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行政征用与公民权利保护

来源: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随着疫情的持续蔓延,许多医疗应急防控物资、高校、酒店被相继征用。

随着疫情的持续蔓延,许多医疗应急防控物资、高校、酒店被相继征用。近期某高校将学生宿舍改造成临时医疗点的过程中,有学生反映私人物品被丢弃、寝室衣柜被打开、手机号码泄露遭遇骚扰等问题,笔者拟从我国有关征用的法律法规出发,简要分析与此相关的法律问题。
01征用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02行政征用的主体及范围
国务院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权紧急调拨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需要注意的是:县级以上的地方政府,只能征用本行政区域内的物资。若涉及全国范围或者跨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的应急征用,只能由国务院实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03实施应急征用应遵循的程序
我国目前在国家层面尚未出台统一的明确应急征用程序的法律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中也均未规定应急征用的实施程序,只有部分地区如广东省、山东省等制定了相应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对其予以规范。
结合法理来看,应急征用作为一种行政行为,其仍应当遵循程序正当的基本原则。参考各地制定的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的内容,笔者认为,实施应急征用应遵循以下程序:
04征用的补偿方式
《传染病防治法》第45条规定:“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在适用这一规定时,应当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1)在征用过程中,补偿的第一原则应当是“恢复到没有被征用时的状态”,政府也应当根据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损耗情况,给予其相应的折旧或损耗补偿。对于房屋,则应当根据本地同区位、同类型房屋的出租情况给予租金补偿。
(2)新型冠状病毒具有传染性,目前也很难判断这种病毒如何并彻底清除。在疫情结束之后,如果有强有力地科学证据表明被临时征用的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已经无法再合理使用,相关权利人要求作出征用决定的政府征收这些财产的,政府应当满足被征用人的这一要求。
05对违法征用行为的救济途径
政府征用行为是行政行为,因此适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的相关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若政府征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单位或个人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时,可以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的规定,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要求国家赔偿。
06公民财产被征用的容忍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可知,公民负有的容忍义务主要涉及:财产征用,财产损失,人员调集,疏散、隔离、封锁,人身活动范围限制等。当政府征用相关单位或个人的财产所有权、使用权,需无条件积极加以配合。
即便如此,公民在积极配合征用行为的同时,行政机关也应当最大限度的保障公民的相关权利。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在征用单位和个人场所时,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
综上所述,即使高校宿舍被征用,也应当妥善保管私人物品,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提前履行告知义务。有关机关在本可以妥善保管学生物品的时候,却令其财产受到严重的损害,该种做法是违背法律精神的。
抗疫需要“有条不紊”,不需要“急于求成”,在疫情持续期间,行政机关在行使公权力的同时,也要遵循比例原则,审慎平衡公权力与私权利,最大程度保障好公民的生命权、获得救济权和知情权,同时公民也应当在此过程中积极配合征用工作,确保疫情防控工作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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