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3年5月30日国家网信办公布《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指南(第一版)》(以下简称“《国家网信办备案指南》”)以来,多地省级网信办陆续发布当地标准合同备案的具体工作指引,帮助符合条件的企业依据《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切实履行标准合同备案义务。截至本文推出前,共有九个省市发布备案工作指引,分别为:
北京、上海、浙江、贵州、天津、山东、湖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庆。
从当前各地网信办公布的指引来看,在重申《国家网信办备案指南》基本内容的基础上,部分省级网信办对查验流程进行了灵活安排,以及对备案主体等事项进行了特殊说明,同时开通了当地的备案工作咨询电话并明确了详细报送信息。本文现将各地网信办标准合同备案工作的信息要点汇总如下:
咨询方式
地区 | 咨询方式 |
国家网信办 | bzht@cac.gov.cn 010-55627565 |
北京网信办* | 010-67676912 工作日上午9:30-11:30 下午14:00-17:00 |
上海网信办* | 021-64743030-2711 工作日上午9:00-11:00 下午14:00-17:00 |
浙江网信办* | 0571-81051250 工作日上午9:30-11:30 下午15:00-17:00 |
贵州网信办 | 0851-82995061 工作日上午9:30-11:30 下午14:30-17:00 |
天津网信办 | 022-88355322 工作日上午9:30-11:30 下午14:30-17:00 |
山东网信办* | 0531-51773249 工作日上午9:30-11:30 下午14:00-17:00 |
湖南网信办 | 0731-81121089 zhangqiyu@cert.org.cn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网信办 | 0991-2384855 工作日上午10:00-14:00 下午16:00-20:00 |
重庆网信办 | 023-63151805 工作日9:00-18:00 |
*明确提示咨询时需告知备案主体信息。
备案主体
我们注意到,北京、湖南两地网信办均对备案主体进行了如下特殊说明:
备案主体,须为法人实体,且备案主体应与境内合同签署方一致。如多家独立法人企业同属一家集团公司,可由集团公司作为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主体。
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不可代替总部或子公司备案。
上述说明意味着集团公司通过标准合同备案的机制开展个人信息出境活动存在合并备案的空间。在跨国集团多家境内子公司均涉及个人信息出境,但出境场景相对单一的情况下(例如集团统一使用部署于境外的人力资源系统等),合并备案不失为一种灵活的操作方式,但仍建议企业在备案前与当地网信办咨询确认是否符合相应条件。同时据近期与网信办咨询,我们理解此处作为备案主体的“集团公司”通常应为集团的境内总部。
备案方式及流程
《国家网信办备案指南》仅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在标准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送达书面材料并附带材料电子版的方式向所在地省级网信办备案。但在已发布备案指南的九个省市中,北京、上海、湖南、重庆四地网信办已进行了灵活调整,即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首先通过邮箱向省级网信办发送电子版材料,通过电子版材料查验后,再提交纸质版。此外,北京网信办的电子版材料查验期限缩短至10个工作日。具体信息如下:
北京、湖南
电子版提交:个人信息处理者以电子版方式向邮箱提交备案材料,并按照《国家网信办备案指南》附件中列出的材料要求顺序整理。
查验流程:个人信息处理者向指定邮箱提交加盖公章的全套备案材料电子版 (PDF),北京网信办将在10个工作日内(《国家网信办备案指南》中的材料查验期限为15个工作日)对备案材料进行查验并告知查验结果。
通过查验的个人信息处理者,以书面送达方式向省级网信办递交纸质版备案材料;省级网信办向个人信息处理者出具《备案结果通知书》并发放备案编号。
未通过查验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依据省级网信办出具的问题清单逐项补充完善备案材料,并于10个工作日内再次向指定邮箱提交。
其他说明:
个人信息处理者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进行整改。
严格按照《国家网信办备案指南》中列出的材料要求及模板准备备案材料。
上海、重庆
个人信息处理者先将完整电子版材料发送至邮箱。电子版材料查验通过后线下提交书面材料并附带材料电子版,电子版应当提供与纸质材料一致的PDF扫描件,可使用光盘或者其他存储介质。
备案材料提交的具体联系信息
地区 | 联系信息 |
北京网信办 | sjcj@bjwxb.beijing.gov.cn (仅供接收备案材料使用) |
湖南网信办 | zhangqiyu@cert.org.cn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韶山北路1号省委八办公楼 联系人:张琦毓 电话:0731-81121089 |
上海网信办 | wxbsjcj@shxc.gov.cn (仅供接收材料使用)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路315号 收件人:网络安全处 电话:64743030-2711(请注明“XX单位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材料”) |
重庆网信办 | 3396863529@qq.com (仅供接收材料使用)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青竹东路6号北楼重庆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收件人:网络安全协调处 电话:023-63151805(请注明“XX单位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材料”) |
山东网信办 | sdwxjszx@shandong.cn (仅供接收备案材料使用) 报送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十路20637号文博写字楼217室(山东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贵州网信办 |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宝山北路39号,邮编550001 |
浙江网信办 | / |
天津网信办 |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网信办 | / |
备案材料
除《国家网信办备案指南》规定的七项备案材料外,北京、浙江、湖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四地网信办还要求第八项材料即“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该项材料沿袭于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典型如隐私政策、单独同意界面及勾选方式截图等。
已发布备案指引的省级网信办通知链接:
[北京]
https://mp.weixin.qq.com/s/RR_L9cjpuqMQVU1fHA_0jA
[上海]
https://mp.weixin.qq.com/s/RR_L9cjpuqMQVU1fHA_0jA
[浙江]
https://mp.weixin.qq.com/s/W6IMepKUuNtUXvyZzPDNBQ
[贵州]
https://mp.weixin.qq.com/s/74Wpoq_d9qEoKSDSAgSYEg
[天津]
https://mp.weixin.qq.com/s/f77S_KLaIbf8TdYgy7griQ
[山东]
https://mp.weixin.qq.com/s/A7vCHQKOTnqo1AXNpZZecw
[湖南]
https://mp.weixin.qq.com/s/-DgYuri6gMm1UwXXrePUMQ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https://mp.weixin.qq.com/s/5Jaukgd-g7yXd0L-CbGL_Q
[重庆]
https://mp.weixin.qq.com/s/DSwhB9Uz2CzWhYngXx6OJ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