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的政策演变

来源:申骏律师

文章摘要
不同于股权类跨境投融资容易受市场变化和政策的影响,“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因能够有效解决关联企业间的现金流问题,尤其能够帮助跨国企业内部资金集中管理、避免冗余贷款,具有相对稳定的需求。

不同于股权类跨境投融资容易受市场变化和政策的影响,“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因能够有效解决关联企业间的现金流问题,尤其能够帮助跨国企业内部资金集中管理、避免冗余贷款,具有相对稳定的需求。笔者将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的主体和对象、形式、额度、资金来源和操作流程五个方面,简单谈谈其政策演变。
为免歧义,“境外放款”是指境内企业以外汇的形式,为境外关联企业提供放款的资金融通方式。相比跨境人民币业务主要归口于人行,境外放款由外汇管理局负责管理。
一、境外放款的主体和对象



  1. 2004年10月1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了《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04号),首次对跨国企业内部的外汇拆借作了系统性规定。但彼时对“境外放款”限制颇多。

  2. 2009年6月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了《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以下简称“2009年24号文”),大幅度明确并放宽了管理尺度。主体方面,从之前只允许“符合条件的中外资跨国公司”,扩大到“符合条件的各类所有制企业”均可对外放款。但境外放款的对象依然有限,必须是境内企业的境外子公司(包括全资附属企业或参股企业)。

  3. 2012年12月1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以下简称“2012年59号文”),增加放款主体及对象为: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向其境外母公司放款。

  4. 2014年1月1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以下简称“2014年2号文”)继续增加放款主体及对象:允许境内企业向境外与其具有股权关联关系的企业放款。

  5. 至此,只要境外企业与境内企业具有股权关联关系,境内企业即可向其放款。除关联关系外,放款主体和放款对象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 双方均依法注册成立。
    (2) 双方均有持续良好经营的记录,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内控制度,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发现外汇违规情节。
    (3) 放款主体历年的境外直接投资项目均经国内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在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手续,且参加最近一次境外投资联合年检评级为二级以上(成立不足一年的除外)。
    笔者注:之所以存在这一条件,是因为“境外放款”作为“境外债权投资”的一部分,被置于广义的境外投资大框架之下。
    (4) 经批准已从事境外放款的,已进行的上一笔境外放款运作正常,未出现违约情况。
    二、境外放款的额度
    不同于跨境人民币业务,境外放款施行额度管理。
    1. 同样是在2009年24号文中,境外放款的额度被确定为:累计余额不得超过放款企业所有者权益的30%;如确需突破该比例限制的,由放款企业所在地的外汇局初审、国家外汇管理局终审。
    该文件中同时规定,该等额度具有有效使用期,自外汇局核准额度之日起2年,如需展期,还要进一步向外汇局申请。
    2. 就上述“2年有效使用期”,在2014年2号文中已被取消。该文件同时规定,如确需突破该30%比例限制的,下放由放款企业所在地的外汇局审核。
    3. 就上述“30%额度限制”,仅就目前而言,没有变化。但必须指出的是,该等额度限制存在一些例外情况和局部调整,比如:
    (1) 目前,融资租赁类公司开展对外融资租赁业务时,不受该境外放款额度限制(2014年2号文等);
    (2) 跨国公司的对外放款额度,以境内成员企业集中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实施的《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4]23号文和汇发[2015]36号文);
    (3) 上海市自贸区一度将30%的额度限制上调至50%(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颁布的《关于印发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外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上海汇发[2014]26号),但该文件已被替换失效)。
    事实上,在2016年年初因汇率变动而引起的“控流出”政策下,外汇管理局对上述30%额度限制的把控还是较严。
    三、境外放款的资金来源

  6. 2009年24号文规定了境内企业的三种放款资金来源,即:境内企业自有外汇资金、人民币购汇资金、经外汇局核准的外币资金池资金。

  7. 国家外管理局于2012年6月11日颁布的《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3号,以下简称“2012年33号文”)以及2012年59号文增加了第四种资金来源:境内企业的境内外汇贷款。
    四、境外放款的形式
    自2009年24号文起,境外放款的形式即已被确立,共两种:一为直接对外放款,二为委托贷款。这两种形式在合法合规性上均无障碍,主要区别在于成本费用、操作的便捷性和可控性等。
    五、境外放款的操作流程
    自2012年33号文取消了境外放款资金的购付汇及汇回入账核准后,境内放款企业只需事前取得放款额度、办妥登记手续,而后,便可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境外放款专用账户的资金收付。
    操作中需注意的是,所有境外放款的资金必须经境外放款专用账户汇出境外,后续还本付息资金,也必须汇回境外放款专用账户。
    在过去的几年间,我国外汇管理政策在“境外放款”上持续的放宽,或可视为外汇监管持续简政放权的一个缩影。期待外汇管理局在确保风险把控的基础上,进一步为跨境投资提供便利,完善和优化外汇监管体系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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