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证券民事纠纷多元争议解决机制——以证券虚假陈述民事纠纷案件的视角

来源:中银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现代社会创设了各种解决民事纠纷的制度,以解决民事纠纷、保护合法权益,证券民事纠纷作为民事纠纷中比较特殊的一类,有其固有的特征。

“现代社会创设了各种解决民事纠纷的制度,以解决民事纠纷、保护合法权益,证券民事纠纷作为民事纠纷中比较特殊的一类,有其固有的特征。随着近年来证券民事纠纷案件数量的爆发式增长,诉讼作为比较单一的证券民事纠纷争议解决方式已不堪重负,证券虚假陈述民事纠纷作为证券纠纷中的侵权纠纷,亦不同于证券合同纠纷,使其更加独特,就证券虚假陈述民事纠纷探索多元争议解决机制就成为了重要课题。”
一、我国证券民事纠纷案件争议解决机制的现状
传统争议解决机制可以概括表述为三个大类,即私力救济、社会救济和公力救济,其中,前两种可称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在国外被称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ADR)。[i]具体而言,纠纷解决方式包括和解、调解(包括人民调解、行业调解、行政调解、诉讼调解)、仲裁、诉讼等。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以下简称“《民诉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法明传〔2001〕4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共同构建了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诉讼程序法律体系。
根据《民事诉讼法》、《民诉解释》、《若干规定》第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法〔2016〕149号,以下简称《通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法〔2018〕305号,以下简称“《意见》”)的相关规定,我国正在建立覆盖全国的证券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其中,重点是指建设覆盖全国范围的证券纠纷调解机制。
在仲裁领域,由于我国尚未建立专门化的证券仲裁法律体系和制度,而证券虚假陈述民事纠纷一般认定为侵权责任纠纷,因此,双方很难在争议解决环节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根据《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因此,仲裁一般仅能适用证券合同纠纷,而非证券侵权纠纷。又因仲裁本身的程序和法律文书均不公开,样本或案例的获取很难实现。基于此,证券虚假陈述民事纠纷案件几乎没有仲裁的先例。
在和解方面,该争议解决方式属典型的私力救济,即只涉及投资者和证券虚假陈述行为人,而没有中立的第三者介入,完全依靠自身或其他私人力量解决纠纷,因此,和解本身只基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并不涉及程序性规定。
二、域外多元争议解决机制概况
1
英国金融申诉专员制度与德国银行业协会调解专员制度
2001年,在《金融服务与市场法案》的指导下,英国金融服务监管署设立了金融申诉专员有限公司,并以该公司为主体建立FOS ( Financial Ombudsman Service) ,译为“金融申诉专员制度”或“金融巡视员制度”。该制度起源于英国,后迅速被其他各国借鉴。申诉制度,原是公共领域的用于处理一般民众对政府部门申诉的制度[ii],是指既有调解又有裁定的纠纷调解机制,在调解不成功的前提下,由第三方权威机构作出裁定,后该制度逐渐扩展至私法领域,在金融领域形成了一种重要的纠纷解决机制,即金融申诉专员制度。[iii]经过数十年的发展,英、法、德、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国就FOS调整的业务领域范围、承担纠纷解决职能的机构、成本的分担、管辖范围等形成了一套成熟的运行体系。以英国为例,FOS 制度实行保险、银行、证券行业统一调整,由法人团体或具有公共属性的公司( 独立于行政监管机构、行业协会) 承担纠纷化解职能,实行向金融机构收取案件受理费而向投资者免费的运营模式。[iv]
欧洲各国在普通民事诉讼制度的基础上,倾向于依托银行业协会等行业协会或设立专门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建立专门化的纠纷调解组织,承担调解特定金融纠纷的职能,如德国银行业协会的调解专员。1992 年德国银行业协会出台《德国银行业协会客户调解条例》,正式建立德国银行业协会主导的调解专员制度,将其作为专门协调处理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与银行业协会会员之间相关金融纠纷的民间机构。对于银行等机构与投资者之间小额纠纷,可由调解员使用简易快速裁决程序处理,一般在5000 欧元以下的纠纷可适用该快速程序。该制度非依据明确的成文法法律规定来推进,而是主要依据银行等行业协会会员自愿加入,并承认其裁决的约束力来维持。[v]这一制度虽然在德国仅适用于银行业,但其小额速裁的程序性机制却值得我国证券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借鉴。
2
日本金融专业调解制度
在日本, 金融专业调解制度首次正式被提起是在2000年金融厅金融审议会《面向世纪金融新体系》的报告中,该报告将构建金融领域的诉讼外纠纷解决体系作为金融服务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肯定了行业团体在完善投诉处理纠纷解决模式的重要作用,以该报告为基础,由消费者行政机关、消费者团体、行业团体、自律规制机关、律师协会、金融机构等组建了自律性组织“金融纠纷联络协调协议会”以完善金融领域的非诉讼纠纷解决制度。2007年4月起开始施行作为日本司法制度改革重要环节的《关于促进利用诉讼外纠纷解决程序的法律》,规定了诉讼外纠纷解决程序方面的基本理念,导入了法务大臣对有关民间纠纷解决程序业务的认证制度。2007年9月起施行的《金融商品交易法》导入了“认定利用者保护团体”的制度以此作为以投资性商品为对象的纠纷处理、斡旋的体系框架全面推进制度。[vi]
3
我国香港地区证券期货和解制度
香港《证券与期货条例》于2003 年4 月1日生效,它兼容吸纳香港过去10 条证券期货市场的法律法规的精华,是目前香港证券与期货市场的“基本法”地位的法律之一。根据其相关规定,香港证监会只要认为和解行为有利于维护投资大众或公众利益,就可以与相对人进行和解,而且和解的程序和时间要求相当灵活,在采取纪律处分、启动案件前或是移送司法机关的各个程序中均可采用。较之中国大陆以证监会《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为标志的证券期货领域行政和解制度,香港证券期货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更为广泛,提出和解的主体不只限于当事人,也包括香港证监会,各项具体操作也更为灵活。[vii]
