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比亚外商投资并购及矿业法律指南(上)

来源:德恒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导语:中非合作论坛(FOCAC)于2024年9月4日至6日在北京召开。

导语:中非合作论坛(FOCAC)于2024年9月4日至6日在北京召开。德恒律师事务所邀请非洲当地知名律所合作,组织编写了关于15个撒哈拉以南的非洲国家在外商投资、并购和矿业方面的法律概况,就中国投资者感兴趣的问题进行解答。此外,我们还将特别介绍非洲投资交易中经常使用的司法管辖区:毛里求斯、塞舌尔和泽西岛。本系列文章将按国别陆续更新。
一、外商直接投资
(一) 外商直接投资(包括在矿业领域的外商直接投资)需要哪些具体的政府和监管审批?请详细说明触发条件、相关主管部门和获得这些批准的通常所需时间。
外商直接投资进入赞比亚通常会采取并购交易(“M&A”)的形式。因此,适用于并购交易的政府和监管批准同样适用于采用此类并购交易形式的外商直接投资。以下是常见的适用于并购交易形式的外商直接投资的具体政府和监管批准:
竞争法项下的审批
根据赞比亚2010年第24号《竞争与消费者保护法》(the Competition and Consumer Protection Act No. 24 of 2010 ,“竞争法”),构成并购并达到财务阈值的交易须根据竞争法通知竞争与消费者保护委员会(the Competition and Consumer Protection Commission ,“竞争委员会”)。并购被定义为包括以下内容:1) 企业购买或租赁另一企业的股份或资产,或获得其任何股份或资产的利益;2) 企业与另一企业合并或联合;或 3) 两个或更多独立企业之间的合资行为。
在赞比亚,只有在交易涉及控制权变更的情况下,并购才需要通知竞争委员会。控制权变更通过以下任何一种方式实现:1) 如果一个人实益拥有企业已发行股本的一半以上;2) 如果一个人有权在企业的股东大会上投票多数票,或有能力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实体控制这些票的投票;3) 如果一个人能够任命或否决企业过半数董事的任命;4) 如果一个人是控股公司,而企业是该公司的子公司;5) 在信托企业的情况下,如果该人有能力控制受托人的多数票,任命大多数受托人或任命或更改信托的多数受益人;6) 如果一个人能够实质性影响企业的政策,类似于在普通商业实践中能够行使上述(a)到(e)的控制权的人;或7) 如果该人有能力否决企业的战略决策,如董事的任命和其他可能影响企业运营的战略决策。
除了控制权变更外,必须满足必要的财务门槛金额,才能通知竞争委员会。参与此类合并的各方合计必须具有至少ZMW 30,000,000(1,200,000美元)的国内年营业额或资产(以较大者为准)。
矿业部长批准—针对矿业领域的并购交易
根据2015年第11号《矿业与矿产开发法》(the Mines and Mineral Development Act No. 11 of 2015 ,“矿业法”),持有采矿权的人在转让、转交、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理采矿权或矿物加工许可证、或采矿权或矿物加工许可证中的权益之前,需要获得矿业和矿产开发部长(“矿业部长”)的批准。转让采矿权中的权益包括间接转让授予一个人对采矿权或矿物加工许可证的实益利益的股份。
此外,持有采矿权或矿物加工许可证的人(即持有采矿权的公司)在以下情况下需获得矿业部长的批准:
a) 在将任何股份转让给任何人或其指定的人之前,如果这样做的效果是给予该人对公司的控制权;或 b) 与任何人签订协议之前,如果这样做的效果是给予该人对公司的控制权。
根据《矿业法》,在以下情况下,一个人被视为对公司有控制权:
a) 如果该人或其提名人持有或该人及其提名人共同持有公司50%以上的股权;或
b) 如果该人有权任命或阻止任命公司一半或以上的董事。
赞比亚银行的批准—针对金融服务行业的并购交易
根据2017年第7号《银行金融服务法》(the Band Financial Services Act No. 7 of 2017 ,“BFSA”),就金融服务提供商而言,转让其许可证和转让其股份需要获得赞比亚银行的批准。
禁止实益所有人在没有事先获得赞比亚银行批准的情况下,将构成金融服务提供商重大股权的任何股份或其他形式的所有权转让给另一个人。重大股权被定义为持有金融服务提供商10%以上(含10%)的直接或间接持股或实益利益。
此外,在企业重组交易中,金融服务提供商不得在没有事先获得赞比亚银行批准的情况下转让、抵押、分配或设定担保BFSA颁发的许可证。企业重组包括合并、收购、联合、重组或收购,其中一个实体直接或间接获得或建立对金融服务提供商全部或部分业务的控制,或两个或多个金融服务提供商和另一个实体同意采取共同所有权或控制的安排, 并且还包括在赞比亚境外的实体发生前述安排但产生影响赞比亚的金融服务提供商的情况。
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批准—针对在赞比亚证券委员会注册企业的并购交易
