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资本项目下的偿还外债、外商投资企业清算、企业境外放款或境内企业也可以向境外支付外币或企业境外投资。
以下就上述各种具体方式,作详细的说明。
1 外债偿还
(1) 外债监管最新规定
按照中国现行有关跨境融资的规定[1],外债的事前审批制度已经取消,企业的跨境融资已改为事前签约备案,金融机构的跨境融资改为事后备案,由企业和金融机构在与其资本或净资产挂钩的跨境融资上限内,自主开展本外币跨境融资。其中,企业应自签约后但不晚于提款前3个工作日,向外管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外债的签约备案,其结算银行应向人民银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相关信息。
企业办理跨境融资签约备案后以及金融机构自行办理跨境融资信息报送后,可以根据提款、还款安排为借款主体办理相关的资金结算,并将相关结算信息按规定报送至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相关系统,完成跨境融资信息的更新。
(2) 针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过渡规定
特别地,外商投资企业、外资金融机构可在原跨境融资管理模式和上述新规所列模式下任选一种模式适用,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一经选定,原则上不再更改。如确有合理理由需要更改的,须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出申请。
在新规施行前的原跨境融资管理模式下,根据《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及《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企业偿还外债本息时,应向银行提交所列证明材料,经银行核准后,银行可直接为企业办理还款手续而无需取得外汇局的批准。该等证明材料包括:(a) 申请书;(b) 《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c) 企业提供的还本付息通知书;(d) 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2 外商投资企业减资后外方投入资本的汇出
根据外汇管理相关规定[2],外商投资企业减资、清算、先行回收投资所得支付给外国投资者的购汇及对外支付已取消核准制,银行可以根据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的登记信息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购汇及对外支付手续。具体办理时,银行通过审核(a) 协议办理凭证;和(b)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银行端中打印的外商投资企业减资或清算流出控制信息表,为申请主体办理资金汇出。业务完成后银行应及时完成国际收支申报。
外商投资企业减少注册资本,除需遵守《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中关于公司减资的一般性规定之外,还需遵守针对外商投资企业减资的特别规定。《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均原则规定了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但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需要经审批机关批准。
不过,如果外商投资企业存在以下情形,则不能减少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3]:
现行法律、法规对注册资本有下限规定,其调整后的注册资本低于法定资金数额的;
企业有经济纠纷,且进入司法或仲裁程序的;
企业在合同或章程中对生产、经营规模有最低规模规定,其调整后的投资总额小于该最低规模的;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规定外方可先行回收投资,且已回收完毕的。
减资的程序比较复杂且花费较多的时间。一般情况下,原审批机关在30日内对减资做出初步答复后,外商投资企业应在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省级报纸上公告3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或者未接到通知书的债权人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企业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三次公告后,原审批机关继续审批减资材料,并在30日内做出同意与否的决定;如果原审批机关同意减资,外商投资企业应在30日内向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同时向外管局办理外汇核准或变更登记,工商部门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外管局一般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据我们所知,目前审批机关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减资控制是比较严的,是否批准审批机关有较大的裁量权,实践中外商投资企业真正办理成功减资的并不多。
3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后外方人民币所得汇出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4],外商投资企业在依法进行清算、纳税后,属于外方投资者所有的人民币,可以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汇出。
根据外汇管理相关规定[5],因减资、清算、先行回收投资、利润分配等需向境外汇出资金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相应登记后,可在银行办理购汇及对外支付。具体操作流程与减资的所得汇出相同。
4 境外放款
《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24号文”)[6]及相关后续修正指引[7],对境外放款的主体资格、资金来源、限额、期限、申请、审批和监管、专用账户申请以及资金进出等问题作了明确。下文将作进一步说明。
(1) 境外放款的主体资格
根据24号文,任何境内企业(金融机构除外,“放款人”)均可向其在境外合法设立的全资附属企业或参股企业(“借款人”)提供借款。
放款人和借款人均应符合以下条件:
放款人和借款人均依法注册成立;
放款人与借款人有持续良好经营的记录,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内控制度,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发现外汇违规情节;
放款人历年的境外直接投资项目均经国内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在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手续,且参加最近一次境外投资联合年检评级为二级以上(成立不足一年的除外);
经批准已从事境外放款的,已进行的上一笔境外放款运作正常,未出现违约情况。
(2) 资金来源、限额和期限
根据24号文,放款人可使用其自有外汇资金、人民币购汇资金以及经外汇局核准的外币资金池资金向借款人进行境外放款。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进一步放宽了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的管理。包括:
放宽境内企业境外放款主体限制。允许境内企业向境外与其具有股权关联关系的企业放款。境内企业凭境外放款协议、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报告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放款额度登记,境内企业累计境外放款额度不得超过其所有者权益的30%。如确有需要,超过上述比例的,由境内企业所在地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按个案集体审议方式处理。