4
我国台湾地区投资者专门机构调解制度
投资者可向证券投资人及期货交易人保护中心投诉涉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纠纷。保护中心首先要求被投诉单位提供说明或者协助双方解决争议,如果案情复杂则建议投资者申请调解。当调解协议达成后,由保护中心下设的调解委员会将调解结果送请法院审核,经法院核定后,调解结果就具有与民事判决同等效力,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截至2016年底,保护中心受理调解申请511件,其中47件送请法院核定,32件当事人自行和解。[viii]
三、我国证券民事纠纷多元争议解决的发展方向
1
证券虚假陈述民事纠纷的特点
证券虚假陈述纠纷作为资本市场争议解决中比较特殊的一类纠纷,其大致特点如下:第一,纠纷主要涉及经济利益,但大多数纠纷的金额不大;第二,纠纷专业性强;第三,纠纷双方在财力、专业能力上普遍相差悬殊;第四,纠纷涉众性强,敏感度高,市场影响大。[ix]在基于以上证券民事纠纷特点的基础上,借鉴域外成熟经验,我国已开始初步探索符合我国社会制度和资本市场实际的多元争议解决机制。
2
证券民事纠纷调解与诉调衔接新机制的探索
2016年和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证监会联合发布了《通知》和《意见》,证券民事纠纷多元调解机制由全国36个市试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向全国铺开。《意见》对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范围、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作出规定,指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因证券、期货、基金等资本市场投资业务产生的合同和侵权责任纠纷,均可纳入调解范围。证券期货监管机构、调解组织的非诉讼调解、先行赔付等,均可与司法诉讼对接。经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经调解员和调解组织签字盖章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确认其效力。[x]《意见》第10条明确指出,证券侵权责任纠纷属于调解范围,这意味着证券虚假陈述民事纠纷也被一并纳入到证券期货多元化解机制之中。此外,《意见》还创设性地规定了建立示范判决机制、小额速调机制、探索建立无争议事实记载机制、探索建立调解前置程序和充分运用在线纠纷解决方式等原则性规定。上述机制的建立,有利于引导投资者选择更为经济和高效的多元纠纷化解机制,而不会单一选择民事诉讼去解决争议。
3
中小投资者保护机制的探索
2014年12月5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投服中心”)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该中心是由证监会直接管理的证券金融类公益机构。投服中心主要业务是持股行权、纠纷调解、诉讼与支持诉讼、投资者教育等。具体包括:公益性持有证券等品种,以股东身份行权和维权;受中小投资者委托,提供调解服务;为中小投资者自主维权提供法律等服务;面向中小投资者开展公益性宣传和教育;代表中小投资者,向政府机构、监管部门反映诉求;中国证监会委托的其他业务。其中,为履行投服中心的调解职能,其还设置了包括正式发起纠纷调解申请;纠纷审核、征询及受理;选择调解员及申请调解员回避;纠纷调处流程及期限;调解协议效力保障等内容的调解程序性规定。
另外,投服中心借鉴上文提及的德国银行业协会调解专员制度,建立了小额速调机制。2016年1月,投服中心与81家证券公司的北京地区的327家营业部共同签署了北京地区证券经营机构与投资者之间纠纷解决的工作备忘录,在北京地区试点推出了金额5000元以下证券纠纷解决小额速调机制,目前,金额已提升至50000元以下。[xi]
结语
证券虚假陈述民事纠纷在未来一段时间内,还将呈现上升的趋势,而建立多元争议解决机制,改变现有单一的证券虚假陈述的民事诉讼机制势在必行。那么,在新机制的选择和运行中,仍然会存在诸多的挑战。多元化解纠纷机制的确立,给投资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多种渠道,而这也必将给这一领域的法律服务提供者以新的机遇。
[i] 江伟,《民事诉讼法》(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第1页-第2页。
[ii] See Alexandros Tsadiras.The European Ombudsman’s remedial powers: an Empirical analysis in context[J].E.L.Rev,2013( 38) : 1。
[iii] 杨东.金融申诉专员制度之类型化研究[J].法学评论,2013( 4) :77-8。
[iv] 徐阳,尹苑生,证券民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研究,《法制博览》2017·11(中)。
[v] 《投服中心纠纷调解案例证券期货纠纷小额速调机制为中小投资者维权提供便捷通道》,《上海证券报》2017 年3 月22 日。
[vi] 参见张华东:完善证券调解机制化解证券纠纷矛盾,载《中国证券报》2011年12月15日版。
[vii] 见香港证监会网站发布《证券与期货条例》。
[viii] 参见《台湾证券投资人及期货交易人保护中心2016年年报》,网址:http://www.sfipc.org.tw/WebLoadFileUse.ashxL=1&SNO=dd5pCZFCybHDSGtngVL8dA==。
[ix] 范愉,中小投资者保护与证券业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投资者》第2辑。
[x] 参见《最高法证监会联合印发意见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网址:
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8/11/id/3593809.shtml。
[xi] 《投服中心纠纷调解案例证券期货纠纷小额速调机制为中小投资者维权提供便捷通道》,网址:http://www.isc.com.cn/mediate/201705/t20170517_17150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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