根据2016年第41号《证券法》(the Securities Act No. 41 of 2016 ,“证券法”),公司如果其证券已在证券委员会注册,拟进行收购或合并,或被另一公司收购,需事先获得证券交易委员会(“证券委员会”)的批准。
《证券法》将合并定义为两个或多个实体的合并,其中一个实体直接或间接获得或建立对另一个实体全部或部分业务的控制,或两个或多个实体相互同意采用共同所有权或控制的安排,包括一个在赞比亚境外的实体的收购,这些收购影响赞比亚的实体。收购被定义为一个实体获得足够的股份以控制该公司,包括在赞比亚境外的实体影响赞比亚公司的收购。
《证券法》将控制定义为一个人:
a) 实益拥有公司已发行股本的一半以上;
b) 有权在公司股东大会上投票多数票,或有能力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实体控制这些票的投票;
c) 能够任命或否决公司多数董事的任命;
d) 是控股公司,而根据《公司法》,公司是该控股公司的子公司;
e) 在公司是信托的情况下,能够控制受托人的多数票,任命大多数受托人或任命或更改信托的多数受益人;
f) 有能力实质性影响公司政策,类似于在普通商业实践中能够行使上述(a)到(e)所述情况控制权的人。
养老金和保险管理局的批准—针对保险行业的并购交易
根据2021年第38号《保险法》(the Insurance Act No. 38 of 2021 ,“保险法”),合并、收购或转让保险业务需要养老金和保险管理局的事先批准。“合并”在《竞争法》中定义,“收购”在《证券法》中定义,详见上述第1和第4条。
(二) 为外商投资设立的法人实体最常见的类型是什么?通常采用何种内部治理结构?特定类型的实体是否有税收或法律方面的优势?
常见的法人实体类型和投资模式
外国投资最常采用的法人实体是根据2017年第10号《赞比亚公司法》(“公司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company limited by shares)。以下为在当地常见的投资模式:
a) 外国投资者直接通过从现有股东处受让股份或通过认购赞比亚目标公司的新发行股份,直接投资于赞比亚目标公司;
b) 外国投资者在一个有利的离岸税务管辖区设立一个特殊目的实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然后通过该特殊目的实体投资于赞比亚目标业务;或
c) 外国投资者收购赞比亚目标业务的离岸控股公司(offshore holding company)的股份,从而间接成为赞比亚目标业务的股东。
内部治理结构和小股东权利
赞比亚股份有限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安排通常包括:
董事会的监督——赞比亚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董事人数为至少2名董事,其中至少一半的董事必须在赞比亚居住(注意,这是居住要求而不是公民身份要求)。特定行业,如保险和金融行业,要求更多的董事人数。
受公司章程管辖——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有公司章程,这是管理公司内部事务的纲领性文件。公司章程可以直接采用《公司法》里面提供的标准文本,也可以由投资者根据自身需求将《公司法》下的标准文本进行修改以适应特定的业务/治理结构;
股东协议——这也是存在多个投资者的情况下,用于建立公司治理结构的常用工具。与公司章程不同,股东协议是公司和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的私人协议,不需要在公共登记处存放。
税收制度
一般来说,股份有限公司在赞比亚适用常规的税收制度。然而,运营/投资于多设施经济区(multi-facility economic zone, “MFEZ”)或某些被指定为优先行业的公司可以享受某些税收和非税收激励措施。优先行业包括采矿、农业、能源、制造和旅游。根据投资金额的大小不同,投资于MFEZ或优先行业的投资者可能有资格获得以下财政和非财政激励:
a) 五年内对资本设备(capital equipment)和机械(包括卡车和专用机动车)的进口免税;
b) 五年内对资本设备和机械(包括卡车和专用机动车)加速折旧;
c) 投资担保和免受国家国有化的保护;
d) 免费协助申请移民许可证、开展业务所需的许可证、土地获取和使用公用设施。
此外,运营于采矿行业的公司还有一些行业特定的税收激励措施,将在中有详细说明。
在法律优势方面,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独立法人地位,这是一种法律概念,承认股东与公司是相互独立的。因此,股东拥有一定程度的保护,其责任限于其在公司中持有的股份的出资义务。
(三) 对于合资企业,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决策机制是什么(例如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的门槛金额和事项)?少数股东的主要权利是什么?
