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肖像权,林志玲起诉医疗美容公司获赔8万

来源: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肖像权是公民可以同意或不同意他人利用自己肖像的权利。

肖像权是公民可以同意或不同意他人利用自己肖像的权利。
据解放日报,今天上午一中院对台湾知名女艺人林某某起诉某医疗美容公司侵犯肖像权一案二审公开开庭并当庭宣判,维持一审关于认定某医疗美容公司构成侵权,赔偿林某某经济损失6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等共计8万余元的判决。记者从多方证实,该案中的女艺人林某某正是经常陷入“整容”话题的台湾女艺人林志玲。
法院提醒使用他人照片进行商业宣传时,一定要经过肖像权人本人允许,否则就有可能构成侵害肖像权。肖像权是公民可以同意或不同意他人利用自己肖像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赢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除此之外,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也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每天学点法律知识综合整理,供普法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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