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破产程序中,无论破产企业是主债务人还是担保人,银行作为主债权人均有权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现就银行类债权审核中的基本问题进行总结:
一、银行债权申报时提供的证据材料一般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述:
综合授信合同:明确授信金额、期限及授信业务种类,如借款、保函等,对于合同中明确的担保主体及形式,若与抵押合同等不一致,以实际签订的抵押、保证合同为准;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注意借款主体、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对于合同中明确的担保主体及形式,若与抵押合同等不一致,以实际签订的抵押、保证合同为准;
支付票据:可明确本金、利率、计息起算时间等;
保函申请合同:明确受益主体、金额、期限、利率等;
垫付票据:确认垫付时间、垫付金额等;
承兑汇票:明确金额等;
信用证申请:明确申请金额,币种等;
抵押\质押合同:需明确抵押人、抵押物(抵押物明细)、抵押登记(注意抵押物抵押范围,担保的业务种类,关系到银行债权优先部分的确定)、抵押期限等,质押合同,需注意质押物的范围,期限等,尤其要注意是否存在“脱保”现象;
保证合同:有法人及自然人的保证合同。一般为最高额保证,明确保证人、保证期间、保证金额、业务种类等;
法院文书:经诉讼的案件,注意是否已经执行,申报金额是否扣除已执行或履行金额;
银行流水单:确认贷款事实、利息计算等;
二、银行债权申报金额一般由本金、利息、罚息、复利等组成(律师费、保全费、诉讼费用等),审核应注意以下问题:
1、本金部分:
破产企业为主债务人部分,根据银行提供的材料,针对贷款本金进行梳理,一般银行都涉及多笔借款,与破产企业账面进行逐笔核对,确认金额是否一致,核查是否有明显清偿行为或是法院执行部分。若是企业账面数据因后期管理混乱,没有进行及时地记录等,则可根据银行账户的流水明细进行核对确认。
另,对于破产企业为担保人的情形,企业账面一般不会有显示具体的担保金额,此时审核本金,无处可查,只能尽可能地从破产企业查找相关材料,与银行方面提供的材料结合起来审核;若破产企业材料查找不到,且根据债权人提供的材料能够明确债权事实,则可以根据举证规则相应对金额予以确认。
2、利息部分:
对于利息部分的核算,根据《破产法》第46条规定: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故所有申报的利息均计至企业破产申请受理之日。利息计算以欠付借款为本金,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根据贷款借据上的日期确定起息日,进行利息核算(日利率=年利率/360或月利率/30)。有多笔借款的,则分笔计算利息,最后总计。
3、罚息部分:
根据《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逾期贷款,从逾期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罚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罚息利率一般合同中约定为贷款利率上升50%。罚息的计算:以逾期贷款为本金,按照合同约定罚息利率,计息期间为逾期之日至破产受理之日。多笔贷款的情况下,根据不同贷款的到期时间不同,进行分笔计算。
4、复利部分:
根据《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贷款合同利率按季或按月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若是借款合同中有约定复利,则应予以支持。根据最高院的司法判例((2015)民二终字第110号)可知:复利的计算基数应仅为正常利息即合同期内的应付利息,不包括逾期罚息,故复利的计算应为:应付利息金额罚息利率逾期天数。
三、对于已经法院审理的,具有生效法律文书的债权,审核时应注意:
1、本金部分:可按照判决结果予以确认,但前提是要核实在审判之后,是否有已履行或强制执行情况;
2、利息部分:法院审理确定的利息,可按照判决结果确认,但要注意计息截止时间,是否超过破产受理之日。
3、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予以计算: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4、对于债权人申报的诉讼费用,根据判决结果代为债务人支付,该笔金额应由其向法院申请退回,但判决有明确说明该笔诉讼费用由债务人支付,法院不予退回的除外。
以上,为笔者在破产程序中对银行类债权进行审核确认的基础性问题总结,仅供分享与参考。对于其他事项,需结合具体案件情况进行分析操作,此处不作详述。
破产程序中银行类债权审核小结
作者:王培培 祝莉萍来源:智仁律师

在破产程序中,无论破产企业是主债务人还是担保人,银行作为主债权人均有权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现就银行类债权审核中的基本问题进行总结: 一、银行债权申报时提供的证据材料一般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述: 综合授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