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一:某酒业公司模仿知名白酒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案
案例二:某电子商务公司侵害“周黑鸭”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例三:某公司攀附知名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案
案例四:某酒店侵害“宴遇”服务商标案
案例五:某网店销售“安吉珍稀白茶”构成商标侵权案
1.、某酒业公司模仿知名白酒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案
案情
双沟酒业是知名白酒酿造企业,其推出的“绵柔苏酒”产品获2012年度中国白酒国家评委感官质量奖、2018年度中国白酒酒体设计奖。苏酒集团经双沟酒业授权进行相关知识产权维权活动,其经调查发现某电商平台上某酒类专营店销售的某款白酒在酒瓶包装、装潢上与“绵柔苏酒”高度近似,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故将该款白酒的生产、销售者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损失。
审判
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绵柔苏酒”产品自上市后经过宣传推广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其酒瓶设计具有区别于同类商品的显著特征,且经过持续的使用和宣传,成为消费者识别该款白酒的标识,故“绵柔苏酒”包装、装潢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被告生产销售的白酒产品在瓶盖、瓶型、瓶身渐变色设计等显著特征上均与“绵柔苏酒”高度近似,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被告擅自使用与双沟酒业有一定影响的“绵柔苏酒”酒瓶近似的包装、装潢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判令被告某酒业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3万元。某酒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宿迁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
维护诚信经营的商业道德和正常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本案被告与双沟酒业为同处宿迁地区的同行业企业,双沟酒业及其产品在当地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被告理应对“绵柔苏酒”产品知晓并进行合理避让,但综合考察其产品的名称及包装、装潢的设计风格,其攀附双沟酒业商誉的主观故意明显。本案判决明确装潢颜色仅系包装、装潢的设计元素之一,整体模仿知名白酒的酒瓶设计而仅作颜色改变,可能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的情况下,相关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体现了有力打击仿冒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司法导向。
2.某电子商务公司侵害“周黑鸭”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是“周黑鸭ZHOU HEI YA 及图”商标的权利人,上述商标于2011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某电子商务公司是某电商平台上某特产专营店的经营者,原告发现某电子商务公司擅自在其销售的“黑鸭风味卤酱”商品链接名称中使用“周黑鸭”字样进行宣传和引流,原告认为该行为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某电子商务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审判
沭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某电子商务公司擅自在其经营的网店中使用带有“周黑鸭”字样的商品链接销售调味酱包商品,容易使公众误认为其商品来源于原告,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综合考虑“周黑鸭”商标的知名度、被告的主观过错、销售价格、销售数量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7000元。
点评
本案中,被告销售的商品并非来源于原告,但其在商品链接标题中使用“周黑鸭”字样,极容易让公众误认为其商品与原告有关,或者将一些喜欢“周黑鸭”商品的消费者引流到被告的店铺,增加店铺销量,这种“挂羊头卖狗肉”式的销售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裁判打击各种傍名牌、搭便车、蹭热度的商标侵权行为,同时对于商标保护的强度与商标的知名度相适应。本案提醒市场经营主体,要树立诚信经营的理念,通过提高自身产品的品质、打造自身品牌获取市场收益,不能采取傍名牌、搭便车等推销方式,否则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
3.某公司攀附知名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案
案情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6月,享有“FLYCO飞科”注册商标专用权。其生产“飞科”牌剃须刀、电吹风、电熨斗产品。“飞科”品牌于2010年被评为中国最具竞争力十大民族品牌。被告某飞科公司成立于2020年6月,经营范围为电子元器件制造等。原告认为被告将“飞科”字号使用在其企业名称中,明显具有攀附“飞科”字号商誉和影响力的故意,极易导致消费者误认为其与原告有一定的关联关系,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变更企业名称并赔偿损失。
审判
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飞科”是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字号,被告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飞科”字样,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6000元。
点评
市场经营主体在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攀附他人已有的商誉。企业登记字号时对属于同一行业内的知名企业名称需要谨慎进行避让,否则即便已注册登记,仍会因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而构成不正当竞争,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4.某酒店侵害“宴遇”服务商标案
案情
原告宴遇(厦门)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是“” 系列商标的权利人,上述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第43类,包括餐厅、自助餐厅、快餐馆等。原告经营的“宴遇”品牌曾获多项荣誉。原告认为被告某酒店擅自在其饭店招牌上使用“宴遇私房菜”字样,侵害了其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审判
沭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对服务商标应给予与商品商标相同的保护,原告经营的“宴遇”品牌餐饮店在厦门、杭州、上海等地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虽然当地尚无原告授权的“宴遇”品牌餐饮店,但不影响对原告商标权的依法保护。被告某酒店同为餐饮行业经营者,擅自在饭店门头招牌上使用“宴遇”字样,该文字仅在字形上与原告的商标标识有所差异,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市场主体产生混淆,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点评
