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母同亲生父亲离婚后去世,继子女是否有权继承继母的遗产

来源:丰国律师

文章摘要
阅读提示:现在社会离婚率越来越高,离婚后又组建二婚家庭的越来越多,由二婚家庭引发的继承纠纷也随之增多。尤其是亲生子女和继子女之间为了继承父母的财产,经常争得不可开交。

阅读提示:现在社会离婚率越来越高,离婚后又组建二婚家庭的越来越多,由二婚家庭引发的继承纠纷也随之增多。尤其是亲生子女和继子女之间为了继承父母的财产,经常争得不可开交。亲生子女往往认为,继子女又不是亲生的,凭什么继承我亲生父(母)的遗产?那么,继子女是否有权继承继父(母)的遗产呢?如果继父(母)同亲生母(父)亲离婚后,继子女还是否有权继承继父(母)的遗产呢?
裁判要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和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的规定,继子女已同继父(母)构成抚养关系,视同子女,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这种父(母)子(女)关系,故继子女有权作为继承人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案情简介
一、被继承人陈小娥与杨志录于1990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但杨志录于前婚中生育的子女杨某1、杨某2与其两人一起共同生活直至成年。之后陈小娥与杨志录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遂于2003年离婚。后陈小娥与黄某结婚,2017年陈小娥因病去世。
二、因对陈小娥遗产的处理发生争议,黄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确认黄某是唯一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妻子陈小娥二处房地产共计市场估价110万元及全部遗产。
三、杨某1、杨某2辩称,其已与陈小娥构成抚养关系,视同陈小娥的子女,这种关系不因陈小娥同亲生父亲离婚而消除,故其作为子女有权继承陈小娥的遗产。
四、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规定,杨某1、杨某2作为受陈小娥抚养的继子女,应认定为陈小娥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但杨某1、杨某2并未与陈小娥共同居住或照顾其生活起居,杨某1、杨某2的继承份额应予减少,酌情确认黄某对陈小娥的遗产享有的继承份额为50%,杨某1、杨某2各享有继承份额25%。
五、黄某不服,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黄某认为继子女对继父母的继承权建立在抚养关系形成的基础上,而在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后,应当认为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继承依据消灭了,因此,继子女不应当继承与生父母离婚后的继父母的遗产。
六、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陈小娥与杨志录结婚时,杨某1、杨某2均未成年,杨某1、杨某2与陈小娥及杨志录共同生活至成年,受到陈小娥的抚养。故杨某1、杨某2与陈小娥形成的扶养关系不因婚姻离婚而自然终止,杨某1、杨某2作为继子女有权继承陈小娥的遗产。黄某主张杨某1、杨某2无权继承陈小娥的遗产无理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件分析
本案是继承类纠纷的典型案例,法律关系比较复杂,简单可以概况为继父(母)和亲生母(父)亲离婚后,又去世,继子女是否有权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本案中杨某1、杨某2随陈小娥共同生活至成年,继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不能自然解除,即使和继父母结婚的那方生父母死亡或者离婚的也不能自动解除,因此杨某1、杨某2有权继承继(父)母的遗产。具体的法律推理过程,可以详见以上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和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认为部分,笔者不再赘述。
但如果杨某1,杨某2尚未成年,生父和陈小娥离婚,陈小娥并没有继续抚养杨某1、杨某2,那杨某1,杨某2还是否有权继承陈小娥的遗产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3〕法发30号文件《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关系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当继父母不同意抚养继子女时,继父母子女间的抚养关系应随之消灭,具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拟制血亲关系随之解除。离婚后,由于陈小娥不再抚养杨某1,杨某2,抚养关系应视为解除,杨某1,杨某2已不再是陈小娥的继子女,故无权继承陈小娥的遗产。
综上,有姻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在继父母和生父母离婚后,双方的姻亲关系解除,或者在同继父母结婚的那方生父母死亡后,继父母子女之间的姻亲关系终止。具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是否解除呢?是否能解除需要分情况区分,如果继子女已抚养至成年,不能任意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如果继子女未成年,根据继子女由谁抚养,判断继父母子女关系是否可以解除。
前车之鉴,实务经验总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通过该案,的确引发我们很多思考和担忧。现实生活中,继子女和继父(母)之间的关系往往没有那么亲密,即使建立起抚养关系,也多是因为组建了二婚家庭,大家共同生活造成。继父(母)和亲生母(父)亲离婚后,继子女同继父(母)更是很少来往,关系疏远。
故为了防止产生遗产继承争议,针对二婚家庭,当事人对自己的财产建议提前做好部署和规划,如约定清楚夫妻财产制、提前对部分财产进行权属分配、为子女建立信托或购买保险等,甚至可以提前立好遗嘱,以防意外死亡后,财产落入“他人“之手。
必要时,继父母可以和继子女协商解除父母子女关系,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解除父母子女关系。
当然,没有无缘无故的权利。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如果未尽到扶养义务时,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故一旦产生继承权纠纷,尽到主要扶养义务的子女可以搜集其他子女未尽到扶养义务的证据和自己尽扶养义务的证据,以争取分配遗产时能够多分。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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