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死亡,继承人放弃继承是否可以免除遗产管理的法定义务?

来源: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创设了遗产管理人制度,这可谓是我国继承法律体系的一大新举措。

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创设了遗产管理人制度,这可谓是我国继承法律体系的一大新举措。
民法典生效前,若被继承人死亡时债台高筑,其遗产价值不足以全额清偿全部税款和债务,很多继承人选择干脆“放弃继承”。根据原继承法第33条原文(《民法典》第1161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因此,债务人死亡,债权人起诉继承人,继承人在诉讼中放弃继承,目的绝大多数都是为了逃避债务。
被继承人死亡,其遗产价值虽不足以清偿全部税款和债务,但能清偿部分税款和债务的情况下,若继承人放弃继承,债权人的利益该如何保护?放弃的遗产又该如何处理?法院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避免继承人恶意逃废债,若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法院一般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遗产继承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继承人可以接受继承,也可以放弃继承。虽然继承人可以从实体上放弃接受被继承人的遗产,无需对被继承人的债权人承担责任,但继承人不能放弃对被继承人的遗产清算及管理的义务,仍负有以遗产实际价值清偿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责任。因此,法院多数判决由继承人在其管理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案例参考
(2014)深中法商终字第1899号
(2017)京02民终5786号
(2017)粤13民终3228号
(2018)赣0735民初1148号
(2018)渝0118民初5081号
回应题首,民法典实施前,被继承人死亡,继承人即使放弃继承,也不能免除遗产管理和清算的法定义务。
值得一提的是,在民法典生效之前,虽没有“遗产管理人”的具体规定,但法院已将“遗产管理人”的精神已经体现在判决中。在(2018)渝0118民初5081号判决中,本院认为:“在被告谢棠臣、曾德明放弃继承和被告谢露露未到庭抗辩的情况下,为了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便于债权人诉讼,应当设定遗产管理人,由于我国目前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设定遗产管理人的程序,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可以将三被告设定为被继承人谢平的遗产管理人,在其管理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被继承人死亡,继承人放弃继承,债权人利益保护会发生什么变化呢?
近期,北京大兴法院在执行某银行与张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某在执行过程中死亡。经查,张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配偶、女儿、父母均放弃继承,第二顺位继承人祖父母、外祖父母都已去世,张某亦无兄弟姐妹。此时,法院应当执行谁呢?
首先,确定遗产管理人。根据《民法典》第1147条规定,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是遗产管理人的职责范围。因此本案首先要确定“遗产管理人”。根据《民法典》第114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张某并没有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也没有推选遗产管理人,且共同继承人均明确放弃继承,此时只能由张某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大兴区民政局作为遗产管理人。
其次,确定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死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之前的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又无遗嘱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遗产”,但民法典后删除了该条文,结合《民法典》第1145条的规定,在遗产分割前,即使继承人放弃继承,法院也应变更遗产管理人为被执行人”,而不是直接执行遗产,故大兴法院依法裁定变更大兴区民政局为该案的被执行人。

名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

生效日期

2021.01.01

2016.12.01

法条条文

第十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被宣告失踪,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该自然人的财产代管人为被执行人,在代管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公民的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被宣告失踪,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该公民的财产代管人为被执行人,在代管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法典时代后,民政部门可能会经常成为“被告”、“被执行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民政部门或村委将会成为遗产管理人。上述北京大兴法院的判例是继承人放弃继承后由法院指定民政部门未遗产管理人的第一案。早在2021年2月,因没有继承人由法院指定民政部门为遗产管理人的第一案是(2021)津0105民特9号,债务人死亡后没有继承人,经债权人申请,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指定天津市河北区民政局作为遗产管理人。有了遗产管理人后,债权人将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列民政局为被告,主张权利。
民法典实施后,被继承人死亡,继承人放弃继承,是否可以免除法定义务?
民法典规定由民政部门作为遗产管理人的兜底部门,但是实践中,民政部门如何担起遗产管理人职责是一大困惑。作为遗产管理人,简单说,就是对去世之人的财产进行清理、保存、管理和分配的人,并在管理过程中防止遗产遭受转移、隐藏、侵占、变卖等侵害行为。自然人死亡,其遗产状况往往只有继承人最清楚,民政局很难掌握被继承人的财产清单,若继承人因为要规避债务一方面表示放弃继承,另一方面又利用自身优势地位转移或隐匿遗产,民政部门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就只能成为背锅侠。民法典同时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生效之前,法院认为“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继承人仍需要管理和清算遗产后在遗产范围内清偿。民法典是实施后,尽管该条并没有修改或废止,被民法典保留了下来,但是针对债权人适用的场景似乎不存在了(为避免将所得遗产用于偿债或扶养被扶养人,而放弃继承暂不讨论)。因为无论何种原因,继承人放弃继承,就相当于放弃遗产管理人身份,此时民政部门就会被推到一线担任遗产管理人,而管理和清算遗产、处理债权债务等“法定义务”又都是遗产管理人的法定职责。这就意味着继承人可以通过放弃继承将原本应承担的“法定义务”转嫁给民政部门,实务中法院又会如何解决这个困惑,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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