一些服务商标的相关服务或影响力虽可能未及于全国范围,但并不意味着商标的保护范围仅能覆盖至商标权人提供的服务项目所在区域。根据商标法对服务商标与商品商标给予同等保护的立法精神,以及在全球化及互联网时代鼓励服务业连锁发展经营的理念,需要为这类商标预留一定的保护空间。本案判决有力维护了服务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提醒广大服务业经营者,要尊重他人品牌,切勿心存侥幸,擅自使用他人商标,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经营风险。
5.某网店销售“安吉珍稀白茶”构成商标侵权案
案情
原告安吉县农业农村局茶叶站是“安吉白茶”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其经过调查发现,被告某电子商务公司在网络销售茶叶的商品链接中使用“安吉珍稀白茶”字样,其认为被告的该行为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购买的产品为安吉白茶,构成商标侵权,故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审判
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安吉白茶”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用以证明使用该商标的茶叶来源于安吉县行政区划内,茶叶主要品种为“白叶一号”。被告销售的茶叶并非安吉白茶,却在其商品销售链接中使用“安吉珍稀白茶”字样,其中“珍稀”二字仅起到修饰产品品质的作用,“安吉珍稀白茶”与“安吉白茶”注册商标构成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产地及特定品质产生误认,构成商标侵权。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2万元。
点评
地理标志凝聚着独特的自然人文特征,承载着极大的经济价值,已成为推动乡村振兴、发展特色优质农业的有力抓手。但随着地理标志和农产品商标知名度的提高,侵权假冒事件时有发生。司法加大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保护力度,对提升地理标志产品品质、维护品牌价值具有积极意义。本案提醒市场经营主体,不能随意使用地理标志,要注意审查核实商品是否来源于该地区,是否具有特定的品质,以避免陷入商标侵权。
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某餐饮店侵犯服务类商标专用权案
案例二:某服饰公司生产假冒注册商标防护服案
案例三:某通讯器材店销售假冒驰名商标专用权案
案例四: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案例五:某家具公司虚假宣传案
1.某餐饮店侵犯服务类商标专用权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19日,宿城区市场监管局接“冯四孃”注册商标权利人举报,经现场核查,当事人经营场所门前吧台处摆放印有“冯四孃 乐山跷脚牛肉 抖音二维码冯四孃”内容和联系电话、地址的宣传单;场所门口悬挂“冯四孃乐山跷脚牛肉”字样的招牌;每张餐桌上均摆放印有“冯四孃 乐山县第一家跷脚牛肉 始于一九三零年”等字样的菜单。经后期调查取证,当事人店铺确属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处罚情况
当事人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所指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0元。
2.某服饰公司生产假冒注册商标防护服案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沭阳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当事人某服饰公司涉嫌销售侵害商标权服饰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生产场所发现标注有商标的医用一次性防护服,冒用了他人注册商标及厂名厂址等信息,涉嫌无证生产二类医疗器械、假冒注册商标等违法行为。
处罚情况
当事人生产假冒商标的医用防护服,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所指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非法经营额共计89562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九条,沭阳县市监局已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3.某通讯器材店销售假冒驰名商标专用权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宿豫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当事人某器材店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内销售的标有“0PP0”“vivo”商标的产品,经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现场辨认,确认上述产品非原装正品,属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没收vivo双引擎闪充数据线6盒、vivo闪充数据线3A1盒、vivo用手机壳19个、OPPO耳机4盒、0PPO耳机2盒、OPPO VOOC闪充数据线3盒,罚款4350元。
4.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
当事人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为推广产品,利用微信、APP、公众号以及现场推荐等形式,在宣传材料、演讲视频、书面文稿中采取引用保健或医疗用语,向相关公众直接或间接宣传其生产的凝胶糖果、压片糖果等普通食品具备抑菌、降血压、抗病毒、预防疾病等功能。当事人销售金额达两百余万元。
处罚情况
当事人在销售过程中直接或间接将其生产的普通食品宣传为具有抑菌、降血压、抗病毒、预防疾病等功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4月,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20万元。
5.某家具公司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宿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家具公司涉嫌虚假宣传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天猫开设经营网店,在网店商品销售页面展示有“10年天猫老店买的放心用的安心”“单品累计出售22万件(数据来源天猫后台真实数据)”“工厂直销 拿货源头 拒绝中间商赚差价”“甄选进口松木 无甲醛”等内容,而实际情况是:该网店开设时间为2021年,单品实木床的销售仅5283单而非22万件,其实木床从睢宁某公司进货,当事人并不实际生产,实木床的检测报告显示甲醛释放量为<0.1,并非无甲醛。
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宿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5万元。事后执法人员对其检查,当事人已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
宿迁市商标保护和反不正当竞争司法、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作者: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来源: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一:某酒业公司模仿知名白酒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案 案例二:某电子商务公司侵害“周黑鸭”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例三:某公司攀附知名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案 案例四:某酒店侵害“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