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来啦! ——平均工资的各种统计口径、历史沿革与实务应用

来源:劳和律师

文章摘要
继国家统计局、山东省统计局、青岛市统计局先后发布全国、山东省以及青岛市2020年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数据之后,2021年8月13日,山东省2020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数据也终于“

继国家统计局、山东省统计局、青岛市统计局先后发布全国、山东省以及青岛市2020年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数据之后,2021年8月13日,山东省2020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数据也终于“千呼万唤始出来”。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医疗保障局联合下发的公告,2020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74906元。
平均工资是反映国民收入状况的基本指标,从劳动用工领域,平均工资数据决定了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确定以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赔偿金的上限等。平均工资的统计口径有很多,不同口径的数据在不同的领域又各自有其适用范围。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平均工资的统计口径也发生过多次改革。那么,平均工资统计口径经过了怎样的演变过程?各种口径的平均工资又是如何计算得出的?在实务中又应当如何区分情形分别适用呢?劳和律师以山东青岛为例,通过本文为大家详细解读:
一、 关于平均工资的相关概念释义
(一)“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目前国家和省市每年公布的“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通常是指“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即所在地区城镇单位的就业人员在一定时期内平均每人所得的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劳动报酬。
“城镇单位”:包括城镇非私营单位和城镇私营单位。2009年之前,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统计范围只包括国有单位、城镇集体单位、各种联营经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外(港澳台)合资合作企业,以及外商(港澳台)独资企业等非私营单位,未包括城镇私营企业。自2009年起,国家统计局正式建立了私营单位工资抽样调查制度,开始组织对私营单位的工资统计调查,并分别发布城镇非私营单位和城镇私营单位的平均工资数据。
“就业人员”:中国采用的定义是国际劳工组织提出的目前被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采用的通常定义,即:一定年龄以上(根据《劳动法》规定,应为16周岁以上)并在某一特定时期内为取得劳报酬或经营收入而从事一定时间以上劳动的人;包括有工作,但因疾病、生育、学习培训、天气恶劣、设备故障、原材料缺乏等原因而暂未工作的人。也就是说,所谓就业人员既包括有稳定工作的人也包括那些从事临时性工作的人,既包括正在工作的在岗人员,也包括有工作但因某种原因而暂未工作的非在岗人员等。
“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劳动报酬”:根据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是指单位以货币或实物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内容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六个部分。另外,根据国际工资统计的通常做法,上述工资包括了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以及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基金的个人缴纳部分。由此可知,平均工资实际上是应发工资的概念,因此,通常情况下,统计部门公布的平均工资数据都比个人实际到手的工资要高。
从国家和各省市每年公布的平均工资数据上看,除所在地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数据外,同时还会公布城镇私营、非私营单位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及城镇私营和非私营单位中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数据。如上述概念释义,其统计口径各不相同。
(二)“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
“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也即本文最开始提到的山东省最新发布的数据,其概念是指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两个数据加权计算得出的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二、关于平均工资统计口径的历史沿革
(一)2009年前后
我国的劳动工资统计制度始于20世纪50年代,由于当时中国经济成分比较单一,因此社会平均工资的统计范围仅包括城镇国有单位、集体单位和股份合作、联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资和港澳台商投资单位中的就业人员,不包括私营单位、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随着中国经济不断发展,各种经济类型不断增多,单纯的统计非私营单位的工资数据不再能够充分反应全社会总体的工资水平。因此,2009年起,国家统计局正式改革工资统计制度,建立了年度私营单位工资统计抽样调查制度,将私营单位纳入平均工资的统计调查范围。其中对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采用全面调查的方式搜集数据,对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则采用抽样调查的方式搜集数据。数据收集方式也从原来的逐级汇总改革为由地方统计局直接上报基层单位数据,国家统计局对基层单位数据进行超级汇总。
(二)社保基数上下限标准调整带来平均工资统计口径的再次变化
根据1997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上下限分别按照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和60%确定。由于未对上述规定中“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具体口径进行统一,多数地区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通常是按照所在地级市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相应比例确定。
以山东青岛为例,2019年之前,根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申报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15]33号)的规定,青岛市社会保险按照青岛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和300%确定社保缴费基数的上下限。
2019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通知要求“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各省应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此次改革再一次增加了平均工资的一种统计口径,也即将全省范围内的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的工资进行加权平均作为所在省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的确定依据。统计范围由在岗职工改为全部就业人员,并且由市平均工资数据改为全省统一数据,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的缴费负担,且全省统一标准相对也更为公平。
因此,2019年后,山东省人社厅每年会根据省统计局公布的城镇私营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数据测算并公布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省全口径平均工资),作为全省各地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上下限的确定标准。
三、不同口径平均工资数据在实务中的具体应用(以山东省青岛市为例)
(一)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的应用
根据山东省人社厅、省医保局联合下发的公告,2020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74906元,折合6242元/月。
1、确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上限和下限
根据上述国办发〔2019〕13号的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山东省以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按照刚刚公布的数据,山东省2021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的上限为18726元,下限为3746元(也即分别为6242元的300%和60%)。
2、确定工伤相关待遇标准
2019年12月20日,山东省人社厅发布《关于山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19〕33号),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起,实行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以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同时规定,对于设区的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暂以实施省级统筹时该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直至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达到或超过实施省级统筹时该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因此,过渡时期,青岛市相关工伤保险待遇计发基数仍以2019年青岛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依据,直至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达到或超过青岛市201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后,再与山东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同步调整。
另外,由于上述规定并未明确“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以何数据为准,因此在《山东省人社厅关于公布2019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87号)中明确,计发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的相关工伤保险待遇时,以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为准。
由于刚刚公布的山东省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6242元/月并未超过青岛市2019年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361元/月,因此相关工伤待遇仍按青岛市2019年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数据确定。工伤待遇具体包含以下类目:伤残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护理费,工亡职工丧葬补助金等。具体标准如下: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对于工伤伤残五至十级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其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具体标准见下图:

