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观点】:
根据相关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或证明工资包含加班费的,时薪计算需将各类加班时间按法律规定标准加权后除以总工作时数,若时薪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则约定无效,应以最低工资为基数重新计算加班工资。
【相关规定】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实施日期:2015.09.02)
六十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的工资中注明“已包含加班工资”或虽未书面约定实际支付的工资是否包含加班工资,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已支付的工资包含了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工资的,劳动者的时薪为:时薪=约定工资÷(21.75天×8小时+约定包含在工资中的平时加班时间小时数×150%+约定包含在工资中的休息日加班时间小时数×200%+约定包含在工资中的法定节假日加班时间小时数×300%)。
按上述方法计算出的劳动者的时薪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该约定为无效;劳动者的工资应以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本工资,超过法定工作时间为加班时间,加班工资以最低工资标准按法律规定标准计算。
【典型案例】
1、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34596号
陆立能与保安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已明确约定陆立能的工资构成,保安公司主张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包含加班工资符合《劳动合同》的约定,本院予以采信。一审法院依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基数计算陆立能的加班工资及未休年假工资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保安服务合同书》系保安公司与宁波银行深圳分行就劳动派遣达成的协议,陆立能主张依照《保安服务合同书》约定的金额为基数计算加班工资及未休年休假工资没有法律依据,亦不符行业惯例,本院不予支持。
2、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11566号
根据相关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虽未书面约定实际支付的工资是否包含加班工资,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已支付的工资包含了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工资的,劳动者的时薪为:时薪=约定工资÷(21.75天×8小时+约定包含在工资中的平时加班时间小时数×150%+约定包含在工资中的休息日加班时间小时数×200%+约定包含在工资中的法定节假日加班时间小时数×300%)。按上述方法计算出的劳动者的时薪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该约定为无效;劳动者的工资应以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本工资,超过法定工作时间为加班时间,加班工资以最低工资标准按法律规定标准计算。
本案中,按照上述方式经过核算,计算出刘茂斌的时薪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故视博纬公司应按照最低工资标准予以补足。原审关于加班工资计算方式及计算数额均正确,本院予以确认。视博纬公司应补足刘茂斌加班工资差额5109.22元。
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13402号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李学炎确存在加班的事实。根据双方于2017年8月15日最后签订的劳动合同,其约定的工资标准为基本薪资2130+岗位薪资+绩效薪资+全勤奖;而根据李学炎提交的深圳租电公司确认的工资收入统计表,李学炎在职期间每月平均实发工资为25,968.48元,经核算,深圳租电公司已足额支付李学炎在职期间加班工资。本院认为,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为基本薪资2130+岗位薪资+绩效薪资+全勤奖,对其他各项工资构成未约定具体数额,而深圳租电公司实际发放的工资金额远大于双方约定的基本薪资,据此可认定实际发放的工资中已包含加班工资,深圳租电公司发放的工资符合法律规定,故李学炎请求深圳租电公司支付2017年8月15日至2018年12月20日平时加班费355,842元,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该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10212号
本院认为,黄振章与安通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三条工作时间约定,“阁下每周工作四十小时。作为公司的管理人员,阁下为保证职责范围的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工作标准达成而超时工作,公司不予额外的任何超时补偿。”因此,本院据此认定双方约定黄振章的工资为包月制每月28000元,已包含加班工资。黄振章上诉主张加班工资,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5、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民终11260号
关于深圳市百亿耳电器有限公司上诉主张无需向吴小勇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7月1日休息日加班工资7205.52元的上诉请求:经审查,深圳市百亿耳电器有限公司与吴小勇在劳动合同中并未约定具体的工资数额。根据深圳市百亿耳电器有限公司提交的经吴小勇确认的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的工资表,上面写明的吴小勇每月出勤天数已包含加班时间的出勤天数,也列明了每月应得的工资,该工资明显应包含加班天数的出勤工资。上述工资表吴小勇除对绩效工资扣减有争议等个别月份未签名确认外,其余月份均在工资表上签名予以确认。深圳市百亿耳电器有限公司提交的经吴小勇确认的员工履历表明确写明吴小勇的月薪15000元,其中包含5000元的加班工资。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吴小勇的月薪15000元中已包含加班工资。一审认定的吴小勇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7月1日休息日加班工资7205.52元并未超出双方约定的已包含的加班工资。深圳市百亿耳电器有限公司上诉主张无需向吴小勇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7月1日休息日加班工资7205.52元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6、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民终12876号
本院认为,双方约定实行计件工资制,但现有证据无法查明正常工作时间工作定额,根据劳动者的工资、工作时间和法定加班倍数折算出的时薪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可认定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中已包含了加班工资。经核算,邓庆飞在工作时间的时薪不低于深圳市同期最低工资标准,符合劳动合同中关于计件工资制的约定,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一审法院认定吉利优行公司支付给邓庆飞的工资中已包含加班工资,邓庆飞主张加班工资,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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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或证明工资包含加班费的,时薪计算需将各类加班时间按法律规定标准加权后除以总工作时数,若时薪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则约定无效,应以最低工资为基数重新计算加班工资。
