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于2020年2月1日成立了疫情应急法律服务中心,开启线上办公联动模式。针对近几日,我们接受咨询较为集中的问题,经过整理后进行回复。需要说明的是,这是一篇针对企业的推文,我们想用最简单明了的方式,在这样特殊的时期,与大家近距离交流。
Q1:我于2019年9月1日与买方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我于2020年2月5日交货,但是现在疫情的发生导致我没有办法交货,这是不是法律上所说的不可抗力?我是不是可以不承担责任了?
A:分情况看。首先,我们要判断该合同的无法履行是否属于法律上的不可抗力,能否免责。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我们认为此次疫情应当属于法律上的“不可抗力”。但是,具体到每一份合同而言,只有疫情的发生与合同无法履行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才能构成“不可抗力”的免责条件。也就是说,不是因为疫情的发生,所有的合同都可以不履行,都能适用不可抗力的免责条款。比如,此次合同的不能履行是因为在疫情发生前卖方的资金链已断,或者卖方根本不具备相关生产能力,即使疫情不发生,合同也无法履行,这种情况下则当然不能免责。其次,当不可抗力发生时,是不是当然的免责?还有哪些义务?我们建议,当不可抗力发生时,应当第一时间以书面《告知函》的形式将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况告知合同相对方,并附上相关文件进行说明,以减轻合同相对方的损失,同时也为我方保留证据。
依据参考: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Q2:我们之前签订的《物资采购合同》里明确约定好物资单价,但是现在因为疫情的影响,导致物资单价大幅度上涨,如果我继续履行合同,那么肯定是亏损的;但是,如果我不履行合同,又要承担一大笔违约金,这对我来说很不公平,我该怎么办?
A:首先,我们需要知道价格上涨的原因是由于疫情发生直接导致的,还是其他原因造成的价格上涨。其次,我们建议,在明确价格上涨的原因后,积极与合同相对方进行协商。如果协商无果,我们可以根据价格上涨的具体原因来甄别到底是适用不可抗力还是情势变更,是法定免责,还是变更或解除合同。
依据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Q3:受疫情影响,公司销售货物供货紧俏,公司在采购时成本已经有所上升,那么公司在出售的价格势必会上涨,价格的上涨会不会触犯法律?
A:不论是生产者还是经营者对价格上涨都应该有个合理理由,且上涨幅度应当在合理范围内。比如企业在延长复工期期间采购成本上升、需支付工人加班工资、运输成本增加等导致商品价格合理上涨的,不违反法律规定。但是,如果存在恶意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将面临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依据参考:
《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 (二)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
Q4:我看见微信上有很多人说疫情发生后,可以要求减免租金,这是真的吗?
A:我们可以参考在非典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现已失效)结合司法实践审判案例,综合归纳出各地法院的裁判思路:
(1)疫情的发生是众所周知,政府对相关行业的停业也有文件支持,因此根据公平原则,支持免除租金。
(2)因疫情的发生导致部分经营活动不能完全正常进行,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适用情势变更原则适当减免部分租金。
(3)因疫情的发生与该企业的生产经营无关,并没有给其直接造成损失,减免租金的诉求不予支持。
综上,我们认为是否减免租金和减免多少应综合考虑疫情的发生给承租人的经营或居住功能是否带来实际性的影响、影响大小、因果关系等因素,还需要考虑承租人所遭受的损害是否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或自身原因所引起。
依据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现已失效)第三条:依法妥善处理好与“非典”防治有关的民事案件。……(三)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Q5:受疫情影响,企业业绩经营惨淡,无力偿还银行贷款,能否因此主张不还、少还或者延期偿还当期贷款?
A:这个问题需要具体根据企业主营业务性质、当地疫情严重情况、还贷情况、贷款银行具体政策等因素综合判断。我们建议尽快向贷款银行沟通,向其说明企业经营现状,并了解贷款银行的相关政策。
依据参考:
银保监会《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0号)规定,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
Q6:疫情发生期间,企业无法正常生产,员工的工资如何发放?
A:延迟复工期间不等于法定假期。如果疫情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导致停工停产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需要按照企业和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但如果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企业仍处于停工状态,员工也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也需要向员工发放生活费。如果企业的资金流确实遇到困难的,建议企业也可以选择与员工沟通,对工资标准达成新的一致意见,并按照双方达成一致的工资标准进行发放。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具体以企业所在地政府部门公布的政策为准。
依据参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于2020年1月24日发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二条: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Q7:如果再不开工,企业就可能撑不下去了,企业可否提前复工?
A:疫情当下,政府作出延长复工期的紧急应对措施,是为了公共利益而不得已的措施,为了积极配合工作,一般企业不得提前复工。但是,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不属于不得提前复工的行业。如果企业强行提前复工,不仅具有疫情蔓延的危险还有因为妨碍传染病防治的违法危险。我们倡议,为了多数人的利益,也为了企业员工的身体健康,企业不要擅自提前复工。
依据参考: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Q8:我有一个诉讼案件,本来打算年后一收假就去法院立案,现在因为疫情的原因,还没有到法院立案的,而诉讼时效马上就到了,怎么办?
A:当疫情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并导致当事人不能向债务人行使请求权、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民事诉讼时效中止。但是,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六个月内,当事人应积极行使请求权,否则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昆明四区的法院均已通知可以网上立案,建议可以通过网上立案流程进入诉讼程序,避免诉讼时效过期的不利情况。
依据参考: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Q9:疫情爆发时,政府可以临时征用企业的房屋及其他设施、设备吗?
A:可以。
依据参考:
《传染病防治法》第45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紧急调集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合理报酬。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
疫情当下,企业关心的法律问题有哪些?
作者:许桂华 李烨华来源:八谦律师事务所

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于2020年2月1日成立了疫情应急法律服务中心,开启线上办公联动模式。针对近几日,我们接受咨询较为集中的问题,经过整理后进行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