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法中有一项重要的制度就是经济补偿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一些情形下,必须向劳动者支付一笔经济补偿的制度,如大家经常说的用人单位裁员需要向劳动者支付N或者N+1。
那么,对于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订的,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吗?
首先,对于非全日制劳动用工,《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用工,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所以,非全日制劳动用工合同期满后未续订的,用人单位当然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其次,因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固定的期限,所以不存在合同期满的情形,只有在出现部分法定事由时可以依法解除或终止。再次,对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那么,对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呢?那就得看具体情形了。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该条规定,笔者将之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种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不考虑劳动者的续订意愿,直接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导致双方未续订劳动合同。此时,未续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在于用人单位,所以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种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虽然用人单位愿意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但是因劳动者不愿意继续在用人单位继续工作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更高的续订条件,导致双方未续订劳动合同。此时,未续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在于劳动者,所以用人单位也就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笔者在此提醒用人单位,这种情形下一定要注意收集保存相关证据。如果没有收集保存相关证据,后期双方对于未续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各执一词的,司法部门一般都会判决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3民初15381号民事判决:经查,公司主张2021年1月1日因劳动合同到期,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因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劳动合同到期不续订的原因系安某不同意续订,故公司应按上述规定向安某支付经济补偿。
第三种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虽然双方均表示愿意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因为用人单位的一些原因导致双方未能续订劳动合同。具体又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用人单位表示愿意续订劳动合同,并且保持工资不变甚至增加工资,但是同时提出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内容或者工作地点等个别内容,而劳动者不同意,导致双方未续订劳动合同。此时,用人单位也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因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不仅包括工资,也包括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等一切与劳动者提供劳动相关的内容。
如2016年度成都法院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之九:杨某与成都某食品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案民事判决:公司与杨某均认可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签系事实,但对未续签劳动合同的原因,杨某主张系公司在原有机械操作工的基础上增加了搬运工、上料工,工作量大幅增加,所以不愿意续签并离职。公司则主张虽增加了杨某工作量,但工资标准仍维持原标准,属于法律规定的维持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情形,系杨某自己不愿续签劳动合同,因此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法院认为,公司虽维持了杨某工资标准,但大幅增加其工作量的行为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相关规定的情形,判决公司支付杨某经济补偿。
又如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3民初37343号民事判决:公司与曹某某双方因续签的新版劳动合同中工作地点由西安市变更为甲方经营地址或甲方项目地(北京、锦州、陕西),与原劳动合同内容不一致导致未续签劳动合同。本院认为,新劳动合同中工作地点的变化属于合同内容的变更,该情形不属于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因此曹某某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公司应当向曹某某支付经济补偿。
另一类是是用人单位表示愿意续订劳动合同,但是未明确告知劳动者以什么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导致双方未续订劳动合同。此时,用人单位也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因为用人单位没有向劳动者表明是以维持或提高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
如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3民初10544号民事判决:胡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前,公司通过邮件向胡某发送了劳动合同文本要求胡某续签合同,但公司给胡某发送的劳动合同中各项权利义务均显示详见上岗协议,公司未给胡某发送上岗协议,故该合同中权利义务的约定不明,不能证明公司要求胡某签订的合同中维持或者提高了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胡某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
又如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陕民申334号民事裁定: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向董某出具《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称逾期反馈信息视为拒绝续签合同,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终止劳动合同。同日董某向公司反馈表示同意续签劳动合同。但截止到月底双方仍未续签劳动合同,同日董某以其未收到续签劳动合同文本等为由向用人单位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主张经济补偿。原审法院认为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并未告知董某续签劳动合同的条件和提供续签劳动合同的详细文本,董某以公司未提出继续维持还是提高上一期限劳动合同待遇的说明为由要求终止劳动关系,符合劳动合同到期后因用人单位不续签合同导致劳动关系终止应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条件,原审判决公司支付相应经济补偿,并不违反规定。
通过以上分析及案例,笔者提醒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愿意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一定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条件,或者将已经填写了工资福利、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等内容的劳动合同文本一并给劳动者,这样才能避免劳动合同期满续订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所说劳动合同期满仅指第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且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不满十年。如果是第二次或第二次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又或者存在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已满十年情形的,司法实务中的主流观点认为用人单位则不能不考虑劳动者续订意愿,而直接终止劳动合同。否则,将构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违法终止赔偿金(经济补偿的两倍)。
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订,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吗?
作者:程向阳来源: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

我国劳动法中有一项重要的制度就是经济补偿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一些情形下,必须向劳动者支付一笔经济补偿的制度,如大家经常说的用人单位裁员需要向劳动者支付N或者N+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