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公司注销后,债权人如何主张债权的问题,我国公司法有明确的条文规定。但公司注销后发现还有遗漏的债权,该如何处理?现行公司法、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未见有明确规定。因公司已注销,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公司已不能作为诉讼主体起诉债务人,那么公司原股东是否可以作为原告,代替公司起诉债务人,要求偿还债务呢?起诉又是否需要全体原股东一致同意?本次问答即围绕上述问题进行。
Q 邵博士,您好!我的客户咨询,他之前与一个朋友成立了一家公司, 他没有参与经营,公司的经营管理全部由他朋友负责。去年年底,他与朋友经过商议,经过正常的清算程序后把公司注销了。但前不久,他发现在清算时,公司遗漏了一笔六十多万的债权。请问,在公司已经注销的情况下,公司清算时遗漏的这笔债权该如何处理?他作为公司的股东,可以起诉要求债权人支付这笔款项吗?
A 非常好的问题!实践中,公司经清算注销后,民事主体资格随即丧失,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亦应归于消灭。但实务中,经常出现公司在注销登记申请后,发现遗漏债权或财产性权益未受偿的情形,此种情形下原公司所享有的债权或财产性权益该如何处理,成为原公司股东关注的焦点问题。
Q 是的。现在我的客户就遇到了这一问题?那应该如何解决呢?
A 公司注销后发现遗漏债权,现行公司法、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未见有明确规定。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可见,由于遗漏债权在清算时没有进行处理,依据该条规定,应该属于原公司财产。
Q 现在面临的问题是,公司已经注销,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了。那么,在这种情形下,我的客户作为股东,能否代表公司起诉?
A 个人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可见,公司虽注销,但存在遗漏债务未清偿的,债权人仍可向公司股东主张权利。根据公司股东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在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公司注销后遗漏债权缺乏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对规定第十九条进行反向解释后,可得出原公司股东对公司注销后遗漏的债权亦可以主张权利。
Q 这样看来,股东确实可以主张遗漏债权。但如果我客户作为股东同意去起诉,但另一股东不同意,该如何办呢?
A 如前所述。由于遗漏债权属于原公司财产,并不属于任何一个股东,任一股东通过诉讼追回的财产,在未分配的情况下,均属于原公司所有。基于此,个人认为,任何一个股东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而无需征得其他股东同意。
Q 在公司已经注销的情况下,追回的财产应该如何分配呢?
A 股东在公司注销后,追回的财产原属于公司财产,应当归属于全体股东,由全体股东按照公司章程或法律的规定进行分配。另外,对公司注销后遗漏债权的处理问题,现在一些地方法院出台了指导性意见,也值得关注。
延伸阅读 公司注销后,债权人如何主张其债权?
注销是指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经过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并经过规定清算程序后主体资格消灭。企业注销后法人资格合法终止,不再是一个合格的民事主体,亦不能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若企业的债权人在企业注销后才开始向企业主张自己的债权,此种情形下债权人该如何主张其债权,以下进行简要分析。
一、公司未成立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即注销,则债权人可以该公司的股东或相关人员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股东偿还公司债务。
法律依据:
1、《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4修正)
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二、公司依法成立了清算组,但清算组未按规定通知债权人后公司注销,则债权人可以该公司的清算组成员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其偿还公司债务。
法律依据:
1、《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4修正)
第十一条 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三、公司依法注销,债权人因存在重大过错未申报债权的,其债权应转为自然之债。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4修正)
第十三条 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
公司清算程序终结,是指清算报告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完毕。
第十四条 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不能全额清偿,债权人主张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债权人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除外。
通过上述法条可推理出债权人应当在申报期内申报债权,因重大过错未在申报期内申报债权的,公司依法注销后不得再行主张其债权。
参考文献
- 李婷:《公司注销后,债权人如何主张其债权》,载于“ 法影婷律”公众号,2018年8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