伤残级别五级六级七级八级九级十级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月数)36302016128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月数)2218131074

备注:执行青岛市2019年度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361元/月。
其中,职工被鉴定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距法定年龄的年限依次递减20%,不足1年的按10%支付。
工伤护理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见下图:
护理程度护理费比例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0%

备注:执行青岛市2019年度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361元/月。
丧葬补助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实际执行青岛市2019年度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361元/月。
(二)青岛市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应用
根据6月22日青岛市统计局对外发布的统计公报,2020年青岛市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数据为81671元,平均每月6806元/月。
1、确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基数的上限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青岛市以公布的本市上年度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作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基数的上限,目前执行数据应为6806元/月×3倍,即20418元。
2、确定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免税额
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五、关于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个人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3、确定退休职工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一次性补助数额
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目前执行数据应为81671元×30%,即24501.3元。
(三)其他平均工资数据的应用
0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
《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中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007年青岛市《关于做好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中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但原则上不超过我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倍。2017年及之前青岛市都是按照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确定公积金缴存的上限基数,规定原则上不超过3倍,有条件的单位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5倍;根据《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明确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青住金规〔2018〕6号),2018年起青岛市统一按照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非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作为公积金缴存的上限基数,目前仍按此执行。
02、职工患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救济费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总工会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鲁劳发[1993]343号)中规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救济费。缴费满十五年的,由社会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不满15年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按十五分之一纳入统筹,其余部分仍由用人单位支付。
根据青岛市劳动局、财政局、总工会《转发鲁劳发[1993]343号文件的通知》(青劳[1993]273号)中的规定,青岛市职工死亡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按照本市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2020年起,山东省统一标准按照10个月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标准确定和计发供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
特别说明:以上由社会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相关待遇具体以人社部门实际执行的标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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