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下,小股东代为诉讼权如何行使?

来源:君泽君商法札记

文章摘要
一、‍案例 二、法院判决的法律和事实依据 三、法律依据及相关建议 四、结语‍‍‍‍ 在公司治理的复杂环境中,小股东往往面临诸多挑战,尤其是当他们的权益受到大股东或管理层侵害时。

一、‍案例
二、法院判决的法律和事实依据
三、法律依据及相关建议
四、结语‍‍‍‍
在公司治理的复杂环境中,小股东往往面临诸多挑战,尤其是当他们的权益受到大股东或管理层侵害时。本文将详细梳理新《公司法》下,小股东如何行使股东代表诉讼权,以维护公司和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案例
A公司是一家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李某是A公司的一名小股东,持有A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陈某则是A公司的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长期在公司中执行董事,对公司经营具有决定性影响。李某作为A公司的小股东,发现陈某非法占用了A公司的大量资金,严重损害了A公司的利益,也影响了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作为A公司的股东,李某遂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陈某向A公司返还其通过挪用、关联交易、抽逃等方式占用的A公司资金暂计200万元(以实际鉴定结果为准);2.判令陈某向A公司赔偿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暂计609836.11元。
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李某的起诉。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二、法院判决的法律和事实依据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第三款规定:“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查,本案中,李某作为A公司的股东,认为陈某侵犯该公司的合法权益而提起本案诉讼,首先应当书面请求公司监事向法院起诉,监事在收到书面请求后拒绝起诉或者30日内未起诉的,李某才具备本案的诉权。李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实其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在起诉前已履行完向A公司监事会提出书面请求等前置事项,其尚不具备提起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其起诉应予驳回。综上所述,一审裁定驳回其起诉正确,应予维持。
三、法律依据及相关建议
(一)股东代表诉讼概述
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在特定情形下,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当公司机关(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监事会)因故未能或怠于行使其诉讼权利,可以追究侵害公司权益的行为时,该股东有权依照法定程序,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股东代表诉讼权的核心价值在于,它赋予了股东在特定条件下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的权利,从而填补了公司治理结构中可能存在的监督空白,确保了公司利益在遭受侵害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救济,但也必须在满足一定条件下方能被有效行使。
(二)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前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主体
原告资格
① 持股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具备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资格。
② 时间节点: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4条规定:“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被告以行为发生时原告尚未成为公司股东为由抗辩该股东不是适格原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何时成为股东不影响原告资格,但起诉后若因股权变更不再符合持股条件,将丧失原告资格。
③ 共同原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2020修正)》第24条的规定,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符合条件的其他股东可申请加入诉讼,列为共同原告。



  1. 被告范围
    ④ 主要被告:包括侵害公司权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第三方侵权人。
    ⑤ 特殊被告:根据《新公司法》第189条第四款设定的股东双重代表诉讼制度,全资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亦可成为被告。

  2. 公司诉讼地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2020修正)》第24条的规定,在股东代表诉讼中,公司并非原告或被告,而是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四)前置程序

  3. 一般规则
    股东在提起代表诉讼前,需先履行前置程序,即书面请求监事会或监事(针对董事、高管侵权行为)或董事会(针对监事侵权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若相关机关拒绝起诉或未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股东方可自行提起诉讼。

  4. 豁免情形
    ① 紧急情况:若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给公司利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股东可豁免前置程序,直接提起诉讼。
    ② 公司治理失灵: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5条规定,若查明事实表明根本不存在公司有关机关提起诉讼的可能性,股东亦可豁免前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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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结语
    新公司法下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为小股东提供了有效的维权途径。正确行使这一权利,小股东不仅能够维护公司利益,还能促进公司治理的完善,增强市场信心。在公司权益受损时,也只有善用运用法律武器,方能合法维护自身和公司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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