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为“反法”)等八部法律在内的修改决定,并且自公布之日起立即施行(商标法除外),进程颇为迅速。尤其是反法在2017年修改之后才过去不到两年又做出重大修改,确实超出常规。但是无论修法的背景如何,此次专门针对商业秘密保护对反法做出的修改,确实是从相当程度上解决了长期困扰商业秘密保护的老大难问题,业界早已在上次修法时就做出强烈呼吁,最终未能采纳也令人扼腕叹息。因此,这次修改可以说是准确回应了权利人的长期呼吁,当属商业秘密保护的重大利好。
具体来说,此次修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扩大了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新反法第九条将商业秘密定义为“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不再仅限于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这就将一些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以外的一些重要商业信息纳入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比如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引起争议的客户名单信息、供应商名单信息等是否属于商业秘密,此后应该不会再有争议;也不用再纠结于某个具有商业价值的商业信息到底是否属于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
2、扩大了侵权责任主体的范围。新反法第九条将商业秘密的侵权责任主体从“经营者”扩大到了“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这就解决了原反法无法适用于权利人员工或前员工等最为普遍的自然人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情形,也解决了非营利性的研究机构、社会团体等不属于“经营者”范畴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商业秘密保护问题。
3、增加了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首先是增加了以电子侵入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的情形,而电子侵入已越来越成为窃取商业秘密的常用手段,这次修法明确将其列入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司法实践中不用再纠结电子侵入是否属于旧法所规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其次是将“违反约定”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情形修改为“违反保密义务”,从而将行为人因约定而具有保密义务以外负有保密义务的情形(如雇佣、合作等情形)也纳入规范范围;另外是增加了“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情形。
4、提高了处罚和赔偿标准,引入惩罚性赔偿原则。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政处罚上限由50万元(一般情节)和300万元(情节严重)提高到100万元和500万元;将法定赔偿的上限由3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另外对于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情形,可以在确定的赔偿数额的一到五倍范围内给予惩罚性赔偿。
5、引入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减轻了权利人举证责任。新增加的反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侵犯商业秘密民事诉讼程序中,商业秘密权利人只要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已经对被侵犯的商业秘密采取了保密措施,且有初步证据证明商业秘密被侵犯,则涉嫌侵权人就应当证明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不属于受反法保护的商业秘密范畴;当权利人有证据表明涉嫌侵权人有渠道或机会获取商业秘密,且其使用的信息与该商业秘密实质上相同,或者有证据表明商业秘密已经被涉嫌侵权人披露、使用或者有被披露、使用的风险,或者有其他证据表明商业秘密被涉嫌侵权人侵犯时,即可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由涉嫌侵权人证明其不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这一修改应该是本次修法最为重要的内容,针对的是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困扰权利人的老大难问题,即如何证明涉嫌侵权人确实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的适用,可以说是商业秘密保护的重大利好。如果在司法实践中能够得到广泛确实地适用,则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的举证难问题将迎刃而解。
《反不正当竞争法》火速修改,商业秘密保护重大利好
作者:姚红军来源:万慧达知识产权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为“反法”)等八部法律在内的修改决定,并且自公布之日起立即施行(商标法除外),进程颇为迅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