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元转让股权的涉税问题分析

来源:瀛尊壹税务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导读 股权转让交易作为重要的商事活动,在促进市场资源配置、资金流动和企业结构优化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实践中,股权转让双方往往会忽视交易过程中的税负承担问题,壹元或零元转让股权的操作屡见不鲜。

导读
股权转让交易作为重要的商事活动,在促进市场资源配置、资金流动和企业结构优化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实践中,股权转让双方往往会忽视交易过程中的税负承担问题,壹元或零元转让股权的操作屡见不鲜。但这样的操作方式是否可行?在税务层面,又存在何种风险?笔者现就实务中普遍存在的疑问,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一一进行解析。
一、壹元转让股权的可行性
我们所讨论的壹元转让股权问题,无论其价格是壹元还是零元,本质上均可视为无偿的转让。
在现行法律中,除对国有企业仍有特殊限制外,目前不存在相关的法律、法规将壹元转让股权的行为认定为无效。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除非一方能举证证明股权转让存在恶意串通、“阴阳合同”等法律规定的无效事由外,壹元转让股权的行为应属合法有效。
例如,(2022)京0106民初21078号判决书认为:王某某与吴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在协议签订后,吴某向王某某支付了股权转让款1元,履行了支付股权转让对价的义务,故本院对吴某要求将某某童艺公司公司股权变更登记至王某某名下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也即,法律并未限制或禁止交易双方以壹元价格进行股权转让的行为。
二、股权转让交易中,股权转让方和受让方均负有纳税义务
在股权转让交易中,股权转让方和受让方依法均负有纳税义务,其具
体要求如下:
1.在不考虑地方优惠政策的情况下,对于股权转让方而言需要缴纳以下税款:
(1)所得税。当该股权转让方为企业主体时,需缴纳税率为25%的企业所得税;如该主体为自然人,则股权转让方需缴纳税率为20%的个人所得税。
(2)增值税。转让股权标的为上市公司股票时,此时股权转让方应缴纳税率为6%的增值税;若转让股权标的为非上市公司股权时,则根据规定股权转让方无需缴纳增值税;
(3)印花税。一般而言,股权转让方应承担的印花税税率为0.05%。但如股权转让方属于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公告所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情形的,则该印花税税率为0.025%。
2.对于股权转让受让方而言,不涉及到所得税和增值税的缴纳问题,其仅需按照上述规定区分是一般主体,还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主体,视纳税主体不同,缴纳税率分别为0.05%及0.025%的印花税。
三、壹元转让股权的税务风险
壹元转让股权具体到税务层面上,其风险主要是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不合理低价的股权转让,进而要求交易方补缴税款、滞纳金,甚至要求承担罚款。
以上述的所得税为例,一般而言该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为:(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值-合理费用)×所得税税率。其中,“股权转让收入”指的是股权转让双方在交易中所约定的股权转让对价,“股权原值”指的是股权转让方取得拟转让股权时已实际支付的价款与之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合理费用”则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因此,如股权交易双方约定壹元转让,加之现实中很多股权的实际价值远远高于壹元,则此时该所得税便“不存在”了。
在该种情形下,税务机关有权根据以下几种方式对股权转让收入进行核定:
1.净资产核定法: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2.类比法: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亦或是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企业股权收入核定;
3.其他合理方法。
四、注意壹元转让股权的正当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13条的规定,只要符合以下几种情形之一,即使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也视为有正当理由:
1.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2.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4.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另外应当注意,股东未实缴出资并不代表该壹元转让该股权的价格公允合理,若无第三方机构的评估报告佐证,仅以股东未实缴出资为由进行壹元转让股权,仍很有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不合理低价转让。
五、企业和股东应谨慎对待和采取壹元转让股权的操作方式
2019年1月1日,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开始正式施行,其中第15条规定新增了“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的内容,即提交完税凭证成为工商部门办理股权转让登记的前提条件之一。实际上,早在该新的个税法出台前,部分地方的工商部门便已经严格要求股权转让双方“先完税、后登记”。可见,股权转让交易的完税问题已日渐成为税务机关监管的重点。
从目前的实践来看,许多公司的股东在办理股权转让时,往往出于节税、便利或其他商业目的的考虑,经常采取壹元对价的方式进行转让,但这样的方式在税务层面上存在着风险。并且,随着“金税四期”的推进,可预见税务机关对此的征管将日趋严格。
瀛尊壹税务律师提醒:
企业和股东应谨慎对待和采取壹元转让股权的操作方式,在进行壹元转让股权时应考虑该价格是否合理公允,同时也建议在股权转让的协议中对税务承担问题进行明确,以规避相关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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