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的施行,网上出现了不少曲解的文章,甚至有人故意夸大说这是“新婚姻法”,还抛出“房本上写上名字也白写”“女士在家干家务干了也白干”“婚姻财产大洗牌”等说法,这些都误导了公众,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今天,我们从普法宣传的角度,来聊聊这些说法的错误点和正确的解读。
一、司法解释不是“新婚姻法”
首先得说明白,我国目前并没有颁布新的《婚姻法》,也没有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进行修改。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为了指导法官准确适用《民法典》而制定的,属于司法解释范畴,可不是法律或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的作用,就好比医生给患者开的“药方”,主要是针对婚姻家庭出现危机、感情破裂、需要解除婚姻关系并分割财产的情况,而不是针对那些健康和睦的家庭财产关系。夫妻和家庭成员应该遵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43条的倡导:家庭成员应该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只有当婚姻家庭“生病”了,才需要司法解释这样的“药方”来解决问题。
二、错误说法的错误点及正确解读
1、“房本上写上名字也白写”
这句话是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五条的错误解读,故意曲解司法解释的内容,试图制造话题和误导公众,让很多人误以为在婚姻中,房产登记的名字并不重要,甚至没有意义。
这种说法完全是对司法解释第五条的误解。根据司法解释第五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双方名下,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法院在判决房屋归属时,会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举个例子,甲和乙结婚后,甲把婚前买的房子过户给乙或者给乙加名。如果两人结婚多年,按照《民法典》物权编的法律规定,乙拥有该房产或者甲乙共有。但如果二人结婚时间很短且离婚,甲没有重大过错,法院一般会判决房子归甲所有,但甲得给乙合理补偿。这体现了司法解释在处理这类问题时的灵活性和公正性,并不是简单地看房本上的名字就确定房屋归属。
综上,“房本上写上名字也白写”这种说法是错误的。正确的理解是:
1.房本上的名字很重要,它是确定房产归属的重要依据。
2.司法解释只是在特殊情况下,综合多种因素来判断是否需要调整房产归属或给予补偿。
3.法院的判决始终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不会简单地否定房本上的名字。
2、“女士在家干家务干了也白干”
“女士在家干家务干了也白干”这句话是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的严重误解和曲解。这种说法同样误导公众,让人误以为全职在家操持家务的女性在婚姻中得不到应有的权益保障,甚至在离婚时无法获得任何补偿。
这种说法是完全错误的,是对法律的片面解读,也违背了《民法典》的立法精神。《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保护全职在家操持家务一方的权益。
1.家务劳动的价值被法律认可
家务劳动(如照顾子女、老人,操持家务等)虽然没有直接的经济收入,但对家庭的贡献是巨大的。《民法典》第1088条明确规定,负担较多家务义务的一方在离婚时有权请求补偿。这种补偿是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认可。
2.司法解释并未否定家务劳动的价值
司法解释第八条是针对父母出资购房的情况,而非家务劳动。它明确指出,在离婚分割财产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对家庭的贡献大小、共同生活情况、离婚过错等,确保公平公正。
3.司法实践中的公平原则
在离婚案件中,法院会充分考虑全职在家一方的付出。例如,如果一方全职在家照顾孩子,而另一方在外工作,法院会认定全职在家一方的家务劳动对家庭的贡献,并在分割财产时给予合理补偿。
举例说明:
假设甲(男)和乙(女)结婚后,乙全职在家照顾孩子和老人,甲在外工作。离婚时,乙有权要求补偿,因为她的家务劳动对家庭做出了重要贡献。法院会根据乙的付出、家庭收入、婚姻存续时间等因素,判决甲给予乙合理的经济补偿。这种补偿是对乙家务劳动价值的认可,而不是“干了也白干”。
综上,“女士在家干家务干了也白干”这种说法是完全错误的。正确的理解是:
1.家务劳动是有价值的,法律明确予以认可和保护。
2.司法解释并未否定家务劳动的价值,而是强调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保公平公正。
3.全职在家的一方在离婚时有权获得合理补偿,而不是“白干”。
3、“婚姻财产大洗牌”
婚姻财产大洗牌”这种说法更是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的严重误解和曲解。它让公众误以为司法解释的出台会导致婚姻财产的重新分配,甚至会打破现有的财产格局,从而引起公众的恐慌和误解。这种说法是完全错误的,是对法律的片面解读。
司法解释的出台是为了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解决婚姻家庭案件中的疑难问题,并不是要对婚姻财产进行“大洗牌”。如前面所说,司法解释在处理房产分割等问题时,充分考虑了多种因素,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原则,并不是随意改变财产归属。而且,《民法典》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保护和对婚姻关系的尊重是一贯的,司法解释只是在具体操作层面上为法官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引,并没有改变《民法典》物权编的基本原则和相关规定。所以,“婚姻财产大洗牌”这种说法是毫无根据的。
三、普法宣传的反思与建议
以上网上对司法解释的大量误读,给我们敲响了警钟,也让我们深刻认识到加强法律普及工作的重要性。
01、加强法律普及
主管婚姻登记的民政部门应该加强与法院、司法行政部门的协调,共同在婚姻家庭法律宣传上积极主动作为。可以通过多种渠道,比如社区宣传、法律讲座、线上普法等公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向公众普及婚姻家庭法律知识,增强公众对法律的了解和认识。促进家庭文明和谐。
02、规范自媒体
自媒体的兴起虽然为信息传播带来了便利,但也容易导致信息的失真和误导。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对自媒体的管理,要求其在进行法律宣传时要加强对法律的敬畏,确保宣传法律的信息准确性,防止传播不实信息。对于故意夸大或曲解法律内容的行为,应该予以严肃处理,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03、提高公众法律素养
公众自身更应该提高法律素养,通过正规渠道了解法律知识,避免轻信一些自媒体的不实信息。只有公众具备了基本的法律知识和正确的法律观念,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贡献。
总之,《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的出台是为了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解决婚姻家庭案件中的疑难问题。它并不是“新婚姻法”,也没有改变《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和规定。希望通过对司法解释的正名和普法宣传的反思,能够引导公众正确认识法律,增强法律意识,共同营造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房本写上名字也白写?女方干家务也白干?正确解读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
作者:秦明传来源:湖北郧和律师事务所

【引 言】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的施行,网上出现了不少曲解的文章,甚至有人故意夸大说这是“新婚姻法”,还抛出“房本上写上名字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