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合同解除,指的是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在合同解除后,应根据合同解除的履行情况以及合同性质来确定双方承担的责任。若合同是因一方违约导致解除,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守约方不但可以要求恢复原状,还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但该损失的赔偿的范围是否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呢?
对于该问题,理论和实务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支持方认为: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其中应当包括可得利益,但有限制条件,即所要求的损失存在,与违约方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且不得超过义务人的预期。至于可得利益的标准应当是通过赔偿使受害人处于合同已被适当履行的状态,而不能以守约方在合同订立前的状态为标准,因为以后者为标准,仅能补偿守约方为履行合同而付出的代价,却未能实现守约方订立合同所期待的利益。对于违约方而言,通常违约就是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这种赔偿方式对其十分有利。所以,只有按照使受害人处于合同已被适当履行标准进行赔偿,才能维护交易秩序,防止当事人随意违约。
反对方认为: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首先包括因恢复原状而发生的损害,恢复原状作为合同解除的首要责任,但如果通过返还财产等办法仍不能恢复原状的,又或者还有其他支出的,才需要通过损害赔偿来弥补损失,即赔偿损失主要还指的是返还的费用以及订立或履行合同中的损失,不应当包括可得利益损失。可得利益只有在合同完全履行时才有可能产生。既然当事人选择了合同解除,就说明当事人不愿意履行合同,放弃了可得利益,因此,赔偿损失的范围内不应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
案例
案号:(2015)民提字第162号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分公司与红河东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晟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联通公司已经交出了土地且其上房屋已被拆除,即已经履行完毕合同义务,现因东佑公司违约,联通公司请求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土地已经办至东佑公司名下,且地上建筑物正在建设中,恢复原状不可能,故联通公司要求赔偿损失。
裁判意见节选:
本案中,联通公司的房屋已被拆除、土地已经转移至东佑公司名下,其上建筑物正在建设过程中,这种情形下,《拆迁补偿协议》解除后,联通公司无法依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要求“恢复原状”,只能请求采取补救措施和损失赔偿。按照权利义务对等性原则,联通公司既已履行完毕合同义务,其应该得到合同权益或者相当于合同权益的利益。故在未能得到房屋的情形下,其应得到与拟交付房屋在约定交房日期的市场价值相当的损失赔偿。综上,以红河实信司鉴〔2012〕房鉴字第15号鉴定报告为依据,东佑公司应向联通公司赔偿的损失为27260800元。二审判决对此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综上所述,联通公司关于损失赔偿数额应认定为27260800元的再审请求成立,应予支持。
分析
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目的是在于通过利益遏制当事人违约,同时又防止另一方信赖利益受损。对于违约方而言,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时,需支付守约方期望通过履行合同而可以获得的利益,增加了违约成本,有利于降低违约的可能性。反过来说,当合同一方当事人根本违约的情况下,守约方只能行使合同解除权,在此情况下,如果仅将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范围仅限于返还的费用以及订立或履行合同中的损失,违约方可能因为违约成本过低,反而因违约行为获得更多利益,无疑是在纵容违约行为的发生,不能达到通过违约损害赔偿遏制违约行为的目的。综上,小编认为原则上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原则应包括直接损失(所受损害)和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但实务上的处理却不能一概而论,具体到每个案件,能否支持可得利益损失,需要交由仲裁庭结合案件法律关系的性质和实际情况,考虑解除合同的一方是否也存在违约行为,通过恢复原状、其他补救措施是否已经足以弥补守约方的损失,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又是否能够预见到损失的范围,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又是否对违约解除的损失赔偿范围作了约定,守约方是否会获得超出合同约定的利益等等因素来进行综合分析以作出最后的裁判结果。
再回到上述案例中,联通公司已经交出了土地且其上房屋已被拆除,其应承担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现因东佑公司违约,联通公司请求解除合同,在合同解除后,因土地已经办理了转移登记的手续,已经转移至东佑公司,同时在相关土地上建设工程已经开始。在此情况下,要求恢复原状是难以达成的,故联通公司只能要求赔偿损失。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联通公司既已履行完毕合同义务,其所获损失賠偿的范围应相当于在合同正常履行情形下其能够获得的履行利益。但在二审中,法院却判决仅以交房日已被拆除房屋的价值为依据确定损失赔偿数额,该判决并不能弥补联通公司在合同存续期间因房屋被拆除所必然支出的如另寻房屋办公的租金等费用,也未能使到东佑公司因其违约行为受到惩罚,故最高院在再审中进行了改判,按联通公司履行合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即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的房屋价值来计算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合同因违约解除后,守约方可否主张可得利益损失
作者:广州仲裁委员会来源:广州仲裁委员会

前言 合同解除,指的是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在合同解除后,应根据合同解除的履行情况以及合同性质来确定双方承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