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起草》之前言:章程是什么?(上)

来源:公司法则

文章摘要
假想案例 甲、乙两个股东成立A公司,各占50%的股权,每人有权派出3名董事组成董事会。成立后,公司经营良好,盈利甚丰。

假想案例
甲、乙两个股东成立A公司,各占50%的股权,每人有权派出3名董事组成董事会。成立后,公司经营良好,盈利甚丰。B公司企图兼并A公司,但在A公司股东会上,甲股东不同意兼并,形成一半同意,一半反对的表决权僵局,影响公司并购。出现此种情况,股东该如何处理?章程中又该如何预防?留给读者思考。
本节目录
(一)公司为什么需要章程?
设立公司的需要
实现良好公司治理是的需要
进行资本化运作与公司良好经营的需要
(二)如何评价一个公司章程的优劣?
是否考虑到公司的特殊性
是否将强制性与任意性规范完美的结合
是否利于公司资本运作与规范化运营
用语是否准确、简洁、清晰
(一)公司为什么需要章程?
顾名思义,公司章程是由设立公司的股东或发起人制定,并对公司、股东、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调整公司内部组织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公司章程是全体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是公司运营的根本准则,有公司自治的“宪章”之称。
1.设立公司的需要。
公司的成立,需要股东或发起人提交一系列文件,公司章程就是其中之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对公司章程进行一定的审查,以决定是否进行登记,因此,公司的设立程序以订立公司章程开始,以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结束。
2.实现良好公司治理的需要。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规则和自治手段,是在股东自由协商的基础上制定的。股东依据自身意志,协商确定公司运营的基本规则,从而实现对公司的控制。同时,章程将股东、董事、监事、经理等统一于公司运营需要,分别规定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的职权,形成公司治理框架,既促进各方预期利益实现,又成为监督公司组织机构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力量源泉。
3.进行资本化运作与公司良好经营的需要。
公司经营和资本运作千变万化,交易结构极其复杂,需要公司及时的加以应对,因此,在不违反《公司法》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和运营需要,细化资本运作和公司运营规则,以保证公司运营的灵活、高效,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奠定良好的制度环境。
(二)如何评价一个公司章程的优劣?
从洋务运动引入公司始,公司在我国已有上百年历史,但受制于内外诸多制约,公司始终没有兴盛起来。改革开放后,国人才又重新认识到公司制度的重要性,于1993年12月制订《公司法》。历经二十余年的发展,尽管公司已经成为人们创造财富的重要工具。但公司章程的个性发展仍不容乐观,许多公司在登记时,依然是采用工商管理部门提供的“填空”式章程,千篇一律,成为应付工商登记的一种摆设,公司章程所具有的自治功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一旦发生纠纷,时常波及公司的正常经营。那么,该如何衡量一个公司章程的优劣呢?笔者认为,应从以下方面加以衡量:
1.是否考虑到公司的特殊性。
民间有云:“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随着社会分工的不断深化,市场规模也随之扩大,农业、工业、服务业次第发展,创造出的何止“三百六十行”,就算三万六千行也不为过。股东成立公司,往往先从自己最熟悉的行业开始,以利于发挥自身的比较优势。但公司法不可能穷尽所有行业,只能采取提取公因式的方法,规定公司运营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不涉及股东所从事行业特殊性。至于具体、特殊的规定,则留给股东结合公司的个性和实际情况,来细化公司运作规范,因此,一个制定良好的公司章程,应该符合股东愿望,适合公司特殊需要的章程,而不是千篇一律的“傻瓜”章程。
2.是否将强制性与任意性规范完美的结合。
依照法律规范对公司章程的影响程度强弱,是否允许当事人缔约而改变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可以将公司法规范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强制性规范不允许股东之间通过自由意思进行变更,即公司章程的制定、修改和适用不得违反强制性规范。如我国《公司法》第25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载明内容的规定,第27条关于出资的规定等。任意性规范允许股东选择性适用,或者可由股东变更或排除适用的法律规范。在现行公司法中,不仅使用了80多次“可以”,而且还多次出现诸如“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等表述。这些任意性规范,为股东根据运营需要,实现公司自治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因此,章程制定者应充分发挥创造性,创新性地拟定公司章程,并在章程草拟中实现强制性与任意性规范完美的结合。
3.是否利于公司的资本运作与规范化运营。
股东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应树立一种正确的意识。把章程制订好,不仅能顺利通过工商登记,成立公司,更能节约股东之间的交易成本,为公司未来规范化运营及实现资本化运作打下良好的制度基础。制订良好的公司章程是股东等相关当事人利益博弈的结果,一份完美的公司章程应该在多方利益博弈中需求动态平衡。而形式化的公司章程,其内容简单,不能完整反映全体公司发起人的意志,也说明发起人没有认真考虑如何规范公司的运作,如何通过资本市场实现公司的发展壮大。这类“傻瓜”章程,不但难以满足公司具体经营的需要,更不能为预防和化解公司纠纷提供依据,从而埋下了公司纠纷不断发生及纠纷发生时无章可循的隐患,影响公司正常的发展。
4.用语是否准确、简洁、清晰。
公司章程属于公司必备的法律文件之一,其用语应符合公司法规范,讲究用语的准确、简洁、清晰。所谓“准确”,是指用语严格符合事实、标准或真实情况,理解上不发生歧义。“简洁”是指用语简明扼要,没有多余的内容。“清晰”是指全体股东所要表达的意思,应在章程中清楚明白地表述出来,不模糊、含混。
参考文献
1.赵旭东 主编:《公司法学(第四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15年版。
2.郭春宏 著:《公司章程:个性化设计与疑难释解》,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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