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清算释义及实操要点分析

来源:中联贵阳

文章摘要
2020年初,随着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中小企业的生存压力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关注,但针对本就处于经济下行周期的企业,再遭受突如其来的疫情袭击,即使有国家和各级政府的为企业减负政策,部分企业依然无法继续经营,

2020年初,随着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中小企业的生存压力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关注,但针对本就处于经济下行周期的企业,再遭受突如其来的疫情袭击,即使有国家和各级政府的为企业减负政策,部分企业依然无法继续经营,无奈走向清算。但从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角度来说,这也不失为一种“自救”,卸下重担才能破茧重生,以获得更好的经济和社会效果。笔者结合公司清算业务处理过程中的实务经验进行专章整理。
1、清算类型释义
(一)清算分类
清算,指的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出现解散等法定情形后,由特定的个人或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对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对清算相关业务予以了结以及对剩余财产进行分配等一系列活动。按照适用主体进行分类,清算可以分为法人清算、非法人清算,其中法人清算又包括营利法人清算、非营利法人清算、特别法人清算,而营利法人清算中重要的是公司清算;按照具体实施方式进行分类,清算又可以分为自行清算、强制清算和破产清算。
本文主要以公司自行清算为例进行分析。
(二)程序启动条件
公司自行清算需具备的条件为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所规定的解散事由,具体如下: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针对当前疫情严重影响公司发展,进而导致公司无法继续经营的,公司可以根据上述解散事由之第一、二种情形,依据《章程》或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可以决议实施解散,进而启动自行清算的程序。
值得强调的是,《公司法》中关于清算程序条款具有强制性,该清算程序不得经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决定而变更;若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公司债权人有权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三)清算主体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清算组应当在公司出现解散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并开始组织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成立后,应当在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即工商局或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备案。
(四)清算时限
自行清算除要求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启动以及通知债权人之外,只要不存在故意拖延清算的情形,并没有明确限制必须在一定时间内完成。但相应的时间节点应按照法律要求,例如《公司法》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2、自行清算与强制清算的转化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二》”)第七条的规定,公司无法正常开展自行清算活动的表现有以下三种情形:一是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二是公司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三是公司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
第一种情形较容易明确判断,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和《公司法解释二》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应当在法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成立清算组。若逾期未成立清算组的,符合法律规定的第一种情形,可以依法提出强制清算申请。
第二种情形在实践中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有明确期限要求的行为,如清算组成立后未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的时限,即无特殊理由未在成立清算组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六十日内登报公告通知公司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属于故意拖延清算;另一类是没有明确期限要求的行为,如清算组清理财产、核定债权、提起诉讼、制定和执行清算方案等,则应当从清算程序公正和清算效率两项原则出发,以相关活动的实施期间是否合理作为标准,具体情况可能需要交由审查强制清算申请的审判庭予以确定。
第三种情形在实践中需要从两个角度予以分析。从清算组的角度分析,若清算组存在核定债权的标准明显过度宽松等未尽到忠实勤勉义务的行为,或者执行未经股东会决议通过的清算方案等直接侵害公司利益等行为,应属于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违法清算行为;从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角度分析,若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利用股权比例优势强行通过不公平的清算方案或者存在问题的清算报告,亦可认定为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违法清算行为。
3、自行清算的基本流程及注意事项
1.成立清算组
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并开始实施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公司法》规定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人民法院接到债权人的清算申请后,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2.办理备案登记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根据不同地区的要求,公司可登录当地政务服务平台,通过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访问或直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免费公示清算组信息,并于六十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债权人公告(部分地区不免除报纸上公告的义务)。公司亦可通过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查询获知办理各项注销业务的流程指引、当前的待办事项以及办结状态等内容,按照各部门的指引准备相关材料,筹备待办事项。
以贵州省为例,根据2020年12月15日起实施的《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公开征求<省市场监管局等九部门进一步加快推进企业注销退出若干措施>意见建议的函》规定,将推行在线办理清算组备案,推广使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或贵州省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扩大清算注销信息知晓范围;公司可在线办理清算组备案,免费公示清算组信息、免费公布债权人公告,切实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同时,贵州省将简化注销登记材料程序,不再收取清算组备案通知书、公告报纸样张、清税证明等6种材料。
3.通知、公告债权人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已知全体债权人,并于60日内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进行公告。
需要注意的是,选择在报纸上进行公告的,正确地选择公告的媒体级别是清算组依法履行通知或者公告义务的义务,由于清算组公告媒体级别错误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的,由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清理公司财产
主要包括:(1)限期追缴股东在清算开始后仍未缴足的认缴出资;(2)及时收回公司债权;(3)了结已签订的合同;(4)及时变卖若不及时变卖将无法挽回损失的清算财产;(5)其他财产清理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1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即公司股东尚未完全交付的出资也属于清算对象,体现的是一种公司对股东的债权。
