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视角下广西百色教师唐某某被举报性侵案分析

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案 情 梳 理 近日,广西百色市祈福高级中学教师唐某某涉嫌性骚扰、性侵女学生的事件引发全网热议。
案 情 梳 理
近日,广西百色市祈福高级中学教师唐某某涉嫌性骚扰、性侵女学生的事件引发全网热议。
2025年2月10日,举报者农某在社媒平台称,其表妹符某某于2017年至2020年间就读于广西百色祈福高级中学,期间符某某长期遭到该校教师唐某某性侵,于2019年被确诊重度抑郁症,在2020年时甚至放弃了高考,2021年符某某以全县第一名的成绩考入华东师范大学后,仍长期遭受疾病折磨,无奈退学,最终于2025年1月17日自杀身亡。


图1:农某举报微博详情,来源:微博
针对该举报信息,相关单位高度重视,第一时间联合成立专门工作组,进驻学校开展调查核实。2月11日,百色市联合工作组通报:针对2月10日网友实名举报百色祈福高级中学教师唐某某有关问题,百色市成立由教育、公安、纪检监察等单位组成的联合工作组,迅速开展调查。经调查核实,唐某某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百色市有关单位依法依纪给予唐某某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现已对唐某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公开资料显示,广西百色祈福高中为市公办重点高中,教师唐某某更是多次被评为“优秀指导教师”,根据家属的控诉,符某某被性侵时仅15岁,属法定未成年人。“重点高中”、“优秀教师”、“未成年”... 反差之赫然,深深地刺痛了公众内心,引发了强烈的社会舆论。
法律分析
(一)犯罪嫌疑人可能面临的刑罚
2023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依法从严惩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这一大原则。如若家属举报属实,等待唐某某的将是法律的严厉制裁,笔者从刑法角度做出以下分析:
1.犯罪嫌疑人可能会被以强奸罪论处
我国刑法中涉及强奸、猥亵未成年人行为的罪名主要有:猥亵儿童罪、强制猥亵罪、强奸罪和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猥亵儿童罪:指以性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对不满14周岁的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包括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等行为。
强制猥亵罪: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他人进行淫秽行为,适用于所有年龄层。
强奸罪:指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妇女进行性行为。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针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根据相关材料,事发时被害人已年满14周岁,并且犯罪嫌疑人与受害人应当实际发生过不止一次关系,故此案应当不涉及猥亵儿童罪或强制猥亵罪。
对于强奸罪和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强奸罪是一般主体犯罪,是指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而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是特殊主体犯罪,强调行为人利用其与受害人之间基于特定的管理、照护关系而形成的天然心理压制,采用诱骗、养成、引诱等方式,让女性“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
本案若能证明唐某某使用暴力、胁迫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则其行为触犯了强奸罪。需要注意的是,本案事发于2020年之前,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为刑法修正案十一(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新增罪名,根据刑法罪刑法定及从旧兼从轻原则,对于事发时刑法未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进行刑事处罚,故本案犯罪嫌疑人唐某某不能适用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综上,本案不能适用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犯罪嫌疑人可能会被以强奸罪论处。
2.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涉及加重情节
若能证明强奸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患上抑郁症,且抑郁症是导致其自杀的主要原因,那么,根据我国刑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涉及“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属于强奸罪的加重情节。本案系被害人自杀,并非性侵行为直接导致的死亡,关于“被害人自杀”是否属于“致使被害人死亡”,最高人民法院曾作出过回应(《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228号曹占宝强奸案),法院认为:因强奸妇女或奸淫幼女导致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等严重危害妇女或幼女身心健康后果的,应当属于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中的因强奸“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图4:曹占宝强奸案法院裁判意见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228号
因此,若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导致了被害人自杀,则其涉及强奸罪的加重情节,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的处罚。
3. 被害人家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除刑事责任外,若能证明犯罪嫌疑人的性侵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患上抑郁症,且抑郁症是导致其自杀的原因,被害人家属有权就物质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唐某某还需承担民事侵权的赔偿责任,赔偿被害人家属医疗费、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等。
(二)教育机构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
学校有为学生提供安全健康的教育环境的义务,同时有对教师有管理、监督的义务,根据《民法典》第1200-1201条的规定,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或侵权责任。本案中,唐某某曾多次被评为“优秀教师”,暴露教育系统对教师品德考察审查缺陷和学校对教师行为长期失察,学校未能保障学生安全健康的教育环境,由此学校可能被认定未尽到管理职责,据此承担民事责任。
控诉未完,于废墟之上重建希望之光
对于未成年人性侵防治工作,一方面,我国近年来通过立法完善与社会共治,逐步构建起未成年人性侵防治的多维屏障,多措并举,久久为功,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惩治和预防工作得到了加强和规范。
另一方面,仍然存在着的错误的社会观念可能会扼杀及时、公正的司法救济。作家林奕含曾在作品《房思琪的初恋乐园》中发出诘问:“他发现社会对性的禁忌感太方便了,强暴一个女生,全世界都觉得是她自己的错,连她都觉得是自己的错,罪恶感又会把她赶回他身边。”从文字到现实,为何未成年性侵事件屡屡发生?社会长期将性侵视为“道德污点”,导致被害人因羞耻而压制求助本能,甚至是书中的主人公房思琪、现实生活中的符某某那样,试图用“爱上老师”进行自我欺骗,由此,司法也因证据链断裂陷入被动。进一步讲,即使被性侵少女们获得司法救济,却仍可能被困社会有色眼镜这一暗无天日的废墟之中。因此,当我们指控施害者时,是否也应考虑将性侵污名化的言论、缺失的性别教育课程设置、为维护暂时的表面秩序而纵容龌龊滋生的管理者们送上被告席?
定罪量刑只是悲剧的终点,却非正义的全部。未来,唯有持续推动家庭、学校、司法与社会的协同共治,方能织密这张守护童年的安全之网!
附:法律依据
● 唐某某可能涉罪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六条【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
第六条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被害人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第十五条本解释规定的“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是指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职责的人员,包括与未成年人具有共同生活关系且事实上负有照顾、保护等职责的人员。
● 教育机构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条: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学校、幼儿园应当及时采取相关的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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