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个人以建设工程项目为由,征用集体土地并倒卖给开发公司牟利,该行为会引起什么后果?
A
以牟利为目的,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的,构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八条【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案情简介】
2002年5月份,被告人任某太以建设小百货批发市场工程项目为由,以每亩28000元的价格征用了闻喜县桐城镇东社村、西社村、西城庄村位于大运二级公路以北的6.45亩土地。同年7月份左右,其又以相同的理由,以每亩18000元的价格征用了闻喜县桐城镇东社村、西社村、西城庄村位于大运二级公路以北与之前征用6.45亩土地相邻的8.25亩土地。后因征用的14.7亩土地存在纠纷,未能将土地用于小百货批发市场的建设。2012年10月30日,被告人任某太将其两次征用共计14.7亩土地以及闻喜县桐城镇中社村第二居民组分给其使用的0.3亩土地,共15亩土地非法倒卖给运城市梁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梁某公司),从中非法牟利384.26万元人民币(扣除其征地支出32.91万元、迁坟支出2.83万元)及一间95平方米的门面房和一套107平方米的单元楼。2018年9月9日,闻喜县公安局接市局转办关于任某太、任某2涉嫌违法犯罪的线索,同年9月14日对任某太涉嫌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案立案侦查。闻喜县公安局2019年10月25日情况说明,主要内容:被告人任某太涉嫌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一案,2018年9月9日闻喜县公安局接到中央督导组交办的关于任某太等人涉嫌违法犯罪线索,2018年9月14日决定立案。2018年9月14日我局民警依法传唤犯罪嫌疑人任某太到刑警大队讯问室接受讯问,在此之前,任某太未到我局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任某太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非法获利达100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任某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恐吓威胁手段敲诈被害人郭某1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数罪并罚。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任某太系由办案民警持传唤证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其到案后如实供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任某太已将违法所得8000元要回退还给被害人郭某1,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任某太犯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2000元。被告人任某太违法所得384.26万元予以追缴。公安机关依法查封的位于闻喜县乾都嘉苑小区1幢1层1号门面房和1幢1单元201号单元楼均予以没收。
审理法院: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29
个人以建设工程项目为由,征用集体土地并倒卖给开发公司牟利,该行为会引起什么后果?
作者:华炬“征拆”法律服务团队来源: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Q 个人以建设工程项目为由,征用集体土地并倒卖给开发公司牟利,该行为会引起什么后果? A 以牟利为目的,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的,构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