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从债权人角度或是管理人角度出发,担保债权的相关问题均是破产程序中的重点及难点。上期笔者已经向大家简单介绍了如何在破产程序中实现担保债权的问题(逻英订阅|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的实现),今天笔者将从另外两个方面进一步为大家深度剖析担保债权的其他重点问题,一是在不同情形的破产程序中申报担保债权时应注意的问题,二是在破产程序中应如何审核担保债权。
一、在不同情形的破产程序中,申报担保债权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一)保证人破产时,申报担保债权应注意的问题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保证人即便破产,亦不能因此而免除其保证责任,故在此情形下,债权人依然有权向保证人申报债权。且即使主债务未到期的,担保债权在保证人破产申请受理时亦视为到期。
但需要注意的是,此种情形下,即使是一般保证,保证人也不能主张行使先诉抗辩权,但为保持立法理念的统一,法律依然给予了一般保证人一定程度的保护,即债权人在一般保证人破产程序中的分配额应予提存,与普通债权做同等处理,待一般保证人应承担的保证责任确定后再按照破产清偿比例予以分配。
(二)债务人与保证人均破产时,申报担保债权应注意的问题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债务人与保证人均破产时,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保证人分别申报债权。且即使主债务未到期的,担保债权在债务人、保证人破产申请受理时亦视为到期。
但需要注意的是,为保证各方权益的平衡和均等,我国法律对债权人受偿额进行了限定,即债权人从债务人、保证人任一方破产程序中获得清偿后,其对另一方的债权额不作调整,但债权人的受偿额不得超出其债权总额,且保证人在履行保证责任后不再享有追偿权。
二、在破产程序中应如何审核担保债权
(一)担保债权审核工作的重要性
审核担保债权系管理人在破产程序工作的重中之重,依据我国《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之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外,需要召开债权人会议时,只有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可以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召开,或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时组织召开。
可见,担保债权作为一个重要的债权种类,其数额除决定受偿额外,还决定表决权。并且对抵押担保来说,担保债权数额的确定是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前提。所以,在审核担保债权时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以避免造成严重后果。
(二)最高额抵押债权数额的确定问题
最高额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如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但此时,其实抵押债权数额并未确定。
只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抵押债权数额才能确定:
(1)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2)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3)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4)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5)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6)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民法典规定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但该规定在破产法中适用受限。根据《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对原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管理人可以申请撤销。
(三)浮动抵押财产的确定问题
浮动抵押是指,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当出现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抵押财产自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确定:
(1)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未实现;
(2)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3)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4)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对此,笔者认为浮动抵押中的抵押物于破产申请受理时确定,且在破产程序中可以参照关于保证人破产的情形进行申报。
(四)需特别注意的问题
1.担保债权保护限制
依据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四十四条规定,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抵押权人主张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抵押人以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债权人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后未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对债务人申请强制执行,其向抵押人主张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对留置财产享有所有权的第三人请求债权人返还留置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请求拍卖、变卖留置财产并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然留置权人如果想在破产程序中主张自身权利,前提条件也是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2.预告登记在破产程序中的效力认定
依据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办理了抵押预告登记,抵押人破产,经审查抵押财产属于破产财产,预告登记权利人主张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破产申请时抵押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予以支持,但是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设立抵押预告登记的除外。
简述担保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及审核重点问题
作者:于天宇来源:逻英律师事务所

无论是从债权人角度或是管理人角度出发,担保债权的相关问题均是破产程序中的重点及难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