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法号”普法丨交通责任认定书引争议,保险代位求偿遇阻力,法院:空喊“不服”可不行!

来源: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在交通事故理赔纠纷中,交通事故认定书是确定赔偿责任的重要依据。

在交通事故理赔纠纷中,交通事故认定书是确定赔偿责任的重要依据。近日,西城法院审理了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中两车相撞,原告保险公司在赔付后向被告责任方追偿,责任方却以不认可交通事故认定书为由拒绝赔偿,保险公司能否追偿成功?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又该如何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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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某日,秦某驾驶的汽车与李某驾驶的汽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秦某车辆右前部与李某车辆左侧部位损坏,经交警认定秦某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李某车辆在甲保险公司处投保商业险,秦某车辆在乙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因李某向秦某索赔未果,甲保险公司在赔偿李某车辆维修费1万元后,将秦某与乙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已赔付保险金。
秦某不认可事故认定书记载的责任划分,故不同意向原告赔偿。秦某声称其行车记录仪记录了李某有超速现象,但因车钥匙被扣留无法证明,自己不应负全责。乙保险公司辩称,如无免责情形,其仅应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内承担赔偿责任,对超出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第三者责任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向投保人赔偿保险金后,可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投保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本案秦某与李某发生交通事故,甲保险公司依据其与李某的保险合同关系向李某赔偿保险金,进而获得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有权向事故全责方秦某追偿。秦某车辆在乙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乙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限额2000元赔付给甲公司,剩余8000元应由秦某负担。
秦某辩称不认可事故认定书所载责任比例,对此,事故认定书“告知”一栏明确记载,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经询问,秦某未对事故认定书提起复核申请或采取其他合法措施进行救济,故对于秦某不认可事故认定书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法官说法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负有责任方应及时履行赔偿责任,如投有保险,应及时联系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如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应及时地以合法的手段向有关部门提起复核申请或采取其他合法措施进行救济,避免后续造成进一步损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制作:安雪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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