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可知,股权激励是指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奖励。股权激励将公司前景与激励对象个人的收益绑定,实现了公司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统一。在公司持续盈利、前景良好时,持有公司的股份最能激发出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与此同时,公司则会考虑接受外部投资,拓宽业务面扩大经营,上市就成了理想的选择。怎样操作才能保证股权激励计划不妨碍公司上市进程?本文将从股权激励的方式出发加以论述。
01 股权激励的方式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可知,股权激励的类型通常分为两种:限制性股票与期权。
限制性股票是指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等部分权力受限制的本公司股票。
股票期权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
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的主要区别在于:限制性股票一经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就取得了股票的所有权,而期权经公司授予后并不发生股票的所有权变动,需要激励对象实际行使期权。
限制性股票对激励对象的限制在于在公司设置的期限内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期权对激励对象的限制在于员工获得期权后仍不能立即行权,必须等待一段时间并且满足公司设置的条件才能行权。
02 激励对象享受权益的方式
公司可以使用限制性股票和期权来激励员工,而员工也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来持有股份,享受权益,通常来说持有股份有两种模式:直接持有与间接持有。直接持有是指员工自己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成为目标公司股东,间接持有是指员工持有目标公司股东的股权,成为目标公司股东的股东。
相比于直接持有,间接持有的更适合大规模股权激励,员工加入或退出持股都不会使目标公司本身的股权结构发生变动,但是间接持有的股份对员工的激励作用也相对较弱。
在间接持有股份的平台选择上,合伙企业比有限公司更具优势。因为合伙企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只需要合伙人个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合伙企业可以通过约定执行事务合伙人来执行合伙事务,不需要像有限公司一样召开股东会表决通过重要事项。
03 股权激励在哪些方面会影响公司上市进程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核准公司申请时,对公司的股权结构有严格的要求。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来看,股权激励在以下方面会影响到公司上市申请:
公司的股东限制。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属于公开发行证券(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换言之,如果公司在实施了股权激励后有外部人士成为股东,公司股东的人数经过层层披露超过200人的话,公司就有可能无法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也就是俗称的IPO)。
公司股权清晰。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也就是说,员工在公司申请IPO时与公司就激励的股权产生纠纷的话,有可能导致公司无法上市。
公司资产质量良好,盈利能力较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第三节对公司盈利和营收能力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时要注意激励股份授予价格(员工出资购买公司股份的价格)。授予价格远低于公允价值的,会在本年度会计报表中显示,并影响到公司净利润的计算,有可能导致公司无法上市。
04 主板与科创板对待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新规
2019年三月上海证券交易所陆续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一、二)》。《问答》中正面回答了科创板待上市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和期权激励计划该如何制定。科创板对正在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亮起绿灯。2020年6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监管部发布了《关于发行审核业务问答部分条款调整事项的通知》,将科创板的规定推广到主板及其他板块,对主板的待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细化了审核标准,放低了审核要求。
在新规中将股权激励分为两块:员工持股计划和期权激励计划,对应的就是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两种激励工具。
员工持股计划
符合以下各项要求的员工持股计划,可以在计算股东人数时按一名股东计算:
1、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不得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2、参与持股计划的员工,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不得利用知悉公司相关信息的优势,侵害其他投资者合法权益;
3、员工入股应主要以货币出资,并按约定及时足额缴纳。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员工以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的,应提供所有权属证明并依法评估作价,及时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4、员工持股计划,需要建立健全持股在平台内部的流转、退出机制,以及所持发行人股权的管理机制。参与持股计划的员工因离职、退休、死亡等原因离开公司的,其间接所持股份权益应当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章程或协议约定的方式处置;
5、科创板上市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还需要承诺上市之日起至少36个月的不得转让股份的锁定期,锁定期员工退股只能内部流转(主板上市公司本身来就有锁定期,此处不做额外规定)。
6、期权激励计划
符合以下各项要求的员工持股计划,方可通过审核:
1、期权激励计划的对象要符合对应板块现有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主板的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科创板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2、激励计划的必备内容与基本要求,激励工具的定义与权利限制,行权安排,回购或终止行权,实施程序等内容,应参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执行;
3、期权的行权价格由股东自行商定确定,但原则上不应低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净资产或评估值;
4、发行人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期权激励计划所对应股票数量占上市前总股本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15%,且不得设置预留权益;
5、在审期间,发行人不应新增期权激励计划,相关激励对象不得行权;最近一期末资产负债表日后行权的,申报前须增加一期审计;
6、在制定期权激励计划时应充分考虑实际控制人稳定,避免上市后期权行权导致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7、激励对象在发行人上市后行权认购的股票,应承诺自行权日起三年内不减持,同时承诺上述期限届满后比照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减持规定执行。
总结
新《证券法》和《发行审核问答》等新规的推动下,实施股权激励不再是公司上市路上的“雷区”。要想平稳通过审核,公司需要重点把握以下几点:一、设计激励框架时比照上市公司的实践;二、搭建持股平台时需要健全员工的内部退出机制;三、上市后股东持有股份的锁定期规定需要遵守;四、激励计划影响利润,需要控制激励幅度。
待上市公司开展股权激励时应注意的事项
作者:顾嘉诚来源:翰鸿律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可知,股权激励是指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奖励。股权激励将公司前景与激励对象个人的收益绑定,实现了公司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