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续经营能力,不仅是新三板企业挂牌的要求,也是新三板企业在板的需要。《全国中小公司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基本标准指引》)规定:“持续经营能力,是指公司基于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状况,在可预见的将来,有能力按照既定目标持续经营下去。”
按照《《挂牌审查一般问题内核参考要点(试行)》之6:“公司应结合营运记录(可采用多维度界定,如:现金流量、营业收入、交易客户、研发费用、合同签订情况、行业特有计量指标等情况)、资金筹资能力(如:挂牌并发行)等量化指标,以及行业发展趋势、市场竞争情况、公司核心优势(如:技术领先性)、商业模式创新性、风险管理、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情况、期后合同签订以及盈利情况等方面评估公司在可预见的未来的持续经营能力。如果评估结果表明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公司应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因素以及公司拟采取的改善措施。请主办券商结合上述情况论证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就公司是否满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中关于持续经营能力的要求发表意见。”
从该意见可以看出,持续经营能力主要更多的由主办券商发表意见,但这并不表示会计师及律师就无需对持续经营能力进行核查。
对于持续经营能力的审查,律师可以从《关于挂牌条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一)》规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被认定其不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一)未能在每一个会计期间内形成与同期业务相关的持续营运记录;(二)报告期连续亏损且业务发展受产业政策限制;(三)报告期期末净资产额为负数;(四)存在其他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或情况。”
特别是在股转公司提高准入门槛的情况下,持续经营能力的核查更是股转的重中之重。
一般而言,律师在核查企业持续经营能力时,可以从企业现有的重大合同,报告期内拥有的持续的营运记录(包括现金流量,营业收入,交易客户,研发费用支出等),特别是可以结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来发表意见。
此外,是否具有经营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认证、特许经营权;是否有超越资质的行为;获取订单的合法合规性;资产是瑕疵(主要是公司所有房产及土地的使用权是否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知识啊产权是否存在瑕疵);关联担保情况;是否存在对赌协议;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情形;向大股东拆入资金情况;长期偿债能力较弱;报告期内亏损;流动资金不足;法律纠纷均会成为股转公司询问拟挂牌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问题。
律师在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时,应当依据《关于挂牌条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一)》,结合会计师事务所制作的《申报审计报告》,全面、谨慎的判断可能存在的各类负面事项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的影响,真实、全面、完整地披露有关信息。
从律师角度看新三板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
作者:王鹏来源:智仁律师

持续经营能力,不仅是新三板企业挂牌的要求,也是新三板企业在板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