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全览中国“网络借贷”法规政策体系及发展预测

来源:网络法实务圈

文章摘要
2007年我国成立第一家网络借贷平台拍拍贷,从最初的萌芽发展到爆发式增长到伴随着各种争议,从严监管、健康发展,已经经历了十余年。

2007年我国成立第一家网络借贷平台拍拍贷,从最初的萌芽发展到爆发式增长到伴随着各种争议,从严监管、健康发展,已经经历了十余年。纵观中国网络借贷的发展,大致可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2007-2012,初始萌芽阶段;
2013-2015,爆发式增长阶段;
2015-至今,发展、风险与监管并存阶段。
此间国家陆续出台了各种法律法规对网贷行业进行监管整治。
互联网金融行业“基本法”

2015年是互联网金融的“政策年”,互联网金融监管进入密集期。《指导意见》,首次定义了互联网金融的概念,主要规定了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应当遵循的基本行业规则。并要求互联网金融健全互联网行业管理、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与信息安全、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等制度,加强行业自律。《指导意见》的出台为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发展提供了法律基础。
整体性规定“一个办法”

《暂行办法》在网贷行业规模增长势头过快,业务创新偏离轨道、风险乱象时有发生的前提下诞生,对于网贷业务主要的管理措施提出了两点:
一是对业务经营活动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规定了网贷行业的红线,被业内人士称为“十三禁令”,包括禁止自融、归集客户资金、自身提供担保、线下宣传、发放贷款、期限拆分、发行代销金融产品、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债权转让、任何混合捆绑代理、虚假宣传、高风险产品融资、从事股权众筹等。二是限制借款集中度风险,规定网贷具体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同一自然人在同一平台不得超过20万,不同平台不得超过100万,同一法人在同一平台不得超过100万,不同平台不得超过500万。相较其他普通中介服务,网贷机构应当履行更多义务。《暂行办法》使得P2P平台有了合法的身份。
具体规定“三个指引”

《备案登记管理指引》对网贷机构的备案登记以及完成备案后续工作给出了相关指引,对于新老平台区别管理,规定了办理备案登记所需的材料,并要求完成工商变更、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办理、银行资金存管等工作。同时明确备案登记不可视为是监管对登记机构的增信背书。该指引属于具体操作规范,使P2P网贷行业趋于合规化,意味着P2P合规工作正式全面开启。
《存管业务指引》对网贷机构和商业银行的义务进行了规定,明确了由商业银行独立开展资金存管的业务模式。对存管人应具备的业务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从责任部门、技术系统、业务制度、支付结算等方面提出了基本要求。根据当前存管人与委托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在账户体系设置上借鉴吸收了证券资金第三方存管的经验和现行做法,即有委托人在存管人处开立网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同时为委托人的客户(包括出借人、借款人及其他网贷业务参与方)在存管专用账户下分别开立子账户,从而确保客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有资金分账管理,安全保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该指引的制定和出台有利于网贷机构规范发展,保护投资人利益,构成了网络借贷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信息披露指引》标志着网贷行业“1+3”(一个办法三个指引)制度框架基本搭建完成,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制度体系,进一步明确了网贷行业规则,要求网贷机构披露网贷机构备案信息、组织机构信息、财务审计报告、重点环节审计结果、合规报告、撮合交易的信息。该指引充分考虑了网贷行业的现实情况,强调了相关披露主体责任及管理要求,对于保护投资人的知情权以及保护其投资的财产有着重要作用。
协会标准

