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股东退出股权投资时如何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赋

来源:君泽君商法札记

文章摘要
企业风控必备之税法小知识第十五期 引言 法人股东在股权退出时,会涉及所得税问题。常见的股权退出方式主要包括股权转让(股权收购)、减资、解散清算等。上述不同的退出方式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规则存在差异。

企业风控必备之税法小知识第十五期
引言
法人股东在股权退出时,会涉及所得税问题。常见的股权退出方式主要包括股权转让(股权收购)、减资、解散清算等。上述不同的退出方式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规则存在差异。法人股东在退出时应如何选择合适的方式以降低税赋?下面通过一则案件进行解读。
案例
A公司2012年以货币资金1000万元出资设立M公司,持股60%。2022年,A公司出于战略调整考虑,拟将持有的M公司60%股权退出。此时,M公司账面留存收益5000万元,A公司持有股权的市值为6000万元。B公司有意接手该部分股权。
双方之间不同的合作方式所产生的A公司的税赋不同,具体如下:
一、股权转让
1、A公司将股权直接转让给B公司
A公司直接转让M公司股权,取得的转让收入为6000万元,扣除成本1000万元后,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5000万元,最终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250万元(5000×25%)。
2、先进行利润分配,再转让股权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M公司先向A公司分配利润分配再转让,可将留存收益减少,进而减少每股净资产价值,减少股权转让对价。假设不考虑法定盈余公积的分配限制,M公司将账面留存收益全部分配,A公司取得股息红利3000万元,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分配股息红利后,A公司持有的M公司60%股权的公允价值随之下降至3000万元(6000-3000),股权转让所得为2000万元(3000-1000),应缴纳企业所得税500万元(2000×25%)。方案调整后,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减少750万元(1250-500),税收成本大幅下降。
3、股权收购
此处所称的股权收购,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2014修订)中所称股权收购,即收购企业购买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
本项目中,若B公司以不低于5100(6000×85%)万元的股权作为支付对价收购A公司股权,在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情形下,即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在适用特殊税务处理的情形下,A公司股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减资
即A公司退出M公司的投资,M公司向A公司付6000万元减资款。其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1000万元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所占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即3000万元(5000×60%)应确认为股息所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剩余部分2000万元(6000-1000-3000)应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500万元(2000×25%)。
三、解散清算
即M公司解散,不再存续。A公司与其他股东达成一致,将M公司清算注销,取得剩余财产6000万元。这种情况下,A公司应确认股息所得3000万元(5000×60%),这部分所得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应确认股东投资转让所得2000万元(6000-3000-1000),缴纳企业所得税500万元(2000×25%)。
建议
上述方案仅从所得税税赋降低角度出发进行的简化设计以便便于读者理解。需要注意的是,每个方案各有优劣、也各有其适用条件,且不同方案均需要注意法律、商务问题方面的众多其他问题。如在减资方案中,需要考减资减少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否会违反特定行业的法定注册资本数额的规定,是否能够满足法定程序的要求等;在特殊税务处理方案中,需要考虑交易是否满足“合理商业目的”等条件。
具体项目中,公司的经营情况、利润水平、交易双方的商业地位等均不相同,故本文所述方案不一定能够直接套用,需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商务、财务、法律等各方面的的因素进而确定最优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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