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自贸区内非投资性外资企业可参与境内股权投资

来源:汉盛律师

文章摘要
导 读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的重大部署,进一步支持上海自贸试验区建设,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近日印发《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

导 读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的重大部署,进一步支持上海自贸试验区建设,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近日印发《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4.0版)>的通知》(上海汇发〔2019〕6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从简政放权、贸易和投资便利化、总部经济发展、离岸金融服务四个方面为上海自贸试验区创新试点增加新动能。
区内主体可在线上申请行政许可业务,如进出口单位名录登记、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司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登记等
外债注销登记下放银行办理,取消办理时间限制
支持区内非投资性外资企业可做境内股权投资
允许“投注差“外债模式调整为跨境融资宏观审慎外债模式,并且融资提款币种、偿还币种可与签约币种不一致
区内跨境资金池准入门槛减半,降低为“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5000万美元”
明确区内银行可向境外机构发放贸易融资,支持银行向境外机构提供外汇NRA质押外汇贷款
笔者重点关注了贸易和投资便利化方面的政策改革,在《实施细则》发布初始,第一时间赶赴到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落实相关政策,在一番针对性地问询之后,得出以下成果供大家参考。现行外汇政策仅允许以投资为主业或经营范围载明“投资“的外资企业(例如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股权投资试点企业(即QFLP基金)、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等)使用资本项目收入用于真实合规的境内股权投资。《实施细则》突破此限制,允许自贸区内非投资性外资企业的资本项目收入用于真实、合规的境内股权投资。笔者试图回归实务,对非投资性外资企业境内股权投资问题作以下分析:
“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外商投资房地产公司作为非投资性外资企业,其不同于一般性的非投资性外资企业,性质较为特殊,是否可以用资本项目收入参与境内股权投资?”
笔 者 :法无禁止即可为,根据国家外管局(上海)分局的最新指导,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外商投资房地产公司可以以资本项目收入用于真实、合规的境内股权投资,其投资在与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不冲突的前提下,还须与外资企业经营业务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商业银行需恪守“展业三原则”,保障股权投资的真实、合规性。
“ 增资款、股东借款以及外债资金是否都可以用于股权投资?”
笔 者 :可以。资本项目收入,是指国际收支中因资本的输入和输出而产生的外汇资产与负债的增减项目,包括直接投资、各类贷款、证券投资等。此前北京发布的《关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实施资本项目便利化政策的通知》(京汇[2018]92号),明确允许非投资性试点企业使用外债资金开展一定范围内的股权投资,外债投股权应在外债合同中予以明确。
“ 投资后,被投资企业的性质如何?被投资企业是否受限于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笔 者 :根据国家外管局(上海)分局的最新指导以及《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被投资企业仍属于内资企业,且其经营范围需受限于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 投资资产管理计划(信托等)间接投资境内股权是否可行?”
笔 者 :根据国家外管局(上海)分局的最新指导,《实施细则》所指之境内股权投资仅限于直接投资,不可以通过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等间接投资境内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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