《信息披露》标准规定了96项披露指标,其中强制性披露指标65项,鼓励性披露指标31项,分为从业机构信息、平台运营信息与项目信息等三方面,以期通过信息披露使行业达到“三个透明”,即通过披露从业机构基本信息、治理信息、网站或平台信息、财务会计信息、重大事项信息、平台运营信息等信息,达到机构自身透明;通过披露资金存管情况、待偿金额、代偿金额等信息,达到客户资金流转透明;通过披露项目信息、借款人信息等信息,达到业务风险透明。
《管理规范》规定了信息披露管理与责任、信息披露的方式和要求。本通知有利于严格规范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金融投资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信息披露》(T/NIFA 1—2017)对从业机构信息、平台运营信息、项目信息等披露指标进行了适应性完善。修订后的标准信息披露项为126项,较原标准增加了30项,其中,强制性披露项由原来的65项增加至109项,鼓励性披露项由原来的31项减少至17项。修订后的标准保持了与银监会《信息披露指引》的一致性,对从业机构信息披露的要求更加严格,行业信息透明度将进一步提升。
《借贷合同要素》规定了个体网络借贷业务中借贷合同的必备要素,包括合同信息、项目信息和合同签署方等要素,其中对借款用途、还款方式、预期还款等要素内容作出了详细的规定,用于指导网贷机构制定借贷合同。该标准的出台促进了网贷机构规范开展业务,更好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专项整治通知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强调网贷机构应遵守的法律底线和政策红线。同时要求网贷机构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不得从事高风险金融业务,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互联网企业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相应业务,加大整治不正当竞争力度。该方案的出台表明了我国对P2P整治的决定,也是之后《暂行办法》的雏形。
《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处置标准主要依据:一是网贷机构满足中介定性;二是业务符合直接借贷的标准;三是不得触及业务“红线”;四是落实第三方存管要求;五是完善信息披露及网络安全设施。分类处置措施:一是合规类,持续监管,支持鼓励其合规发展,规范运营;二是整改类,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责令继续整改或淘汰整合;三是取缔类,应对其严厉打击,实施市场退出,由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该方案坚持重点整治与源头治理相结合、防范风险与创新发展相结合、清理整顿与依法打击相结合,妥善处置风险事件,遏制网贷领域风险事件高发势头,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开展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提出必须合理提示风险,不得承诺保本无风险,不得夸大虚假宣传,不得利用学术机构等名义推荐,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未经可许不得以投资理财等名义发布广告,不得引用不真实数据资料,不得宣传提供突破住房信贷政策的金融产品。同时规定了非金融机构以及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不得使用金融、理财等字样。该方案为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整治重点为具有资产管理相关业务资质,但开展业务不规范的各类互联网企业,跨界开展资产管理等金融业务的各类互联网企业以及具有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综合经营特征明显的互联网企业。该方案同时要求建立健全行业奖惩机制、举报机制、信息披露和投资人保护机制,实现规范与创新并重,促进行业良性发展。
《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提出疏堵结合,维护校园贷正常秩序,杜绝校园贷欺诈、高利贷和暴力催收等行为,未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不得进入校园为大学生提供信贷服务。整治乱象,暂停网贷机构开展校园网贷业务,逐步消化存量业务。该通知进一步加大了校园贷监管整治力度,从源头上治理了乱象,规范了互联网企业校园贷不规范行为。
《关于对互联网平台与各类交易场所合作从事违法违规业务开展清理整顿的通知》禁止互联网平台与各类交易场所合作,将权益拆分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变相突破200人限制,利用交易所设立资金池,不向投资者披露信息和风险提示,粉饰高风险资产。该通知防范了金融风险,维护了金融安全,明确了互联网平台不得与各类交易所合作从事违法违规业务。
《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强调未依法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资质,不得经营放贷业务,综合资金成本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不得通过暴力等手段催收,加强客户信息安全保护。暂停新批网络小额贷款公司,暂停发放无特定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的网络小额贷款,禁止通过互联网或交易所销售、转让及变相转让本公司的信贷资产。完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现金贷”属于网络借贷中的新生业务模式,由于其“四无一高”的特性导致其存在较大金融风险和社会隐患,该通知的下发有利于对网贷行业的规范管理。
《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重点排查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开展小额贷款业务的合法合规性,要求严格管理审批权限,重新审查网络小额贷款经营资质,加强股权管理,禁止表外融资,合法资产证券化融资,综合实际利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完善贷款管理和催收行为,禁止超区域或范围发放贷款,加强信息安全,禁止非法经营。该通知严格网络小额贷款资质审批,规范网络小额贷款经营行为,严厉打击和取缔非法经营网络,进一步完善了网络小额贷款经营规则和监管机制。
《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简称57号文,进一步明确了整改验收工作细节,要求严格验收标准,确保分类施策,明确时间节点。在附件中对债权转让、风险备付金、资金存管、线下经营、信息披露等重要问题进行了逐一解释。该通知对推进网贷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及合规备案验收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关于开展互联网广告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整治重点中包括整治含有欺骗误导消费者内容、损害人民群众财产利益的金融投资等虚假违法互联网广告。本次整治有利于改善互联网环境,保障互联网的良好运行。
《加大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整治力度及开展验收工作的通知》简称29号文,重点规定了验收标准和流程。通知中提出了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业务需取得相关牌照;不得代销各类交易所资产管理产品;资管业务剥离企业需一并验收。该通知主要针对网贷机构中的资产管理业务进行清理整顿。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必须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应当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提出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概念,未经用户同意,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收集用户个人信息,不得将用户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经用户同意收集用户个人信息的,应当明确告知用户收集和处理用户个人信息的方式、内容和用途,不得收集其提供服务所必需以外的信息,不得将用户个人信息用于其提供服务之外的目的。
《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规定了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用户个人信息收集和使用原则;用户个人信息收集和使用规则;代理商管理;安全保障制度;监督检查制度等。进一步完善电信和互联网行业个人信息保护制度。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是首部全面规范互联网广告行为的部门规章,规范了互联网广告活动,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了互联网广告业的健康发展。
《关于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测评工作的通知》对商业银行存管流程的合规性、完整性进行综合测评,结果采取评级制,该通知的出台标志着银行存管进入白名单时代。
行业发展预测
根据我们近期多方的了解,网贷机构的备案将会延期,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备案延期并不意味着监管放松,上海杭州等地均已经开展对不合规平台的劝离,对于在合规整改的平台也是持续加强监管。由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颁布快两年,该办法本身与目前网贷行业现状有很大冲突,很多条款可能还是需要斟酌修改。
网贷机构备案后续应该会出台统一的全国验收标准,防止部分地区放宽政策。市场准入方式和监管模式也可能转变为类牌照化制度,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与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一直在讨论此事。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按照《备案登记管理指引》网贷机构在完成备案登记后,持备案登记证明与银行刚签订资金存管协议,但实际中若无银行存管,是无法通过备案的,因为利用第三方支付系统必然会涉及到资金归集,触及了“十三禁令”,例如广州验收流程中明确了未上线银行存管不予备案。
自2014年起至2018年,互联网金融已经连续五年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中,反应了互联网行业从高速发展到规范整治的历程,对于网贷行业来说,合规整改才是网贷机构经营下去的先决条件,在国家监管制度下健康发展的网贷机构才能成为行业内的领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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