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企业赴香港IPO系列解读之一:香港上市标准

来源: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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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本文通过简要梳理境内企业赴港IPO的相关要求,以期为境内企业赴港上市及相关企业投资者提供参考。 一、前言 过去的13年里,其中7年的全球IPO募资榜首都花落香港。
/ 摘要 /
本文通过简要梳理境内企业赴港IPO的相关要求,以期为境内企业赴港上市及相关企业投资者提供参考。
一、前言
过去的13年里,其中7年的全球IPO募资榜首都花落香港。世界各地的发行人和投资者在香港汇聚,见证了亚洲最具活力的资本市场蓬勃发展。作为著名的国际金融中心,香港背靠中国大陆,其独特的自身优势吸引汇聚着全球的多元化投资者,连接着中国与世界。境内企业也构成了香港联合交易所的主要上市公司,比如市值排名前20名的香港上市公司中大部分都来自中国大陆。
在今年上半年,境内企业赴港上市步伐相较去年有所加快。四大近日发布的《中国内地和香港IPO市场》报告显示,2023年上半年,境内企业在香港IPO的数量占比较去年同期有所升高,占比达到约90%,进一步主导香港IPO市场。
香港联交所分为主板和创业板(GEM),分别由《主板上市规则》(简称“《上市规则》”)和《GEM上市规则》规管。其中,主板系为较成熟公司而设的市场,上市公司须符合财务和营业记录等要求,联交所主板上市公司包括综合企业、银行、地产发展商、互联网公司及医疗服务提供者等,发行人可选择以股份或香港预托证券形式在联交所主板上市。创业板上市门槛略低于主板,但上市后监管与主板类似,主要服务中小型发行人。此外,香港上市规则体系对于几个特殊类型的公司亦有专章规定。本文将对企业联交所主板上市标准、不同投票权架构公司、生物科技公司、特殊目的收购公司、特专科技公司的上市标准以及GEM上市的标准进行简要梳理。
二、主板上市要求
详见《上市规则》第八章
1. 财务要求
发行人若欲于联交所主板上市,通常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测试之一:
盈利测试: (a)具备不少于3个会计年度的营业记录(参阅《上市规则》第4.04条),而在该段期间,新申请人最近一年的股东应占盈利不得低于3,500万港元,及其前两年累计的股东应占盈利亦不得低于4,500万港元。上述盈利应扣除日常业务以外的业务所产生的收入或亏损; (b)至少前3个会计年度的管理层维持不变;及 (c)至少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拥有权和控制权维持不变。 市值\收益\现金流测试: (a)具备不少于3个会计年度的营业记录; (b)至少前3个会计年度的管理层维持不变; (c)至少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拥有权和控制权维持不变; (d)上市时市值至少为20亿港元; (e)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收益至少为5亿港元;及 (f)新申请人或其集团的拟上市的业务于前3个会计年度的现金流入合计至少为1亿港元。 市值\收益测试(未获豁免情况): (a)具备不少于3个会计年度的营业记录; (b)至少前3个会计年度的管理层维持不变; (c)至少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拥有权和控制权维持不变; (d)上市时市值至少为40亿港元;及 (e)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收益至少为5亿港元。

2022年1月1日开始,联交所将盈利测试中的三年累计最低盈利规定调高,并开始适用前述要求。虽然联交所提高了盈利要求,但与上交所及深交所主板通常上市要求相比,联交所主板通常上市要求仍显得较为宽松。
2. 其他要求
管理层最近3年不变
至少3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并必须占董事会成员人数至少三分之一
具备不少于3个会计年度的营业纪录
控股股东或董事可进行与公司有竞争的业务,但必须全面披露
至少300名股东
不可以选择纯以配售形式上市
公开认购部分须全部包销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不能发行新股
要求每半年提交财务报告
3. 最低公众持股量
上市时公众持股量不低于1.25亿港元
最低公众持股量不少于25%
若上市时的市值超过100亿港元,最低公众持股量可减至15%