公司董事和股东可以通过的各种决议事宜由公司的章程、股东协议(如有)和《公司法》确定。
董事的职权
一般来说,根据《公司法》,公司董事负责公司的管理、经营方向和监督管理层的工作。履行这些职责时,董事有权进行以下事项:a) 借款;b) 抵押公司的财产或业务,包括未召集的资本;c) 发行债券或提供担保以偿还公司的或他人的债务。董事必须投票并通过决议来执行这些操作,所需的投票的通过比例可以在公司的章程中规定。
《公司法》也存在限制董事的权力的安排,比如对于特定事项的决议,必须要求股东通过普通决议(由有权在正式召开的股东大会上亲自或通过代理投票的股东投票过半数通过的决议)批准某些决定。
此外,《公司法》规定某些事项必须通过股东以特别决议(由有权在正式召开的股东大会上亲自或通过代理投票的股东投票的75%通过的决议,或章程要求的更高多数通过的决议属于特别决议)作出。
《公司法》要求股东通过特别决议做出的事项包括:a) 修订公司的章程;b) 更改公司的名称;c) 将公司从一种形式转变为另一种形式;d) 向董事支付任何利益或分配;e) 更改附属于特定类别股份的权利;f) 增加或减少公司的股本(除非章程另有规定);g) 更改股东权利类别,如果章程不禁止这种更改;h) 配售股份;i) 回购公司的股份;j) 向股东提供财务援助;k) 向员工或高级职员授予股份或期权;l) 行使董事会的权力以减少已支付股本中的累计利润;m) 与另一家公司合并;n) 注销公司。
根据《公司法》要求股东通过普通决议进行的事项包括:a) 任命董事;b) 批准董事的报酬;c) 强制解雇董事;d) 解雇审计师;e) 重新任命审计师。
少数股东权利
《公司法》没有具体规定适用于公司少数股东的权利条款。这些保障小股东权利的措施通常在股东协议中约定,常见的安排包括以下权利:
a) 联合出售权——这些权利保护少数股东,如果多数股东收到出售其股份的要约,允许少数股东以相同条件出售其股份。这确保少数股东不会被忽略,并能从多数股东谈判的股份出售中享受受益的权利。
b) 优先购买权——这些权利与在公司发行新股份或原股东转让老股份时享有优先购买权,以防止少数股东的所有权比例被稀释。
c) 重大事项的否决权利——在某些情况下,少数股东可能有权否决某些决策或人事任命,特别是那些对其利益或公司结构有重大影响的决策或人事任命。
(四) 注册和设立公司的程序是什么?包括预计的时间表、费用和针对外国投资者的流程是什么?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开始于向专利和公司注册局(the Registrar of Companies at the Patents and Companies Registration Agency , PACRA)下属的公司注册处(Registrar of Companies)提交申请,以复核和批准公司拟定采用的名称。公司核名申请通过完成规定的表格I(Form 1)进行,设立公司的发起人需按优先顺序列出3个拟定名称,然后可以通过政府服务门户(the Government Services Portal ,GSP)或PACRA系统在线提交。核名申请费为ZMW 120(约合4.8美元),PACRA处理申请约需3至5个工作日,具体取决于拟定名称的复杂程度。一旦拟定的公司名称被接受,授予公司核名确认函,拟选定的公司名称自动保留30天。