此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2第八十条3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主张未实缴出资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实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债权申报及债权登记
通知和公告债权人程序是清算程序的重要环节。
(1)债权申报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书面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刊载于报纸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且应当以书面方式向公司提供,其内容及附件清单应符合债权通知和公告的具体要求。
(2)债权登记
清算组在收到债权人申报债权的同时,审查债权人所提交的债权证明材料,对符合要求的债权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要求或不能证明对公司享有债权的,应说明理由,不予以登记。公司清算时,债权人对清算组核定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清算组重新核定。清算组不予重新核定,或者债权人对重新核定的债权仍有异议,债权人可以以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债权。
(3)债权补充申报
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十三条4、第十四条5规定: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此时的公司清算程序终结,是指清算报告经股东会确认完毕;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不能全额清偿的,债权人有权主张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但债权人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除外。
提示注意的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债权人或清算组,以公司尚未分配财产和股东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不能全额清偿补充申报债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6. 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报股东会确认
清算组负责梳理确定公司全部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债权、股权、实物等财产权利,自清算组成立之日起即实施清理、核对和登记,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等清算相应工作。若公司资产规模较大或资产构成情况、债权、债务较为复杂,则可聘请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协助处理;若涉及国有资产的公司清算则应聘请会计师对公司财务进行公司审计、聘请评估师对公司财产进行公司资产评估。清算组在完成前述工作以后,若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7.制定、实施清算方案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予以审核确认。公司资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清算组应当按照如下顺序清偿债务及分配财产:
(1)支付清算费用;
(2)支付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3)缴纳所欠税款;
(4)清偿债务;
(5)向股东分配。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6)在清理公司债务时,若存在享有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物权的债务,需要优先予以清偿。
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法》对公司财产的清偿顺序做了明确的规定,清算组不得在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没有得到保障时,将公司的财产分配给股东。因此,清算组在实施公司财产分配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不得违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债务清偿及财产分配顺序。
8.编制清算报告,并报股东会确认。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审核确认。
9.公司清算结束后申请注销税务登记
在申请税务注销之前,公司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例如清缴欠税、办理企业所得税注销清算、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结清出口退(免)税款、注销防伪税控企业信息等。存在涉税违法行为的纳税人应当接受处罚缴纳罚款。公司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时,税务部门进行税务注销预检,检查纳税人是否存在未办结事项。符合容缺即时办理条件的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若资料不齐,可在作出承诺后,税务部门即时出具清税文书。公司应按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若未履行承诺的,税务部门将该失信行为记入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的个人信用记录。
10.申请注销税务登记后办理公司注销登记
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需注意的是,在申请工商注销登记之前,公司还须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注销登记,在取得清税证明后方可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工商注销登记。
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时需提交下列文件: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如有);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营业执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最后,完成上述全部流程并领取《核准注销登记通知书》《企业注销通知书》确认公司注销,公司的法人资格即告正式消灭。
11.申请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公司应当自办理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应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提交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和其他有关注销文件,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在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前,应当清缴社会保险费欠费。
12.申请办理海关注销登记(如有)
企业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www.singlewindow.cn)或者“互联网+海关”(http://on⁃line.customs.gov.cn)录入申请注销信息,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销书面申请提交所在地海关审核。
4、清算中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对有限责任公司存在股东失联、不配合等情况难以注销的,经书面及报纸(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通知全体股东,召开股东会形成符合法律及章程规定表决比例的决议、成立清算组后,可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2. 对营业执照遗失的公司,可将原先补领营业执照与注销登记两个环节合并为一个环节,公司可持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行公示的执照遗失公告及注销登记申请材料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3. 对于尚未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即被吊销的企业,市场监管部门已就此类企业进行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赋码,企业在相关部门办理注销业务时可使用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理,无需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

