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报案例】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及时进行工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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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实务要点 法定代表人是由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依法代表公司对外进行民事活动,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实务要点
法定代表人是由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依法代表公司对外进行民事活动,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如果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签订的合同依然有效。
公报案例
(2009)民提字第76号
案情简介
1、1993年3月19日,三峡公司经中国三峡经济发展总公司批准成立,在大兴县工商局注册登记,法定代表人为刘玉章。
2、1994年7月,三峡公司所属经营部与华泰公司签订合作开发革新里项目协议书;同年7月31日,三峡公司与公达公司签订合作开发革新里协议。
3、1994年8月3日,中国三峡经济发展总公司与三峡公司联合作出停止刘玉章三峡公司经理工作的决定。1995年2月28日,三峡公司申请变更法人代表刘玉章为张胜利。同年4月22日,工商局将三峡公司法人代表变更为张胜利。
4、1995年4月13日、15日、17日,刘玉章持三峡公司公章以法定代表人身份与公达公司签订了革新里项目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三峡公司将此项目全部转让给公达公司,一切债权债务由公达公司负责。
5、公达公司将三峡公司诉至北京一中院,要求三峡公司履行合同并赔偿经济损失250万元。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1995年4月13日刘玉章作为三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公达公司签订了革新里项目转让协议,在该协议书上有三峡公司的公章及刘玉章的签字。此时,刘玉章虽然已被三峡公司上级单位停止了工作,但直至1995年4月22日,工商登记才将三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玉章变更为张胜利。即刘玉章在与公达公司签订项目转让协议时,在三峡公司的工商登记上刘玉章仍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刘玉章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与公达公司签订协议符合企业法人对外进行民事活动的形式要件,并且该协议也加盖了三峡公司的公章,因此,双方签订的项目转让协议应当依法成立并生效。刘玉章在签订协议时虽已被其上级单位决定停止职务,但该决定属三峡公司内部工作调整,刘玉章代表三峡公司对外进行民事活动的身份仍应以工商登记的公示内容为依据。不能以其公司内部工作人员职务变更为由,否认其对外代表行为的效力。
此外,1996年1月10日,北京市城市开发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召集三峡公司和公达公司开会研究革新里项目的开发建设问题,三峡公司的时任法定代表人张胜利参加了会议。此事实表明三峡公司也认可了三峡公司与公达公司签订项目转让协议的效力。原审法院以三峡公司内部人员调整为由认定刘玉章与公达公司签订协议为无权代理,属认定事实错误,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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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利成电子实业有限公司、河源市源城区宝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晶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东莞市大岭山镇房地产开发公司、东莞市大岭山镇颜屋村村民委员会及麦赞新、蔡月红项目转让合同纠纷2012民提字第122号认为:
在2008年12月24日长新公司法定代表人核准变更登记为李炳之前,麦赞新虽然仍是登记的长新公司法定代表人,但其已授权李炳代为履行其长新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其法定代表人的权力本已受到限制。然而,根据《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因此,利成公司、宝源公司与麦赞新在2008年3月26日签订《转让合同书》时,有理由相信麦赞新有权代表长新公司订立合同,而且长新公司的《收据》、《银行进账单》、《银行还款凭证》等证据证明,利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长新公司支付的6000万元项目转让款,全部归还了长新公司所有的欠款,并赎回了长新公司抵押的2块涉案土地,已部分履行了合同。
综上,麦赞新以长新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义代表长新公司与利成公司、宝源公司签订的《转让合同书》应为有效。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对长新公司与利成公司、宝源公司签订的《转让合同书》的效力认定不当,应予纠正。
法律适用
《合同法》
第五十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第七十六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公司法》
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京师公司诉讼律师团队风险提示
法定代表人是由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依法代表公司对外进行民事活动,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根据《公司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因此,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公司章程里具体规定由董事长或者不设立董事会的执行懂事或者经理担任,并应当在工商部门进行登记。实践中,有些公司发起人出于各种考虑,任意任命或者拉人作为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认为法定代表人为虚职,最终由自己决定公司事务。但殊不知,法定代表人在一定程度上对外可以完全代表公司,其所做出的民事活动完全由公司承担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法定代表人不仅仅是为了注册公司登记的需要。
上述案例中,即可看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重要性,同时,应当重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不仅仅要变更登记,还要及时。公司根据经营需要或者公司治理安排,在经营过程中可能会对法定代表人进行调整,在公司做出决议后至工商变更登记前,原法定代表人也会出于各种因素考虑对外签订一些协议或者某种行为,此时,当法定代表人对外作出的意思表示非公司真实意思时,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对此,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应当注意:
1、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其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法律后果将由法人承受。法定代表人的权力大、责任大,对公司至关重要,因此,公司在选定法定代表人时应十分慎重。
2、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时需要注意,仅仅依据内部签发的停止法定代表人职务的文件是不够的,应当及时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原法定代表人对外签订的合同依然对公司发生效力。为避免因法定代表人变更而产生后续的诉讼,公司应当做好相应的手续,及时变更工商登记,将公司公章收回,减少对外交易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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