取消境外放款额度2年有效使用期限制。境内企业可根据实际业务需求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境外放款额度期限。
(3) 境外放款申请
根据通知,放款人应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放款业务:
书面申请,包括但不限于:放款人的基本信息、境外企业的基本情况、境外放款金额、资金来源以及境外放款承诺函(基本内容应包括:境外放款用途符合我国及借款人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收回放款本息;如遇到严重影响我国国际收支平衡的情况时,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要求及时调回境外放款资金等);
放款人与借款人签订的放款协议,或者放款人、借款人与境内受托外汇指定银行或财务公司签订的委托放款协议,协议需明确金额、利率、期限、担保方式、还本付息方式等内容;
放款人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报告(如放款人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应连续两年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并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以及其上年度的外汇收支情况表)、年审合格的工商营业执照、已进行的境外放款的使用及偿还等情况说明;拟以自有外汇资金放款的,须提供截至申请日上月末放款人外汇账户对账单;拟购汇进行境外放款的,须说明拟购汇金额;
借款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8];
外汇局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4) 审批和监管
放款人所在地外汇局负责对境外放款涉及的额度核准、登记、专用账户及资金汇兑、划转等事项实施监督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可以根据我国国际收支形势和境外放款情况,对境内企业境外放款资格条件、来源、数量以及期限等进行适时调整。
放款人所在地外汇局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审核无误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或不予批复决定;作出批复的,同时核定其境外放款额度。
外汇局在每年境外投资企业联合年检中对放款人的放款资格及放款额度进行确认。对于不参加联合年检或未通过确认的,外汇局应责成其收回境外放款本息,放款人境外放款资格不得展期。
(5) 开立专用账户
放款人获得外汇局核定境外放款额度后,可凭境外放款核准文件在外汇指定银行直接申请开立境外放款专用账户。放款人如有多笔境外放款,可统一开立一个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并通过该账户进行相应资金划转。
所有境外放款的资金必须经境外放款专用账户汇出境外,还本付息资金必须汇回其境外放款专用账户。
境外放款专用账户的收入范围是:从放款人资本金外汇账户、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划入的外汇资金;从放款人经外汇局核准的外币资金池账户划入的外汇资金;购汇用于境外放款的外汇资金;从境外借款人收回的贷款本息;境外借款担保人支付的担保履约金。支出范围是:按照境外放款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境外放款;将收回的境外放款本息划回对应的原划入资金的资本金外汇账户、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外币资金池账户;将原购汇部分结汇。
(6) 境外放款资金进出
放款人以自有外汇资金进行境外放款的,可凭境外放款核准文件直接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境内划转手续;放款人以人民币购汇资金进行境外放款的,可凭境外放款核准文件直接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汇及资金境内划转手续。
放款资金由境外放款专用账户汇出境外或还本付息、担保履约等资金由境外汇入境外放款专用账户,放款人应提交书面申请、境外放款核准文件、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对账单等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核准,所在地外汇局审核无误后,为放款人出具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外汇指定银行凭以办理相关资金汇出入手续。
境外放款期满或境外借款人要求分期还款、提前还款的,还本付息资金应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汇入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后,首先按原划出资本金外汇账户的金额将还款资金划回原划出资金的资本金外汇账户,直至补足从资本金外汇账户划出的金额,剩余部分可划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对于原购汇的部分,可凭原境外放款的核准文件及购汇凭证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手续。
境外放款的还款资金在汇、划入放款人的资本金外汇账户时,不占用资本金外汇账户最高限额;汇、划入外汇指定银行在答复针对该笔还款资金的外汇指定银行询证函时,应在备注栏注明“还贷资金”,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凭此类外汇指定银行询证函回函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验资业务。
(7) 其它规定
放款人应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规定,及时准确申报境外放款资金的汇出及偿还等信息。
放款人如需将境外放款转为股权投资的,应按照境外投资有关规定办理境外投资核准及外汇登记变更手续。
尽管关于境外放款的规定是比较清晰的,但实践中,境外放款获得外汇局的批准还是比较困难。
如果您需要详细了解上述外债安排、外商投资企业减资及清算或境外放款的相关规定,我们将根据您的要求提供进一步分析。
5 境外投资
这部分内容我们后续将详细介绍。
注释
[1] 参见《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试点的通知》(2016年1月)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2016年4月29日)
[2] 参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
[3] 参见《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有关规定及程序的通知》((1995)外经贸法发第366号)。
[4]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22条。
[5] 参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
[6] 自2009年8月1日起实施。
[7]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修改涉及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汇发[2015]20号)及《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
[8]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借款人财务审计报告。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付汇系列三|资本项目项下的付汇
作者:宛俊 冉璐 赵云知来源:汉坤律师事务所

通过资本项目下的偿还外债、外商投资企业清算、企业境外放款或境内企业也可以向境外支付外币或企业境外投资。 以下就上述各种具体方式,作详细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