员受到事故伤害属于免责范围,排除了被保险人的权利,加重的被保险人的责任,缩小了赔偿保险人的赔偿范围,减轻了保险人的责任,该格式条款依法无效。保险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分散事故风险,是许许多多的投保人共同缴纳保险费,保护意外事故造成不特定第三者伤害的合法权益,任何第三者不论其与侵权人为何种关系,其权益均应受到保险法的平等保护,如果因为属于家庭关系即排除其权利,让其自行承担所有损害,不符合保险法精神。另外,保险协会新制订的示范条款,已删除了家庭成员伤害免赔的条款。至于,道德风险的问题,本案已排除了该种故意伤害骗保等可能,无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至于挂靠车辆的责任,根据法律规定被挂靠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另外,发生该种交通事故,行为人虽为过失,碰撞的虽为至亲,但法不容情,依法构成交通肇事罪,仍可依法给予刑事处罚。至于民事赔偿方面,因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目前仍存在一定的争议。
本案的悲剧事故,警示所有人:生命脆弱,务必敬畏生命,谨慎驾驶!
本案由广东商达(佛山)律师事务所莫耀强律师、广东南磁律师事务所刘雄滔律师共同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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