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瑕疵,该如何认定和处理?

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案情聚焦 当事人甲某与男友去民政局登记结婚,但发现自己的婚姻状况显示为“已婚”。

案情聚焦
当事人甲某与男友去民政局登记结婚,但发现自己的婚姻状况显示为“已婚”。原来,甲某的妹妹两年前因怀孕准备结婚,由于未满20周岁法定结婚年龄而不能登记,便冒用与其相貌酷似的姐姐甲某的身份信息进行了登记。哎,那姐姐现在着急着结婚,到底该怎么办呢?还有就是妹妹,现在到底是已婚还是未婚?
律师分析
一、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姐姐婚姻关系的认定和处理
1、该婚姻关系不属于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属于婚姻登记瑕疵。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了无效婚姻的四种情形为: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因此,我国现行法律详尽列举了无效婚姻以及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姐姐被他人冒用身份信息进行结婚登记的情形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应当属于婚姻登记瑕疵。
2、姐姐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主张撤销该婚姻登记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因此,姐姐应当以婚姻登记机关为被申请人或被告,向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主张撤销该婚姻登记行为。
二、实际共同生活的妹妹婚姻关系的认定和处理
我国法律对婚姻关系的确定采取单一的婚姻登记模式,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合法结婚证是认定双方存在合法夫妻关系的有效法律文书。妹妹持有的结婚证属冒用姐姐的身份信息进行登记,结婚证载明的主体实际为姐姐,基于行政行为的相对性,该结婚证的效力仅及于结婚证载明的主体双方,而不应及于实际共同生活的妹妹。
因此,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前,妹妹开始共同生活的,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但在这之后,如果妹妹愿意继续共同生活的,则需补办结婚证,如果不愿意继续共同生活,对于涉及的财产及子女问题,只能按同居关系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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