拟定名称的核名程序完成后,需通过完成法定表格3(Form 3)提交注册申请,并附上以下支持文件:a) 公司拟定章程,或声明其已采用《公司法》规定的标准章程;b) 表明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各项设立条件的合规声明;c) 每个被提名为董事或秘书的人的签字同意函;d) 实益所有权声明(statement of beneficial ownership),需包括每个实益所有者的全名、出生日期、 国籍、居住国家、居住地址;e) 申请人声明实益所有权声明中的详情已在实益所有者知情的情况下提交给注册处。
PACRA表格3必须由每个公司股份的认购者(即公司设立时的股东)签署。在赞比亚,在公司法的规定下,通常设立公司没有本地股东要求,因此股东可以是外国人。但针对特定行业而言,根据所在行业的监管规定,可能会对投资者中是否必须存在本国股东而有不同的要求。
与公司核名申请类似,设立公司的申请也通过GSP或PACRA网站提交。公司设立申请费为ZMW 1,450(约合55.90美元),从提交之日起约需3至5个工作日完成审核。
(五) 赞比亚是否有特殊经济区(special economic zones)?这些经济区为在其中经营的企业提供哪些具体的福利和优势?
2022年第18号《投资、贸易和商业发展法》(Trade and Business Development Act No. 18 of 2022 , “投资法”)规定了特殊经济区的设立,这些区域享有独特的经济监管制度和政策。投资法规定了以下特殊经济区:
•多设施经济区(Multi-facility economic zones);
•工业园区(Industrial parks);
•跨国贸易区(Inter-country trade zones);和
•出口加工区(Export processing zones)。
目前,赞比亚有六个多设施经济区和一个工业园区,具体如下:
卢萨卡南部多设施经济区(Lusaka South Multi-facility Economic Zone);
卢萨卡东部多设施经济区(Lusaka East Multi-facility Economic Zone);
昌比希多设施经济区(Chambishi Multi-facility Economic Zone);
伦瓦纳多设施经济区(Lumwana Multi-facility Economic Zone);
恩多拉多设施经济区(Ndola Multi-facility Economic Zone);
江西经济区(Jiangxi Economic Zone);
罗马工业园(Roma Industrial Park)。
在这些特殊经济区内投资者享受的优惠政策分为财政类和非财政类,并根据投资金额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在多设施经济区投资至少500,000美元的投资者享受的财政类优惠政策包括:a) 五年内对资本设备和机械(包括卡车和专用机动车)的进口免税;b) 满足规定条件后,将多设施经济区开发商可享受的关税优惠有效期从5年延长至15年;c) 五年内对资本设备和机械(包括卡车和专用机动车)加速折旧;d) 自投产之日起十年内对出口业务所产生的利润分红免税;e) 第11年至第13年间,仅对50%的利润征税;f) 第14年至第15年间,仅对75%的利润征税。
在多设施经济区投资不少于250,000美元的投资者享受的非财政优惠政策包括:a) 投资担保和免受国家国有化的保护;b) 免费协助申请移民许可、开展业务所需许可证和批准、土地获取和公用事业;c) 促进商业和伙伴关系联系;d) 赞比亚发展署(Zambia Development Agency, ZDA)提供的关于赞比亚投资环境、监管制度和投资机会的投资建议。
(六) 对于外商直接投资是否有任何具体的本地化要求,例如当地员工的最低比例、当地采购政策或社区发展安排?
