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谈及“‘员工录用审批表’、‘入职登记表’等书面文本是否能视作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这个话题,则必然会提及“北京泛太物流有限公司诉单晶晶劳动争议纠纷案”,此案例曾被《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载,刊载于2013年第12期。
基本案情如下:
单晶晶于2011年6月30日入职北京泛太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太物流公司),担任人力行政部员工。一个月后,双方产生了劳动争议,其中一个争议点在于:泛太物流公司是否应当向单晶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单晶晶主张“泛太物流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泛太物流公司认为“单晶晶入职后,公司与其签订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因单晶晶负责保管员工档案,其离职时擅自将劳动合同等材料带走。”
关于双方是否签有书面劳动合同这一节,双方各执一词,该节争议的核心即是否能对泛太物流公司予以二倍工资惩罚。由于双方均认可填有《员工录用审批表》且该表为单晶晶持有和提举。因此,该节争议的实质就演化为该《员工录用审批表》能否视为是双方的书面劳动合同。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关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规定,是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的惩戒。二倍工资的立法目的在于提高书面劳动合同签订率、明晰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而非劳动者可以从中谋取超出劳动报酬的额外利益。其次,结合单晶晶持有的《员工录用审批表》分析,表中明确约定了单晶晶工作部门、工作地点、聘用期限、试用期、工资待遇等,并附有泛太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树平的签字,该审批表内容已经具备劳动合同的实质要件,能够既明确双方的劳动关系又固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基本实现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功能。于是,法院判决驳回单晶晶要求泛太物流公司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
不过,在此笔者认为:
此案也可以从单晶晶的岗位入手。根据司法实践来看,“对于人事经理等高管或者人事部门工作人员,如无证据系用人单位原因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二倍工资”。法院通常会认为人事岗位的职员本身负有监督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职责;如若其自身未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本身就是怠于履行职责的表现,不应当因此而获得“二倍工资差额”的利益。
与上述案例类似,2017年度成都法院公布了“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之十:“杨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法院的裁判路径选择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协商一致签订的“入职登记表”、“转正申请书”等书面文本,虽不具有“劳动合同”名称,但具备劳动合同实质要件的,应视为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不支付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于是,法院判决驳回了杨某要求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
笔者归纳
从形式上看
看双方是否签订了冠有“劳动合同”名称的书面劳动合同。如果双方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则看“员工录用审批表”、“入职登记表”、“转正申请书”等书面文本,是否具备劳动合同的实质要件,即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员工录用审批表”、“入职登记表”、等书面文本具备劳动合同实质要件的,应视为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不支付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从内容上看
“员工录用审批表”等书面文本与冠有“劳动合同”名称的劳动合同相比,用人单位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差别巨大。
如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即便劳动合同中未载明必备条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则只会受到“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后果。如果劳动合同存在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中关于合同无效的情形,则用人单位需要根据劳动者付出劳动的情况,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不过,这些法律后果与“二倍工资”无关。
而“员工录用审批表”等书面文本则需要达到符合劳动合同实质要件的要求,这样用人单位才能免于承担“二倍工资”的法律后果。
“员工录用审批表”等书面文本就是劳动合同吗?
作者:徐康来源: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

在谈及“‘员工录用审批表’、‘入职登记表’等书面文本是否能视作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