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斗之王》又名《真人快打》,是由保罗·安德森执导,克里斯多弗·兰伯特、仇云波、林登阿施拜等联袂出演的动作奇幻片,于1995年8月18日在美国上映。后经华纳兄弟娱乐公司的广泛宣传和使用,在电影、游戏及周边衍生品等领域享有极高知名度,已在我国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影响力。
2022年12月5日,天津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35类上的“MORTAL KOMBAT”英文商标的注册申请,该商标于2023年03月20日初审公告,2023年06月12日被华纳兄弟娱乐公司提出异议。
国家知识产权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审查认为:被异议商标“MORTAL KOMBAT”指定使用于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服务;广告宣传”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192134号“MORTAL KOMBAT”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1类“教育;实际培训(示范)”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异议人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日前,《MORTALKOMBAT(真人快打)》已在电影、游戏及周边衍生品等领域经异议人的广泛宣传和使用已在我国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MORTALKOMBAT(真人快打)》电影、游戏等知名度和影响力是异议人创造的劳动结晶,是异议人投入大量劳动和资本所获得,相关权益应受法律保护。被异议商标与《MORTALKOMBAT(真人快打)》作品名称的英文部分“MORTAL KOMBAT”在文字构成上相同,难谓巧合,被异议人亦未对被异议商标的独立创作过程作出合理解释,如核准被异议商标在其指定服务上注册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过权益人许可或者与权益人存在特定联系,故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相关权益人所享有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另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在不同的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他人在先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难为巧合,被异议人对上述事实及其商标创意未能予以合理解释。据此,国家知识产局认为被异议人的上述行为具有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该规定的“在先权利”是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包括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肖像权、地理标志以及应予保护的其他合法在先权益。除上述列举外的如作品名称权益、作品中的角色名称权益等合法权利或者权益,也受该法条保护。但前提是作品需要经过使用,作品的名称、作品中的角色名称等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作为商标使用在相关商品或者服务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过在先标志权益人许可或者与在先标志权益人存在特定联系。因此影视作品的名称或角色名称等相关权益虽没有法律明确规定,若被他人注册为商标时,仍可以通过商标法寻求救济。
从第68714629号“MORTAL KOMBAT”商标不予 注册案看影视作品权益的商标法保护
作者:朱芸来源:圣典律师事务所

《格斗之王》又名《真人快打》,是由保罗·安德森执导,克里斯多弗·兰伯特、仇云波、林登阿施拜等联袂出演的动作奇幻片,于1995年8月18日在美国上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