是的,针对矿业领域的外商直接投资存在特定的本地化要求,具体如下:
《矿业法》下的本地化采购要求
根据2015年第11号《矿业与矿产开发法》(the Mines and Minerals Development Act No. 11 of 2015 ,“矿业法”),小规模采矿权(small-scale mining right)只能授予受赞比亚公民影响的公司、赞比亚公民拥有的公司或赞比亚公民赋权的公司(citizen-influenced, citizen-owned or citizen-empowered company)。 请注意,大规模采矿权(large-scale mining right)并不受以上情况限制。这些术语在2006年第9号《公民经济赋权法》(Citizens Economic Empowerment Act No. 9 of 2006 , “CEEA”)中定义如下:
a) “受公民影响的公司”(citizen-influenced company)是指其股权的5%至25%由公民拥有,且公民对公司管理具有重要控制权的公司;
b) “公民赋权的公司”(citizen empowerment company)是指其股权的25%至50%由公民拥有的公司;
c) “公民拥有的公司”(citizen-owned company)是指其股权至少50.1%由公民拥有,且公民对公司管理具有重要控制权的公司。
持有采矿权的人还需根据《矿业法》实施本地商业发展计划(local business development programme),并根据其批准的计划雇佣和培训赞比亚人。
此外,根据《2024年公民经济赋权(矿业部门货物和服务预留)法规》(the Citizens Economic Empowerment (reservation of Goods and Services in the Mining Sector) Regulations of 2024),采矿公司或与采矿相关的公司在采购商品和服务的本地化要求上需执行以下操作:
a)应当从参与供应、建设或提供核心采矿货物或服务的公民拥有的公司(citizen-owned company)处,采购合同价值ZMW 30,000,000(约合1,200,000美元)的核心采矿货物或服务;
b) 将对矿业运营至关重要的非核心货物或服务的采购专门预留给公民拥有的公司(citizen-owned company);
c) 将年度非核心货物或服务采购的0.5%预留给矿业公司或与矿业相关公司运营地的当地社区。
《公司法》的本地董事要求
根据《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至少需有2名董事,且至少一半的董事必须在赞比亚居住(be resident in Zambia,请注意,符合在赞比亚居住的人不等同于赞比亚公民)。
《土地法》项下对于拥有土地公司的本地持股要求
根据赞比亚法律第184章《土地法》(the Lands Act Chapter 184 of the Laws of Zambia , “土地法”),根据《公司法》注册的公司需至少75%的股份由赞比亚国民持有才能在赞比亚拥有土地。但是,外资全资公司可以根据《投资法》获得投资许可证,在获得投资许可证后,该公司可以在赞比亚拥有土地。
《独立广播管理局法》下对于外资持股公司的限制
根据2002年第17号《独立广播管理局法》,广播许可证只能发给75%的股份由赞比亚人持有的公司。
《保险法》下对于外资持股公司的限制
根据2021年第38号《保险法》,持牌保险公司或再保险公司需至少30%的股份由公民或公民拥有的公司(citizen-owned company)持有。
(七) 外籍员工获得工作签证的要求和程序是什么,包括办理所需时间、续期选项和永久居留的可能性。
2010年第18号《移民和驱逐法》(The Immigration and Deportation Act No. 18 of 2010 , “移民法”)提供了以下可供外籍员工使用的许可:
a) 投资者许可(Investor permit)——此许可适用于打算在赞比亚开展业务或投资业务或已在赞比亚建立或投资业务的外国人。持有投资者许可的人可以在本地开展工作和从事监督管理工作。
b) 就业许可(Employment permit)——此许可适用于打算在赞比亚从事贸易、商业、专业服务、就业或其他职业以获取收益的人。
就业许可的续期
就业许可授予在赞比亚就业超过六(6)个月的人,并可续期,但最长累计期限为从签发之日起十(10)年。
许可吊销
