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12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贸易管理严禁各类虚假贸易的通知》,虽然该通知是对标央企发布的文件,但是该通知对于风险防范的标准要求更高、更严格,地方国企适用该通知检视工作,可规避更多风险,合规发展业务。本文将围绕该通知内容,详细解读十类贸易行为的模式,为各中央企业、地方国企规范治理,开展合规经营提供参考。
一、不准开展背离主业的贸易业务
通知第一条确定了所规范的贸易业务范围,制定了中央企业开展贸易业务的原则,同时也规定了例外情形。通知所规范的贸易业务范围是:中央企业将集团外的主体确定为原始采购端和最终销售端的商品买卖活动。中央企业需对照营业范围判断是否可开展贸易业务,如营业范围中不包含贸易,原则上不得开展贸易业务,如集团董事会审批通过,可围绕主业开展贸易业务,主业外的特定贸易业务也需经集团董事会批准保留;如营业范围中包含贸易,也需注意不得单纯为了做大规模开展贸易业务。
二、不准参与特定利益关系企业间开展的无商业目的的贸易业务
如中央企业开展的贸易业务中,上下游企业系同一企业(图示第一种情形)、为母子公司(图示第二种情形)、为两家法人主体但是存在六种情况的(图示第三种情形),需要严格核实是否属于真实商业贸易,如非真实商业贸易需报集团审批。
三、不准在贸易业务中人为增加不必要的交易环节
中央企业在进行贸易活动时,不得为实现任何目的在贸易业务中人为增加不必要的交易环节。
在如上图所示的交易环节中,A企业和B企业本可以直接进行交易,但是为了维持信用评级和获取外部融资,A企业和C企业、B企业和C企业又分别签订了两份虚假买卖合同,这两份虚假买卖合同中,A企业将货款支付给C企业,C企业再付给B企业,B企业直接向A企业发货,A企业收到货物后,向C企业支付资金通道费。
四、不准开展任何形式的融资性贸易
融资性贸易的核心特征是以虚假贸易形式实现资金融通。按照通知要求,中央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资金,为上下游企业提供融资便利。通知中规定了多种形式,本文中仅以直接提供资金型和保理型的模式进行分析说明。
在上图所示的交易环节中,民营企业甲为获得融资,将中央企业A加入其交易环节,为甲提供资金支持,双方签订《商品买卖合同》后,甲需向A交付货物,A收到货物后再高价出卖给乙,赚取利息差价。以上环节中如出现以下任一问题,中央企业将面临资金无法收回的风险:1、在甲的货物需由其上游提供的情况下,如甲的上游货物链断裂,A支付货物预付款后,无法取得货物;2、乙无资金能力时,A取得货物后将无处销售,货物市场价格浮动,将导致A无法收回已付本金。
在上图所示的交易环节中,看似将中央企业应收账款的催收的压力和风险转嫁给了保理方,但是保理方一旦无法催收回款,就会要求中央企业履行应收账款回购义务。
五、不准开展对交易标的没有控制权的空转、走单等贸易业务
在货物交易过程中,中央企业不参与货物的流转交易,只是和上下游分别签订买卖合同,再采用指示交付的方式指定上游直接向下游交付货物,在此过程中,中央企业从未实际保管货物、接管货物,而是作为交易中的一环进行书面结算,开具发票,支付款项,和第四种模式相比,区别在于,第四种模式下,中央企业会享有货物货权,但这种模式下,中央企业不会和货物、货权产生任何接触,货物仅为概念物。
六、不准开展无商业实质的循环贸易
为体现账面利润,中央企业与关联企业协商签订买卖合同,货物在几家企业内循环流传,并不具有购销货物的真实意图,一旦某一家资金能力出现问题,就会面临巨大的资金缺口。
七、不准开展有悖于交易常识的异常贸易业务
通知中对于有悖于交易常识的异常业务地盘点、对账。
以两个不得进行界定:1、不得开展货物流、票据流和资金流“三流”不齐备的贸易业务;2、不得开展无法有效判断交易标的真实性贸易业务。提示需要重点加强的动作:1、参与货物收、发环节,留存运输、仓储等物流环节单据;2、关注存储状态,定期进行实
并举例具体情形“开展上下游合同条款高度一致、签订日期相同或相近且差价率明显低于市场平均水平的异常贸易业务,要严格核实商业实质。”
八、不准开展风险较高的非标仓单交易
该条中提到了仓单交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二章仓储合同一节对于仓单的内容、保管人的义务、存货人的权利、仓单的概念做了规定:“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又界定了何谓标准仓单:“本法所称标准仓单,是指交割库开具并经期货交易场所登记的标准化提货凭证。”按照该规定,标准仓单的开具经过了严格的货物审查、登记、签发、注册等流程,在特定期货交易场所进行交易。交易平台保证交易安全,监管机构对整个仓单交易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合规性。
而非标仓单交易仿照了标准仓单交易的模式,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交易,并无完善监管体系和标准化的管理机制,易发生资金流与货物流脱节的问题,引发交易风险。因此,严禁中央企业开展非标仓单交易。
九、不准违反会计准则规定确认代理贸易收入
该条中提到的代理贸易业务,笔者在代理案件的过程中接触过销售代理贸易业务,基本模式为,直接代理客户销售各种商品,收取代理服务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修订)》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企业应当确认身份为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企业为代理人的,应当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该金额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或者按照既定的佣金金额或比例等确定。以上确认方法即为净额法确认。
举个例子,某中央企业代理客户A销售商品,销售价值为2千万,代理费用为销售金额的2%(40万元),那么中央企业做账时只能以40万元确认收入,不能以2千万确认收入。
十、不准在内控机制缺乏的情况下开展贸易业务
该条从正反面着重强调开展贸易业务需注意的要点:体系方面,必须建立完善的贸易业务内控体系;管理方面,必须明确集团分管贸易业务的负责人和部门,严格控制贸易子企业数量,对相同或相似的贸易业务进行优化整合;程序把控方面,贸易业务范围及贸易子企业名单需由集团审批;考核方面,中央企业不得对子企业考核收入类规模指标(战略性新兴产业除外)。
为体现国资委对于虚假贸易零容忍的态度,通知更是规定兜底条款:未在本通知禁止范围内但确无商业实质的其他贸易情形也按虚假贸易业务进行管控。
结语
本文以图片结合总结提炼的方式为各位读者解读“十不准”通知,在笔者实际办案过程中,接触了多起涉嫌融资性贸易的案件,积累了相关经验,下期将继续从国企合规治理角度出发,为各位读者解析融资性贸易案件的特点及诉讼应对方案。我们下期见!
国企合规治理必看——七张图解读国资委为规范中央企业贸易业务管理颁布的“十不准”通知
作者:李广清来源:树人律师

2023年10月12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贸易管理严禁各类虚假贸易的通知》,虽然该通知是对标央企发布的文件,但是该通知对于风险防范的标准要求更高、更严格,地方国企适用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