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继上篇讨论了契约式基金参与IPO的相关法律问题后,本文结合相关规定和新绿股份案例,进一步探讨契约式基金参与新三板的问题,进而得出“契约型私募基金可以投资拟在新三板挂牌的公司的股权,且其所投资的拟挂牌公司股权在挂牌审查时可不进行股份还原”的结论。
契约式基金在新三板挂牌时不受影响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以下简称“《4号指引》”),股份公司股权结构中存在通过“持股平台”(“持股平台”是指单纯以持股为目的的合伙企业、公司等持股主体)间接持股的安排以致实际股东超过200人的,应当将间接持股转为直接持股,并依法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以私募股权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其他金融计划进行持股的,如果该金融计划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立并规范运作,且已经接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可不转为直接持股。
同时,2015年10月16日,股转公司发布《机构业务问答(一)——关于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拟挂牌公司股权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依法设立、规范运作、且已经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并接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其所投资的拟挂牌公司股权在挂牌审查时可不进行股份还原,但须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将无需转为直接持股的范围限定于“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
针对上述规定,我们的理解为:
(1)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而设立的私募投资基金(无论是公司形式或合伙形式),如已根据相关规定办理私募基金备案,则不属于《4号指引》中所述的持股平台,无需将基金持有挂牌公司股权或股份转为直接持股;
(2)通过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的形式持有挂牌公司股权、股份的,只要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并接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也可免于转为直接持股。
因此,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股东中存在私募股权基金(包括公司制基金、合伙制基金及契约基金)的,如果进行了私募基金备案,且符合全国股转系统公司的合格投资者要求,则可直接挂牌公司股份,或参与进行定增。
契约型基金作为拟挂牌企业的股东的案例主要为山东新绿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新绿股份”)。根据新绿股份公开转让说明书等文件,新绿股份的股东中存在多支私募基金,其中两个股东北京方正富邦创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方正富邦”)、上海德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德骏资产”)实际为资管计划的管理人,即德骏资产系“德骏资产-中国纳斯达克-新三板2期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该基金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备案,故从法定意义上,德骏资产系代该基金持有新绿股份的股权;方正富邦系代“方正富邦-和生-新三板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代为持有新绿股份的股权,该资产管理计划已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履行登记备案手续,故从法定意义上,方正富邦亦系代该基金持有新绿股份的股权。
根据“以私募股权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其他金融计划进行持股的,如果该金融计划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立并规范运作,且已经接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可不进行股份还原或转为直接持股。”因此,德骏资产、方正富邦代持股可以不进行还原,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被投资企业挂牌、IPO,私募机构应当关注的法律问题解析(系列二)
作者:金融资本市场团队来源:道可特法视界

摘 要 继上篇讨论了契约式基金参与IPO的相关法律问题后,本文结合相关规定和新绿股份案例,进一步探讨契约式基金参与新三板的问题,进而得出“契约型私募基金可以投资拟在新三板挂牌的公司的股权,且其所投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