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我公司本月签订了一笔技术转让合同,将部分专利技术作为独占许可转让给其他公司使用,请问这部分收入是否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技术转让减免?
答:应视情况而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含,下同)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居民企业的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所称技术包括专利(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因而,贵公司转让的专利技术如符合上述条件,则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技术转让减免。
02最近新出台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文件,请问我公司如要享受该政策,是否需要去主管税务分局办理审批手续?
答:不需要办理审批手续,公司只要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备案即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应当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同文件第七条规定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备案。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文件附件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企业应携带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与研发项目立项文件赴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03我公司有专设研发部门,然而部分研究开发项目有外聘人员参与,请问该部分支付的劳务费用是否可以进行加计扣除?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企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04我公司因会计工作失误,在 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未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请问是否可以追溯享受优惠?
答:不可以追溯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因此2014年度可享受而未享受的研发费用不得追溯享受加计扣除的政策。
05请问我公司发生的与研发活动有关的差旅费、会议费可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吗?
答:在规定限额内可享受加计扣除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规定,其他相关费用是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06新客户需要查验我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但原盖有一般纳税人章的税务登记证在领取“一照一码”时已被收走,需要在新的营业执照上盖一般纳税人章吗?
答:不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涉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4号)第一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在为纳税人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时,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上不再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对后退还纳税人留存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可以作为证明纳税人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凭据。
07现在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我公司原来的税务登记证是否需马上去办理换证?
答:如无任何登记信息变更,原税务登记证可使用至2017年12月底。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底为过渡期,原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仍可继续使用。在办理企业类市场主体变更登记时,换发“一照一码”执照,原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由企业登记机关收缴、存档。从2018年1月1日起,一律改为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发证照不再有效。
08我公司是商贸批发零售企业,利用手机APP平台多渠道销售商品,顾客通过APP平台购买商品后,会赠送抵价券给顾客用于再次购买货物时使用,顾客利用抵价券购物是按原价计算销售收入还是按折价后计算销售收入?发票应如何开具?
答:视折价优惠的方式不同对待。如果抵价券是由商家提供,商家最终收取的是优惠后金额,相当于商家直接折扣销售商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如果抵价券是由APP平台提供,折让价格的部分由APP平台补贴支付,商家最终全额收取销售货款,则应按全额收取的金额计算销售收入,但开具发票应分别开具。
税收政策问题汇集
作者:汤云周来源:智仁律师

01我公司本月签订了一笔技术转让合同,将部分专利技术作为独占许可转让给其他公司使用,请问这部分收入是否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技术转让减免? 答:应视情况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