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小鹏和吉祥系表兄妹关系,两人从小一起长大,被邻居笑称“青梅竹马”。在一起玩耍的小伙伴中,小鹏是最出类拔萃的,不仅成绩优异,还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渐渐的,表妹吉祥对表哥小鹏暗生情愫。随着年龄的增长,吉祥也出落的亭亭玉立,十分标致。在一次出游中,吉祥终于按捺不住内心的感情,向小鹏表达了爱意,没想到小朋欣然接受,两人确定了男女朋友关系。经过一段时间的恋爱,两人决定结婚,并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婚后两年,小鹏因工作结识了雅诗,两人迅速堕入爱河。小鹏向吉祥提出离婚要求,吉祥不同意,故小鹏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法院宣告其与吉祥的婚姻无效。
【结果】
法院判决小鹏和吉祥婚姻无效。
【智仁解读】
婚姻无效是指违背法律所确定的结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
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本案属于第二种情形。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应包括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此类案件应注意以下几个要点:
一、诉讼主体的确定
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和其近亲属为申请人,婚姻关系的另一方当事人为被申请人。
二、无效请求权的行使期间
我国《婚姻法》没有规定婚姻无效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故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并没有诉讼时效的限制,但在司法实践中必须把握的是,婚姻无效的情形在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时候,必须依然客观存在,无效婚姻的评判标准,应当以起诉时的状况为准。
三、阻却事由
因“未达法定婚龄”和“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这两种情形而起诉要求宣告婚姻无效的,一旦起诉时满足“已达法定婚龄”和“婚后已经治愈”的条件,即可实现无效婚姻的阻却。但对因“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则不存在阻却事由,因为亲属关系是当事人之间因出生或血缘关系而产生的特定身份关系,它不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消失,也不会人为的解除,故无论该婚姻经过多少时间,都应是绝对无效的。
四、判决婚姻无效后财产的分割
婚姻无效当事人的财产分割,不适用《婚姻法》有关夫妻财产分割的规定。被宣告婚姻无效的当事人系“同居关系”,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应按照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婚姻无效之“亲属结婚”
作者:孟洋来源:智仁律师

【案例】 小鹏和吉祥系表兄妹关系,两人从小一起长大,被邻居笑称“青梅竹马”。在一起玩耍的小伙伴中,小鹏是最出类拔萃的,不仅成绩优异,还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渐渐的,表妹吉祥对表哥小鹏暗生情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