如果就业许可持有人在赞比亚的雇佣关系终止,雇主需将就业许可交还给移民总局局长(Director-General of Immigration),并负责遣返许可持有人。此外,许可可能因以下原因被吊销:a) 违反任何《移民法》或其他法律的规定;b) 通过虚假的重大陈述或隐瞒重要信息获得许可;c) 未能遵守《移民法》下签发的居留许可中附加的要求或条件;d) 无法支持自己及在赞比亚的依附家属的生活,成为或可能成为赞比亚共和国的财务负担;或 e) 可能对赞比亚的和平和良好秩序构成危险。
居留许可(residence permit)
根据《移民法》,在赞比亚持有就业许可连续十年的人可以获得居留许可(residence permit)。此外,持有投资者许可超过三年的外国人也可以获得居留许可。
办理时间
提交完整申请后,向内政部下属的移民局(Department of Immigration, a department under the Ministry of Home Affairs)提交许可申请。办理许可申请需4至8周。
(八) 详细说明影响外国投资资本、利润和股息汇出的外汇管制限制,请提供该等限制如何影响外国投资的示例。
赞比亚没有影响外国投资资本、利润和股息汇出的外汇管制。《投资法》允许投资者在支付相关税费和应付款项后,以外币将以下款项汇出共和国:a) 股息;b) 外债的本金和利息;c) 任何协议项下的管理费、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费用;d) 企业出售或清算的净收益;或 e) 其他负债。
二、并购(M&A)
(一) 在赞比亚并购交易需要哪些具体的政府和监管审批?请详细说明触发条件、相关机构和获得这些批准通常所需的时间。
并购交易所需的监管批准因交易涉及的行业和交易性质而异。相关的内容参见本指南外商直接投资部分的问题(一)。
(二) 并购交易是否适用特定的合并控制或反垄断法规?请详细说明触发条件、监管机构以及获得必要批准通常所需的时间和流程。
赞比亚竞争审批
根据《竞争法》,构成合并并达到财务阈值的交易须根据《竞争法》通知竞争与消费者保护委员会(“竞争委员会”)。合并被定义为包括以下内容:
a) 企业购买或租赁另一企业的股份或资产,或获得其任何股份或资产的利益;
b) 企业与另一企业合并或联合;或
c) 两个或更多独立企业之间的合资企业。
在赞比亚,只有在交易涉及控制权变更的情况下,合并才需要通知竞争监管机构。控制权变更通过以下任何一种方式实现:
a) 如果一个人实益拥有企业已发行股本的一半以上;
b) 如果一个人有权在企业的股东大会上投票多数票,或有能力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实体控制这些票的投票;
c) 如果一个人能够任命或否决企业大多数董事的任命;
d) 如果一个人是控股公司,而企业是该公司的子公司;
e) 在信托企业的情况下,如果该人有能力控制受托人的多数票,任命大多数受托人或任命或更改信托的多数受益人;
f) 如果一个人能够实质性影响企业的政策,类似于在普通商业实践中能够行使上述控制权的人;或
g) 如果该人有能力否决企业的战略决策,如董事的任命和其他可能影响企业运营的战略决策。
除了控制权变更外,必须满足必要的财务阈值,才能通知竞争监管机构。参与此类合并的各方必须具有至少ZMW 30,000,000(1,200,000美元)的国内年营业额或资产(以较大者为准)。
申请费用:合并申请费为在赞比亚营业额或资产价值(以较大者为准)最高的公司的总营业额或资产的0.1%,但最高费用为ZMW 6,666,666.80(约合266,666.67美元)。
违反后果:未经合并批准实施的交易无效,并对每个违反交易的当事方处以最高达其营业额10%的罚款。
COMESA合并通知
如果交易双方也在包括赞比亚在内的东南非共同市场(Common Market for Eastern and Southern Africa ,“COMESA”)的其他国家运营,则可能需要进行相关评估,确定交易是否需要通知COMESA竞争委员会(COMESA Competition Commission)。如果在进行相关的COMESA合并可通知性评估后,发现COMESA的合并申请适用,则交易可能需要通知COMESA竞争委员会,而不需要通知赞比亚的竞争监管机构。
特别感谢:
本文根据MAY&Company LLP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法律问答编译,英文作者为合伙人CHANDA MUSONDA-CHILUBA、律师HLEZIPE ALEXIS HALWIINDI 。上述答案编写于2024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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