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该规定中仅是对于利息自破产申请之时停止计息做出了明确规定,对于违约金是否属于应当停止计息的“利息”并未做出明确规定。那么,违约金是否也和利息一样适用该规定于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停止计算?
法院判决
一、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停止计算
最高院(2016)最高法民终231号民事判决书: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停止计算。
2014年10月24日,五矿国际信托公司与广西有色金属公司签订了《股权收益权转让暨回购合同》(以下简称《回购合同》),约定有色金属公司将其合法持有的广西有色再生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再生金属公司)87.37%的股权收益权转让给信托公司,转让价款为人民币5亿元。信托公司取得特定股权收益权后,有色金属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回购全部特定股权收益权并支付回购价款。2014年10月27日,信托公司成立了信托计划并向有色金属公司支付股权收益权转让价款人民币5亿元。截至2015年8月7日,有色金属公司仅支付回购溢价500万元,未支付剩余款项。
2015年12月23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南市破(预)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受理有色金属公司的重整申请。
为追索欠款,信托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其中请求判令:有色金属公司向信托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万元和自回购方逾期之日起按逾期未付款项的按日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至有色金属公司实际给付全部逾期未付款项之日止,暂计算至2015年9月28日为617404.11元,合计50617404.11元。
后该案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尽管该条规定并未明确违约金是否属于应停止计算的“利息”,但是,为及时确认债权数额,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截止时间也应当参照上述规定,因此自2015年12月23日起,有色金属公司不再给付信托公司相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信托公司要求有色金属支付违约金至实际给付逾期未付款项之日的主张不予支持。
二、逾期付款违约金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时停止计算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川民终896号民事判决书:逾期付款违约金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时停止计算。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5)川民终字第896号判决中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骊盟公司与徐文鸿约定的逾期还款违约金系以利息方式计算和支付,因此,骊盟公司有关违约金请求适用该项规定计算至2013年10月16日人民法院受理新吉鸿公司破产时止。
地方破产债权审查指引规定
除了上述审判实践以外,有不少法院或者破产管理人协会发布了相关指引对该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 深圳中院于2017年发布《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指引》,其中第54条规定:债权人申报的破产案件受理日以后的需债务人承担的债务利息不予认定。
第55条规定:本指引所称的债权利息,包括依照法律法规、生效法律文书、合同以及根据交易习惯应当计算的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逾期还款或付款的违约金或滞纳金、资金占用费等。
2.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范指引(试行)》第94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之日前已产生的借款利息、违约金、债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劳动保险或者税款延期缴纳产生的滞纳金等,债权人可以申报。破产申请受理之日后新产生的上述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债权人无需申报。
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程》157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前已产生违约金的,该违约金计算至破产申请受理之日。
4.成都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发布的《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指引(试行)》第84条规定:本指引所称的债权利息,包括依照法律法规、生效法律文书、合同以及根据交易习惯应当计算的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逾期还款或付款的违约金或滞纳金、资金占用费等。第86条规定:申报的债权包含利息的,债务人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停止计息(受理日当天计息)。
律师意见
破产程序中,债务人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公平保障全体债权人利益最大化,此时只能以弥补债权人的实际损失作为破产程序的目标。若将违约金的计算延长至破产申请受理日之后,无疑对债权人的弥补超出了其实际损失的范围,不仅不利于债权金额的确认,更有损于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虽然《企业破产法》中并没有对违约金是否和利息一样于破产申请受理日起停止计算的明确规定,但是基于各级法院的审判实践以及各地发布的破产案件审判指引可知,将违约金类推适用于《企业破产法》中关于利息停止计算的规定可以更有效地实现全体债权人的利益最大化,更符合破产制度制定的立法原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