4. 股东承诺
上市文件披露至上市后首6个月不会出售股份
随后6个月可以出售股份但须保留控制权
拥有权和控制权最近1年不变
三、几个特殊公司的上市要求
1. 以不同投票权架构
详见《上市规则》第八A章
a)基本要求
上市时市值至少为400亿港元;或
上市时市值至少为100亿港元及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收益至少为10亿港元。
与上交所及深交所主板对于不同投票权架构公司上市要求相比,联交所市值标准要求更高,但对净利润没有要求;市值/收益标准要求略低,同样对净利润没有要求。
b)特别要求
1)任何不同投票权架构的不同投票权必须只就发行人股东大会上的议案赋予受益人更大的投票权,在所有其他方面必须与发行人上市普通股所附带的权利相同;
2) 同股同权股东必须持有上市发行人股东大会议案不少于10%的合资格投票权。
3)上市发行人的不同投票权股份类别赋予受益人的投票权,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东大会上普通股可就任何议案表决的投票权力的10倍。
4)不同投票权受益人必须为申请人上市时的董事会成员。
5)新申请人首次上市时,其不同投票权架构受益人实益拥有其已发行股本相关经济利益的占比,合计必须不少于10%。
6)上市后任何时候若有以下情况,不同投票权受益人于上市发行人的不同投票权必须终止:该受益人身故;其不再是发行人董事;联交所认为其无行为能力履行董事职责;或联交所认为其不再符合《主板上市规则》所载的关于董事的规定。
7)受益人所持的不同投票权股份,在股份的实益拥有权或经济利益转让予另一人,或股份所附投票权的管控(透过代表或其他方法)转让予另一人后,该等股份所附带的不同投票权即必须终止。
2. 生物科技公司的专项上市要求
详见《上市规则》第十八A章
如果生物科技公司未能通过上述《上市规则》第八章规定的财务要求的三个测试中的任何一个,也可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八A章的条件寻求上市。
除了符合第十八A章的规定,申请人也必须符合《上市规则》第八章(第8.05、8.05A、8.05B及8.05C条除外)的规定。
与上交所科创板第五套生物科技公司上市市值标准(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40亿元,主要业务或产品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市场空间大,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相比,联交所对于生物科技公司的市值要求较低。
第十八A章的规定如下:
a)公司须符合以下规定:
向联交所证明合资格及适合以生物科技公司的身份上市;
上市时的市值至少达15亿港元;
上市前由大致相同的管理层经营现有业务至少两个会计年度;及
有充足的营运资金(包括计入申请人首次上市的所得款项),足可应付由上市文件刊发日期起计至少十二个月所需开支的至少125%。
b)公司须在上市文件中披露战略目标、各核心产品详情、研发经验详情、与核心产品有关的现金经营成本估算、特定风险、一般风险及依赖因素等。
c) 对于每项核心产品,均须在显眼位置作出示警,告诫投资者有关核心产品最终不一定能够成功开发及营销。
d)至少3.75亿港元的已发行股份由公众人士持有,分配给基石投资者的股票以及现有股东认购的股票,概不视为由公众人士持有。
e)在建议上市日期的至少六个月前已获至少一名资深投资者提供相当数额的第三方投资,并且至首次公开招股时仍未撤回投资。
f)中期(半年度)报告及年报须载有研发活动详情。
g)股份名称结尾须有“B”字标识。
3. 特殊目的收购公司(SPAC)上市
详见《主板上市规则》第十八B章
联交所于2021年12月设立特殊目的收购公司上市机制,以提升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竞争力。根据《上市规则》,特殊目的收购公司(SPAC)系指:没有经营业务的发行人,其成立的唯一目的是在预定期间内就收购或业务合并与目标公司进行交易,并达致使目标公司上市。
a)基本条件
《上市规则》第8.05、8.05A、8.05B及8.05C条不适用于特殊目的收购公司。
b)禁止向公众人士营销及容许其买卖:
其特殊目的收购公司股份的交易单位及认购额至少为100万港元;
其须证明每名营销及买卖证券的中介人本身及其代表于进行《操守准则》所载「认识你的客户」程序时已确信各配售人均为专业投资者;及
其须证明,在特殊目的收购公司证券发售构架的所有其他方面均不接受公众人士参与(专业投资者除外)。
注:就符合本条规定而言,特殊目的收购公司的首次发售不得涉及公开认购部分。
《上市规则》第8.07条、第8.13条(除了特殊目的收购公司的证券只限于专业投资者之间自由转让)及第8.23条以及《第18项应用指引》不适用于特殊目的收购公司的首次发售。