  4. 公司出现法定解散事由,但逾期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完成清算后,清算组持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5. 公司被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税务注销。

  6. 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其他符合市场监管部门简易注销条件的企业,可以选择简易注销登记程序。
    5、清算中的其他注意事项
    (一)适用简易注销的情形
    根据《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允许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自主选择适用一般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程序。在此基础上,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进一步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8〕237号)的规定,北京市、天津市等部分试点地区,将可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的市场主体类型扩大至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各类企业分支机构,并允许符合条件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参照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程序。
    上述意见同时规定了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情形,包括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以及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二)清算组的备案程序转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公司解散依法应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随着2019年1月18日,市场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30号)的出台6,企业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清算组的程序被取消,改为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免费公示清算组信息。相较于文件的出台,各地相关部门的实际执行难免存在滞后及差异,部分地区可能仍然要求企业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清算组。
    (三)国有出资企业自行清算的特殊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出资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因此,国家出资企业即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自行决定解散并决定自行清算的,应当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建议。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因此,除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外的国有出资企业在进行清算时,应该当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
    同时,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决定自行清算,并涉及资产交易的,需要履行审批程序、评估程序和进场交易程序。
    (四)国有独资公司的特殊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因此,国有独资公司若决定自行解散并自行清算的,需要由履行出资义务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想自行解散并进行自行清算的,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还需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五)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特殊规定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十九条规定,企业由于下列原因之一终止:
    (一)违反法律、法规被责令撤销。
    (二)政府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解散。
    (三)依法被宣告破产。
    (四)其他原因。
    因此,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决定自行解散并自行清算时,需由其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决定。
    6、自行清算的主要适用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3.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注销清算组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市监注〔2020〕107号)
    4. 《关于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土地权属变更、企业清理注销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19〕61号)
    5. 《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
    6.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公开征求<省市场监管局等九部门进一步加快推进企业注销退出若干措施>意见建议的函》(2020年12月15日实施)
    7. 《市场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30号)
    8. 《国务院关于实施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管理的决定》(国发〔2015〕22号)
    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是否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的批复》(法释〔2012〕16号)
    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的民办学校如何组织清算问题的批复》(法释〔2010〕20号)
    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如何清算合资企业问题的批复》(法释〔1998〕1号)
    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资企业诉政府侵权案件中政府对合资企业进行特别清算应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复函》(民四他字〔2004〕第51号)
    13.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确定外资企业清算的裁决执行问题的复函》(〔2002〕执他字第11号)
    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特别清算程序中法院应否受理当事人以侵权为由要求返还财产或物品诉讼请求问题的请示的复函》(〔2003〕民四他字第13号)
    注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
    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
    【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八十条【注册资本】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三条
    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
    公司清算程序终结,是指清算报告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完毕。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四条
    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不能全额清偿,债权人主张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债权人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除外。
    债权人或者清算组,以公司尚未分配财产和股东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不能全额清偿补充申报的债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6《关于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的通知》(二)改革企业登记注销制度,简化企业登记程序和材料。修改《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及其配套规定,优化普通注销登记制度。取消企业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清算组的程序,改为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免费公示清算组信息,企业无需再提交清算组备案的4份材料;降低企业办事成本,将通过报纸公告的程序调整为允许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免费公告;明确企业注销实行形式审查,办理注销登记时不再提交《备案通知书》、报纸样张等5份材料,仅提交《清算报告》等4份必需要件(各部门材料要求见附1)。继续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制度,试点将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简易注销适用范围、将公告时间由45天压缩至20天、建立容错机制,对于被终止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允许其符合条件后再次依程序申请简易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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