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董事、关联股东与关联方的区别与联系

来源:文康法律观察

文章摘要
在从事IPO、新三板等证券业务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关联方这三个概念。

在从事IPO、新三板等证券业务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关联方这三个概念。如,《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与本公司股东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要求挂牌公司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股东或实际支配的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存在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
关联董事、关联股东与关联方之间究竟有何区别,又有何联系?如何来确定?目前,新三板是资本市场的热点,亦是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主要是从新三板企业的视角,结合上市企业相关规定进行探讨。
一关联方的界定和范围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对关联方有明确界定,即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根据该准则第四条的规定,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一)该企业的母公司;(二)该企业的子公司;(三)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四)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五)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六)该企业的合营企业;(七)该企业的联营企业;(八)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九)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十)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二关联董事的界定和范围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并未对关联董事的界定作出具体规定,交易所在这方面的现行规定可作为参考。
(一)上交所关于关联董事的规定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2.1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规则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一)为交易对方;(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六)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二)深交所关于关联董事的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对关联董事的界定与上交所基本相同,仅在表述上有个别调整,如将第(六)项表述为“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三关联股东的界定和范围
对于关联股东,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亦未作规定,我们同样参考交易所的规定。
(一)上交所关于关联股东的规定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10.2.2的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一)为交易对方;(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五)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六)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二)深交所关于关联股东的规定
与上交所相比,《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关于“关联股东”的规定,增加了一种情形,即“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规定与上述规定基本相同,但多了一项回避情形,即“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四 关联方与关联董事、关联股东的区别
(一)从主体范围上看
公司的关联方是指与公司有关联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公司的关联董事是指与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董事;公司的关联股东是指与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股东。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列举,关联方一般包括十大类。而关联董事、关联股东的范围仅限于公司的董事和股东。因此,关联董事、关联股东的范围通常小于关联方的范围。
(二)从变动情况来看
关联方概念是静态的、范围是相对固定的,而关联董事、关联股东概念则是动态的,其范围随着关联交易事项的不同而经常发生变动。在公司存续期间,只要构成关联关系的因素没有变化,关联方是持续存在的。而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只有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事项时才出现,并且同一届次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中若有不同议案分别存在关联交易事项时,其所涉及的关联董事、关联股东的范围也不一定相同。
五 关联方与关联董事、关联股东的联系
对关联方的认定,一是看该主体是否与公司存在股权投资或任职关系,二是看该主体是否与公司的股东及董监高人员存在诸如密切家庭成员等关系。
对于关联董事/股东的认定,则主要看该董事/股东是否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的交易对方或其关联方。通常情况下,关联董事/股东的认定分为两个层次,首先看公司的交易对方中是否有公司董事/股东,如果有,该董事/股东即为关联董事/股东;其次,再以关联方的标准界定公司其余董事/股东是否为交易对方的关联方,如果是,该等董事/股东亦为关联董事/股东。也就是说,在确定关联董事/股东的第二层次时,要根据关联方的界定标准来判断。
鉴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并未对关联董事、关联股东的范围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笔者建议新三板挂牌企业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比照上市规则认定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即交易对方或其关联方为挂牌公司董事/股东的,该等董事/股东均为相关事项的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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