c)公开市场规定
对于每一个属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初次申请上市的证券类别,于上市时,有关证券须由足够数目的人士所持有(任何情况下均须至少有75名专业投资者,当中至少20名须为机构专业投资者,而此等机构专业投资者必须持有至少75%的待上市证券)。
注: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必须符合所有其他适用于新上市的公开市场要求,包括《上市规则》第8.08(1)条的规定,即无论何时,已发行股分数目总额(及已发行权证数目总额)必须至少有25%由公众人士(见《上市规则》第8.24条)持有,以及第8.08(3)条的规定,即上市时由公众人士(见《上市规则》第8.24条)持有的证券中,由持股量最高的三名公众股东实益拥有的百分比不得超过50%。
d)交易安排
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必须申请将特殊目的收购公司股分及特殊目的收购公司权证上市,两者在初步上市之日起就分开买卖。
e)发行价
寻求上市的每股特殊目的收购公司股分的发行价必须至少为10港元。
f)集资额
在上市时,特殊目的收购公司从首次发售筹集的资金总额必须至少为10亿港元。
g)发起人要求
SPAC须于上市时及持续于其存续期间令联交所信纳所有SPAC发起人的个性、经验及诚信能持续地适宜担任SPAC发起人,并信纳每名SPAC发起人具备足够的才干胜任其职务。
要证明上述内容,SPAC必须确保:
1)其在上市时及其后持续地均有至少一名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发起人是持有证监会所发出的第6类(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及/或第9类(提供资产管理)牌照的公司;及
2)按联交所要求(根据联交所网站所载并不时予以修订的指引)向其提供所需资料。
注1:联交所有权要求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就任何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发起人提供有关其就第18B.10条所要求的个性、经验及诚信的进一步数据。
注2:联交所可根据联交所网站上刊载并不时予以修订的最新指引,视乎个别情况而豁免第18B.10(1)条。
此外,至少须有一名符合《上市规则》第18B.10(1)条的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发起人实益持有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发行的发起人股分的至少10%。
h)特殊目的收购公司董事要求
于特殊目的收购公司上市时及持续于其存续期间,除了符合《上市规则》的要求外,任何由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发起人提名加入特殊目的收购公司董事会的董事必须是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发起人(不论是否持有证监会发出的牌照)的高级人员,并代表提名他们的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发起人。若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发起人是个人,该人士必须为该特殊目的收购公司的董事。
于特殊目的收购公司上市时及持续于其存续期间,特殊目的收购公司的董事会必须有至少两人持有证监会发出的牌照,可在证监会持牌法团进行第6类(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及/或第9类(提供资产管理)受规管活动。
i)SPAC并购交易规定
SPAC必须在上市之日起计24个月内刊发SPAC并购交易公告。可向联交所提交延长本条所述的期限的要求。
SPAC必须在上市之日起计36个月内完成SPAC并购交易。可向联交所提交延长本条所述的期限的要求。
继承公司须符合《上市规则》的所有新上市规定。
在签订具有约束力的SPAC并购交易协议时,SPAC并购目标的公平市值须达SPAC首次发售所筹得资金的至少80%。
SPAC并购交易的条款必须包括来自第三方投资者的投资。该等第三方投资者须符合与《上市规则》第13.84条中适用于独立财务顾问者一致的独立性规定,并必须为专业投资者,且投资金额比例应达到相应要求。
4. 特专科技公司上市
详见《上市规则》2023年3月新增第十八C章
