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律观察与评论》——融资租赁与保理-2022年度实务问答合集节选
1. 什么是池保理交易?保理人开展池保理交易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申骏律师简答:从保理人受让应收账款的笔数角度分析,在池保理交易中,保理人往往通过支付一笔保理融资款的形式,受让应收账款债权人在多份基础合同项下形成的应收账款,但上述应收账款到期日并不相同。在池保理交易中,保理人通常采用与应收账款债权人约定在保理合同履行期间,以新的合格应收账款替换已到期或提前被清偿的应收账款等方式,解决各笔应收账款与保理融资到期日不同的问题。
保理人开展池保理交易的,需要关注基础合同是否真实存在、持续替换的合格应收账款如何定义、如何防范应收账款债权人虚构或篡改基础合同等问题。此外,为了避免池保理交易履行期间可能出现的某一时点,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权人支付的未获清偿的保理融资款小于应收账款总额的风险,保理人可能在池保理合同中,约定一定的保理融资比例。例如,任何时点未获清偿的保理融资款≤全部合格的应收账款余额×70%,其中“70%”即为保理人设定的保理融资比例。
2. 经营租赁交易与融资租赁其他交易模式有什么不同?
申骏律师简答:首先,经营租赁交易中的租赁物不需要将租赁物全部计入承租人的固定资产,可以实现资产不入表目的。其次,依据《民法典》第722条规定,经营租赁交易项下,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租金的,不会产生融资租赁交易下出租人有权主张全部租金加速到期的法律后果,仅承担租赁合同项下的违约责任。故经营租赁交易对承租人而言负债压力相对较小。再次,经营租赁可选择的租赁物范围更为广泛、更加灵活多样。从监管角度而言,融资租赁交易项下的租赁物原则上仅可为固定资产,仅有少数地区从监管或司法实践角度,有条件地允许出租人开展无形资产的融资租赁交易。如果出租人与承租人就耗材、原材料等开展融资租赁交易的,将面临诉讼中因租赁物不适格导致的“名为租赁、实为借贷”风险。但就经营租赁交易而言,只要租赁物真实存在、承租人有真实的使用需求的,租赁物并无必须为固定资产的限制。
从申骏律师为各家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提供经营租赁法律服务的情况而言,在经营租赁合同的基础上,通过叠加转租赁、附条件的远期购买合同、租金质押、第三方回购租赁物等交易结构后,经营租赁可以演化出多种交易产品。对融资租赁公司而言,通过设计能够满足承租人或租赁物卖方需求的经营租赁产品,将获得更多的交易机会,在经营租赁这一市场竞争相对并不激烈的领域,迅速形成资产规模。
3. 当承租人违约,国有融资租赁公司处置租赁物时,是否需要进场交易?
申骏律师简答:《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48条规定:“企业一定金额以上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对外转让,应当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涉及国家出资企业内部或特定行业的资产转让,确需在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非公开转让的,由转让方逐级报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上述规定对部分属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的、属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范围的融资租赁公司处置租赁物的交易带来了一定的困惑。我们认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明确国有企业处置资产需要履行相关国资审批程序、进行进场交易的主要目的,是确保相关交易公平公正、控制国有资产流失风险。而国有融资租赁公司在正常开展融资租赁经营活动中因承租人违约而取回并处置租赁物的,属于融资租赁公司正常经营范围,且租赁物不是出租人主动购买并使用的资产,因此无需进场交易。
对此,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于2022年6月1日公布的一个问答,亦印证了该答案。提问者问:“请问融资租赁公司在承租人违约,处置租赁物时,是否需要进场交易?”国资委答复内容为:“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融资租赁行为不在《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的规范范围内。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融资租赁与保理合集之实务问答篇
作者:管敏正 许建添 袁雯卿来源:金融争议观察

《金融法律观察与评论》——融资租赁与保理-2022年度实务问答合集节选 1. 什么是池保理交易?保理人开展池保理交易需要注意哪些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