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合同约定不明,逾期办理土地证违约金未受支持

来源:哈尔滨仲裁委员会

文章摘要
购买二手房时,除了要求卖房人办理房产证更名手续,在该房屋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下,还需办理土地证的转让手续,这样买方才能取得完整的房产权。

购买二手房时,除了要求卖房人办理房产证更名手续,在该房屋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下,还需办理土地证的转让手续,这样买方才能取得完整的房产权。那么在交易过程中,对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约定就应多加注意,否则自己的权益将有受损的风险。我们来看下面案例:
案情简介
2015年10月,张某通过房屋中介在王某处购得一处房产,约定价款为60万元,王某负责办理自己名下的土地使用权证。合同签订后,张某于2015年11月将全部合同价款及中介费、代办费支付完毕。王某交房,并配合张某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三方签订了交易完毕确认单,同时三方补充约定“土地使用权证未办……土地使用权证由居间方办理,费用由王某承担,张某直接向房屋中介要王某名下的土地使用权证”。 2016年2月,房屋中介办理完土地使用证,交付给张某。张某则认为,王某及中介公司办理土地使用权证逾期,应赔偿10万元违约金,遂提起仲裁。
仲裁结果
仲裁庭驳回了张某的仲裁请求。
案件评析
仲裁庭认为,本案房屋买卖合同并没有约定土地使用权证的办理期限。此外,根据房屋买卖交易完毕确认单,房屋买卖、居间服务已完成,交易结束。确认单中对土地使用权证的办理事项重新进行了约定,但亦未约定土地使用权证的办理期限,张某称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一般为20个工作日,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现义务方已经完成此项工作,张某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综上,王某及中介公司不存在违反合同约定迟延履行的行为,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张某的仲裁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仲裁庭不予支持。
哈仲提示
哈仲提醒广大市民注意,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约定内容应详细,尤其要注意合同中的时间、违约金、争议解决方式等重要条款,以免因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致使自己权益无法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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