根据《上市规则》,特专科技公司系指:主要从事(不论直接或透过其附属公司)特专科技行业可接纳领域内的一个或以上的特专科技产品的研发,以及其商业化及/或销售的公司;特专科技系指:应用于特专科技行业可接纳领域内的产品及/或服务的科学及/或技术。特专科技公司主要涉及新一代信息技术、先进硬件、先进材料、新能源及节能环保、新食品及农业技术等五大行业。
与上交所科创板主要针对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生物医药等领域的公司相比,联交所“特专科技公司”的范畴存在相似之处,亦存在细微差异。
对于未能符合通常上市要求任一测试但拟寻求在联交所主板上市的特专科技公司,申请上市的申请人必须:
证明其符合特专科技公司的定义并合资格及适合以已商业化公司或未商业化公司的身份上市。
上市前已由大致相同的管理层经营现有的业务至少三个会计年度。
如为已商业化公司,则上市时的市值至少达60亿港元;或如为未商业化公司,则上市时的市值至少达100亿港元。
如为已商业化公司,则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收益至少达2.5亿港元。
上市前已从事特专科技产品的研发至少三个会计年度。
就研发特专科技产品已产生的开支:(就已商业化公司而言)占总营运开支至少15%;(就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收益至少达1.5亿港元但少于2.5亿港元的未商业化公司而言)占总营运开支至少30%;(就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收益少于1.5亿港元的未商业化公司而言)占总营运开支至少50%。
未商业化公司必须向联交所证明并在其上市文件中披露其特专科技产品商业化的可信路径(该路径须适用于相关特专科技行业),可令其达到《上市规则》第18C.03(4)条所述的收益规定(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收益至少达2.5亿港元)。未商业化公司必须确保其有充足的营运资金(包括计入新申请人首次上市的所得款项),足可应付集团由上市文件刊发日期起计至少十二个月所需开支的至少125%。
四、GEM上市要求
详见《GEM上市规则》
香港交易所GEM市场的服务对象是希望通过上市募资进一步发展业务的中小型发行人。GEM的上市要求低于主板,中小企业在GEM上市,可通过切合区内投资者的投资需求而发展业务,但同时得享完善及受规管市场框架之利。
以下是GEM上市的要求:
a)财务要求
1)没有盈利要求
2)前2年营业现金流合计≥3,000万港元
3)市值≥1.5亿港元
b)其他要求
1)管理层最近2年不变
2)至少3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并必须占董事会成员人数至少三分之一
3)必须具备不少于2个财政年度的营业记录
4)控股股东或董事可进行与公司有竞争的业务,但必须全面披露
5)至少100名股东
6)持股量最高的3名公众股东实益拥有的百分比,不得超过上市时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证券的50%
7)不可以选择纯以配售形式上市
8)无强制包销规定
9)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不能发行新股
10)要求每一季度提交财务报告
c)最低公众持股量
1)最低公众持股量不少于25%
2)若上市时的市值超过100亿港元,最低公众持股量可减至15%
d)股东承诺
1)上市文件披露至上市后第一年不会出售股份
2)上市后第二年可以出售股份但须保留控制权
3)拥有权和控制权最近1年不变
e)证券由创业板转往主板上市之申请条件:
1)发行人须符合《主板上市规则》所载的各项主板上市资格;
2)发行人自其首次上市日期以后的首个完整财政年度的财政业绩经已符合《GEM上市规则》第18.03 条的规定(主要指发行人须将相关年度财务报告送交其股东及证券持有人);及
3)在提出转板申请前的12个月,直至其证券在主板开始买卖为止,发行人未曾因严重违反或可能严重违反《GEM上市规则》或《主板上市规则》任何条文而成为联交所的纪律调查对象。
五、结语
近年来,香港联交所也不断改革和优化在港上市的制度和流程,以积极回应市场的需求。仅在2023年开年至今,《上市规则》就已经历了三轮修订,最近一次对《上市规则》的修改就在本文成稿的几天之前。香港以其稳健的市场环境和全面先进的监管体系越来越受到全球拟上市企业的青睐。本文通过简要梳理境内企业赴港IPO的相关要求,以期为境内企业赴港上市及相关企业投资者提供参考。我们也期待能够通过提供优质、全面、专业的法律服务,为更多的优秀境内企业成功赴港上市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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