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债权申报的过程,如果债权人系法人主体,但该主体已注销,此时该笔债权是否还可以向破产管理人进行申报,如果可以申报,应由谁进行债权申报,本文就该问题进行分析。
1公司注销后债权并不当然消灭
一般债消灭的原因主要有:履行、抵消、提存、免除、混同。当企业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通过解散、清算、注销登记等法定程序注销后,其主体已消亡,此时对于仍未实现的债权,虽然丧失了债权拥有主体,但很显然并不构成债消灭的原因,因此债权并不当然消灭,破产企业仍需承担相应的债务。
2公司注销后债权申报主体
根据《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而资产收益最直接的体现就是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分取红利,在公司解散清算后,公司财产在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股东有权按照出资比例或者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予以分配,即公司剩余价值追索权。因此,个人认为此时债权作为已注销公司的“剩余价值”,原公司股东有权进行追索。
另外,从公平的角度出发,原公司股东对该债权进行申报也是合理的。现代公司法理论,对于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进行了严格的区分,但是债权人仍可以根据“刺破公司面纱”的理论,在特定的情况下,不顾公司法人的人格独立特性,追溯公司法律特性背后的实际情况,要求公司股东直接承担公司的义务和责任,此时,债权人可以通过“刺破公司面纱”向股东进行权利主张,那么基于公平原则,权利义务对等的角度,股东此时“刺破公司的面纱”向债务人进行债权主张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因此,综上所述,个人认为,此时应由原公司股东向管理人进行债权申报,且应直接以股东的名义进行债权申报,同时要提供相应的公司注销证明,及其为原股东的证明,若是公司存在多个股东,则应将实现的债权按照原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但是对于分公司而言,在其主体注销的情况下,债权应由其总公司进行主张。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所以,分公司注销后债权债务由总公司概括承受,此时应由总公司前来以总公司的名义进行债权申报。若是子公司注销后的债权,根据上述的分析,则应由股东(母公司)进行债权申报。
公司注销后如何进行债权申报
作者:祝莉萍来源:智仁律师

在债权申报的过程,如果债权人系法人主体,但该主体已注销,此时该笔债权是否还可以向破产管理人进行申报,如果可以申报,应由谁进行债权申报,本文就该问题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