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是施工企业始终要面对的核心管理问题之一,而建筑业本身就属于安全事故高发的行业之一,施工企业相比于其他行业也更易发工伤及安全事故。
在建筑工程施工中,经常出现的安全事故一般可以分为五大类别:
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坍塌以及触电
这五大类的安全事故是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频率最高的。
据不完全统计,每年我国在建筑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故中,有百分之九十以上的人都是死于这五种安全事故。
而且,在这五大类别的安全事故中,高处坠落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事件最为严重,约占死亡人数的百分之四十五以上。[1]
所以,施工企业及从业人员应总结归纳事故发生原因,正视可能面对的刑事法律风险,积极控制和防范刑事法律风险。

1、施工企业及其管理人员没有按照强制性的安全管理规定实施项目,没有按照规范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违反有关质量安全管理的规定等实施项目且造成重大事故等,会面临怎样的刑事法律风险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对于项目施工人员、企业管理人员及施工企业而言可能涉及的高频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罪名如下:
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七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三十九条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为本文篇幅有限,我们就不再展开讨论每一个罪名,只简单介绍和区别比较一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七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这三个罪名。

2、笔者认为可以归责于施工企业的安全事故能总结为如下主要原因(这里只做总结及原因举例,不详细展开讨论):
01、生产对象、机械、材料本身的不安全状态引发的事故。
生产对象、机械、材料本身就存在着安全隐患,会随着一些不可控的意外因素促成意外事故的发生,而处理和控制不安全状态的能力恰恰能反映出管理者的水平和项目施工人员、管理人员素质的差异,优秀的安全预判、完善的防护措施及管理水平能显著降低这类事故的发生。
02、项目施工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引起的事故的原因举例: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即便是因施工人员个人引起的不安全行为导致的事故,企业及管理人员也很有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03、因企业管理措施实施不到位引起的事故的原因举例:
项目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施工企业、项目施工人员及管理人员除了面对民事赔偿和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之外,当情节严重的情况下,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当然,一个项目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可以说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没有一个项目的施工可以做到绝对的安全,特别是一些难度较高的项目。
中国作为基建大国,很多高难度的项目实施都会伴随着一定的事故风险。刚刚总结事故原因的时候也可以看出,即便是有发生事故的一丝可能都意味着谁都无法完全避免,既然客观情况是这样,所以刑法也不可能苛求每一个项目的参与者能保证完全避免事故的风险。
因此刑法更多考虑的是施工企业及项目施工人员、管理人员是否完全按照强制性的安全管理规定实施了项目,项目是否按照安全规范采取了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发生的事故是否严重,一旦发生事故之后,还要考量过错程度是否足以定罪量刑。因此,法律将符合安全管理规定的,采取了合规安全措施的事故和情节不严重的事故交给了民法和行政法来调整。
3、从法律角度看,如何防范施工企业涉及公共安全方面的刑事法律风险?
01、加强安全生产警示教育,提升法律意识。
加强对管理人员的法律培训及安全教育培训,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及各种标准规范的学习及应用。
加强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安全事故案例学习,通过安全事故案例的警示教育提升管理人员的安全及法律意识。
02、建立健全安全事故预防制度。
制定并不断根据每个项目的情况,有针对性的升级和完善企业安全管理部门的部门工作守则或岗位规范,确保工作守则或岗位规范符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各类安全标准,并加强安全管理岗位的工作守则或岗位规范的实施和监管力度。
03、制定安全事故应对措施。
事故来的总是猝不及防,施工企业应提前制定各种应急响应预案,当事故发生的时候,可以第一时间止损,企业可以第一时间及时组织、参与事故抢救,按照规定报送政府相关行政部门,并积极协助配合行政部门的调查,这不仅仅是防范刑事法律风险,也是在挽救生命,更是在控制企业的民事赔偿和行政处罚方面的法律风险。
04、避免安全管理人员不足,避免违法分包、转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
项目的安全应该掌握在企业自己手里,安全管理人员不足必然导致项目的风险增加。
另外,违法分包、转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与安全管理不到位往往相伴相随,特别是层层转包及挂靠行为,建筑行业的利润率本身不高,经过一系列的违法操作,实际施工人为了攫取高利润,必然会对安全管理的措施有所松懈,苍蝇不叮无缝的蛋,越是松懈越是容易出现事故。
除了上述法律角度风险防范手段,企业也应该定期检查并配备符合标准的安全设备,提升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注重安全生产设施的定期检修、维护,精心规划各个安全管理流程,严格按照标准实施防护措施,加强岗位安全培训,相信随着各个环节的监管到位,能够最大限度的降低事故发生的可能,也可以根本上降低因事故产生的各类法律风险,特别是对于企业和管理人员的刑事法律风险。
总之,安全无小事,违法犯罪仅在一念之差,只有警钟长鸣,施工企业才能持续健康发展,企业的管理人员才能更好的为企业贡献力量。
【1】程智 建筑安全事故成因分析及预警管理 载《门窗》2019年06期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3】聂立泽《单位犯罪新论》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8-09 第2页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5】余尘《企业刑事风险防范行为指引》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7-05 第29页
【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人员。
【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第一款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第三款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第一款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1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三款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浅谈施工企业如何防范涉及公共安全的刑事法律风险
作者:李毅侃来源:唯睿律师事务所

安全生产是施工企业始终要面对的核心管理问题之一,而建筑业本身就属于安全事故高发的行业之一,施工企业相比于其他行业也更易发工伤及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