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6年12月12日17时23分,果之源饮品公司职工彭某在工作期间提前下班途中,骑电动车行至冰熊大道东段时与相对方向行驶郭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彭某重伤,车辆损坏。该事故经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彭某与郭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后当地人社局认定彭某所受伤害为工伤。果之源饮品公司认为彭某在工作时间内擅自离岗,提前回家途中被撞伤,不应认定为工伤,请求撤销工伤决定。该案经劳动仲裁后,果之源饮品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彭某在距离其工作地3公里左右的地点于17时23分发生交通事故,可以视为合理下班时间。职工未经批准早退,仅是一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应当受到劳动纪律的制裁,只要不存在极不合理的情形,就不至于导致其失去工伤保险待遇资格。综上,法院对果之源饮品公司所提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参考案例:(2019)豫14行终7号
律师提示
针对员工上下班途中工伤的认定主要考虑两个方面,一个是合理地点,一个是合理时间。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均对工伤认定的时间、地点要求作出了解释。其中《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中只规定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受伤,对下班时间没有明确规定。早退的员工提前下班的行为虽然违反了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但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与是否被认定工伤及是否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员工不能因违反单位内部规章制度而丧失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正常权利。工伤认定是无过错认定,受伤害职工是否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等不是认定工伤的前提条件。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主审法官,三级高级法官杨科雄在《法律适用》月刊中也发表过下述意见:“对于迟到、早退还要区分两种情形:经过批准的,应当视为上下班,而没经过批准擅自离岗回家的,不视为上下班。笔者认为,上述情况要结合职工在其中的过错,职工无过错的,只是由于客观原因引起的,应当认定为上下班途中;职工即使有过错但不属于极其不合理的,亦应当认定为上下班途中。”
当然,职工擅自离岗是对单位利益的损害,若将其全部视同为正常下班,并让单位承担该有害行为所带来的风险,对单位也缺乏公平。所以在实务案例中,法院往往会对迟到或早退时间及原因讨论一个合理范围。若员工早退时间太久或严重损害了单位利益,则员工遭遇交通事故不应认定为工伤。
法律规定
1、《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早退回家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算工伤吗?
作者:钮鉴非来源: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2016年12月12日17时23分,果之源饮品公司职工彭某在工作期间提前下班途中,骑电动车行至冰熊大道东段时与相对方向行驶郭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彭某重伤,车辆损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