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仲裁协议的问题》专题之四:网络协议的签名形式——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问题

来源:广州仲裁委员会

文章摘要
在传统的交易过程中,为了确保交易安全,交易中的文件一般都要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以便能够确认签名人的身份,并保证签字或者盖章人认可文件的内容。

在传统的交易过程中,为了确保交易安全,交易中的文件一般都要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以便能够确认签名人的身份,并保证签字或者盖章人认可文件的内容。当交易通过电子的形式进行时,传统的手写签字和盖章无法进行,必须依靠签名形式来替代。这种在网络协议中识别交易人身份,保证交易安全的签名形式,就是电子签名。
一、电子签名的概念
广义的电子签名是指包括各种电子手段的电子签名。其规定只要符合一定的条件,电子签名就具有与传统签名同等的法律效力,并不限制达到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应该采用的技术。广义电子签名以对传统签名的功能分析与承认为基础,它的外延十分广阔,为新技术的发展留下了宽阔的空间,但是由于其标准与形式多种多样,容易导致技术上的混乱。更重要的是许多签名手段缺乏安全保障,从而使其实用性不强。
狭义的电子签名,是以一定的电子签名技术为特定手段的签名,通常指数字签名,它是以非对称加密方法产生的数字签名。该定义只明确采用某种特定技术的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对采用其他技术的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未做规定。其特点在于只有信息发送者才能生成,别人无法伪造,生成的该数字串同时也是对发送者发送的信息的真实性的证明。
二、电子签名的立法规定
我国《合同法》中的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这里的“签字”是指一般意义上的签字,即当事人的亲笔签名,至于网络协议是否必须经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才能成立,《合同法》并未规定。《合同法》第33条还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因此,对于合同书形式,签字或者盖章是合同成立的法定形式要求,对于信件、数据电文等其他书面形式,《合同法》则未作这种强制性要求。可见,我国《合同法》对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未作规定。
为了应对电子商务的发展,我国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了《电子签名法》,该法采用的是广义的电子签名概念。该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本法所称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三、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
在对法律应该怎样规定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的问题上,我国采用了折衷模式,即承认所有安全电子签名都具有与手写签名同等的法律效力,同时以目前国际上公认的成熟技术为基础,推荐一定的安全条件和标准。我国的《电子签名法》中规定: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的文书,不得因其采用电子签名而否定其法律效力;可靠的电子签名具有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以目前国际上比较公认的成熟技术为基础,推荐一定的安全条件和标准,作为可靠的电子签名的标准。该法从立法角度确认了电子签名具有与亲笔签名一样的法律效力。按照该法的规定,一个电子签名如果符合法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可靠的电子签名的条件,就具有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笔者认为,只要在特定情况下能够保证数据电文的生成和传送达到适当和可靠的程度,该电子签名的效力就应当得到法律的认可。
所以,可见在网上仲裁这一运用电子信息技术而形成的新型仲裁方式中,电子签名将会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首先,由于电子签名可以起到与亲笔签名同样的法律效力,所以在网上协议中有电子签名即可符合法律对于书面形式的要求,而不需要双方当事人的亲笔签名。在信函中,通常会存在有关当事人的亲笔签名,但在电子邮件等电子通讯方式中,由当事人亲笔签名显然是不现实的,这时就可以通过电子签名来取代亲笔签名,起到同样的法律效力。
其次,电子签名可以为网上仲裁身份验证提供技术支持。网上仲裁中仲裁员、当事人彼此相互不见面,难免会令人产生质疑,而电子签名就可以为这个问题的解决提供技术支持。仲裁机构可以在统一的系统中设立仲裁员的档案库,记录其电子签名。对于当事人,在立案时要求当事人通过系统提交申请书及材料的同时,提供其电子签名,以供日后验证。到网上仲裁开始时,便可以通过仲裁员及当事人预先留下的电子签名与开庭时的进行核对,由此确认双方的身份。
在此之前,以互换或往来函电的方式达成的商事仲裁协议,通常的情况是当事人将自己的具体仲裁意见告知对方,如果双方意见达成一致,互换或往来的函电本身即构成双方当事人对仲裁的意思表示一致,证明当事人之间的共同认可或一方接受另一方的意见。同时,争议双方通过电子邮件把争议提交给仲裁机构,这些电子邮件本身就代表了争议双方对仲裁的意思表示一致。但是以电子邮件等方式来确认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存在很大的问题,因为电子邮件等方式存在易被伪造、篡改等缺陷。但如今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得到法律确认之后,具有与亲笔签名同样的效力,满足法律书面形式的要求,双方当事人就可以通过电子签名的技术手段来确认信息发送者的身份,同时也可以确保自己的信息不被篡改,保证信息的完整性,从而增强网络仲裁的安全性。
广仲仲裁示范条款如下: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 争议,均提请广州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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