【相关规定】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实施日期:2015.09.02)
六十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的工资中注明“已包含加班工资”或虽未书面约定实际支付的工资是否包含加班工资,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已支付的工资包含了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工资的,劳动者的时薪为:时薪=约定工资÷(21.75天×8小时+约定包含在工资中的平时加班时间小时数×150%+约定包含在工资中的休息日加班时间小时数×200%+约定包含在工资中的法定节假日加班时间小时数×300%)。
按上述方法计算出的劳动者的时薪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该约定为无效;劳动者的工资应以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本工资,超过法定工作时间为加班时间,加班工资以最低工资标准按法律规定标准计算。
【典型案例】
1、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34596号
陆立能与保安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已明确约定陆立能的工资构成,保安公司主张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包含加班工资符合《劳动合同》的约定,本院予以采信。一审法院依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基数计算陆立能的加班工资及未休年假工资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保安服务合同书》系保安公司与宁波银行深圳分行就劳动派遣达成的协议,陆立能主张依照《保安服务合同书》约定的金额为基数计算加班工资及未休年休假工资没有法律依据,亦不符行业惯例,本院不予支持。
2、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11566号
根据相关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虽未书面约定实际支付的工资是否包含加班工资,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已支付的工资包含了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工资的,劳动者的时薪为:时薪=约定工资÷(21.75天×8小时+约定包含在工资中的平时加班时间小时数×150%+约定包含在工资中的休息日加班时间小时数×200%+约定包含在工资中的法定节假日加班时间小时数×300%)。按上述方法计算出的劳动者的时薪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该约定为无效;劳动者的工资应以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本工资,超过法定工作时间为加班时间,加班工资以最低工资标准按法律规定标准计算。
本案中,按照上述方式经过核算,计算出刘茂斌的时薪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故视博纬公司应按照最低工资标准予以补足。原审关于加班工资计算方式及计算数额均正确,本院予以确认。视博纬公司应补足刘茂斌加班工资差额5109.22元。
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13402号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李学炎确存在加班的事实。根据双方于2017年8月15日最后签订的劳动合同,其约定的工资标准为基本薪资2130+岗位薪资+绩效薪资+全勤奖;而根据李学炎提交的深圳租电公司确认的工资收入统计表,李学炎在职期间每月平均实发工资为25,968.48元,经核算,深圳租电公司已足额支付李学炎在职期间加班工资。本院认为,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为基本薪资2130+岗位薪资+绩效薪资+全勤奖,对其他各项工资构成未约定具体数额,而深圳租电公司实际发放的工资金额远大于双方约定的基本薪资,据此可认定实际发放的工资中已包含加班工资,深圳租电公司发放的工资符合法律规定,故李学炎请求深圳租电公司支付2017年8月15日至2018年12月20日平时加班费355,842元,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该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10212号
本院认为,黄振章与安通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三条工作时间约定,“阁下每周工作四十小时。作为公司的管理人员,阁下为保证职责范围的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工作标准达成而超时工作,公司不予额外的任何超时补偿。”因此,本院据此认定双方约定黄振章的工资为包月制每月28000元,已包含加班工资。黄振章上诉主张加班工资,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5、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民终11260号
关于深圳市百亿耳电器有限公司上诉主张无需向吴小勇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7月1日休息日加班工资7205.52元的上诉请求:经审查,深圳市百亿耳电器有限公司与吴小勇在劳动合同中并未约定具体的工资数额。根据深圳市百亿耳电器有限公司提交的经吴小勇确认的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的工资表,上面写明的吴小勇每月出勤天数已包含加班时间的出勤天数,也列明了每月应得的工资,该工资明显应包含加班天数的出勤工资。上述工资表吴小勇除对绩效工资扣减有争议等个别月份未签名确认外,其余月份均在工资表上签名予以确认。深圳市百亿耳电器有限公司提交的经吴小勇确认的员工履历表明确写明吴小勇的月薪15000元,其中包含5000元的加班工资。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吴小勇的月薪15000元中已包含加班工资。一审认定的吴小勇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7月1日休息日加班工资7205.52元并未超出双方约定的已包含的加班工资。深圳市百亿耳电器有限公司上诉主张无需向吴小勇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7月1日休息日加班工资7205.52元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6、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民终12876号
本院认为,双方约定实行计件工资制,但现有证据无法查明正常工作时间工作定额,根据劳动者的工资、工作时间和法定加班倍数折算出的时薪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可认定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中已包含了加班工资。经核算,邓庆飞在工作时间的时薪不低于深圳市同期最低工资标准,符合劳动合同中关于计件工资制的约定,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一审法院认定吉利优行公司支付给邓庆飞的工资中已包含加班工资,邓庆飞主张加班工资,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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